关于转移部分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资”),充入养老保险基金的议论已有多年,一度还引起中央领导的重视,然而可能是操作困难,往往是只听雷声不见下雨;也可能是理论与实践的矛盾无法解决,或者为“国资”的流失而犹豫等等,总之这个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可以说是个“大家都认为有必要,大家又都感无从下手”的高难课题。但是,我们认为问题的存在既然是实实在在的,就应该正视,而且它的解决,至少可带来四个好处,这就是:一有利于企业提高竞争能力,二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利益,三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四有利于“国资”的进一步盘活。因此,迎难而上进行系统研究,并从中寻找出一条可行且能引起社会经济连琐反应的办法,实为我们追求的目标,同时也是有着非常现实的深远意义的。 转移部分“国资”的依据所在 ——理论依据。从社会保险基金的属性来看,社会保险费用属于劳动力再生产费用。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指出,这种费用又必须在“集体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中进行统一的六项扣除”。但是,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支付,被相当程度地扭曲,这部分理应被“扣除”的部分,不是以利税形式上缴国家财政,就是留在企业发展再生产,即存在于现有的“国资”之中,从而造成历史上养老基金毫无积累的局面,因此现在转移部分“国资”充入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无疑是理所当然的,应看作是坚持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现实依据。首先,由于历史上没有基金积累,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实行“部分积累制”,但是随着老龄化加速,以及企业改制需要而提前退休了一大批职工,使养老保险收入减少而支出却直线上升,导致“部分积累制”有可能很快向“现收现付制”即再次无积累转变。据上海市有关部门预测,如按目前状况继续到2010年,该市的养老保险基金,一年里仅能应付5-6个月的养老金给付,这说明未来基金运转将遇极大困难,不能不未雨绸缪预作准备。其次,根据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模式中,有关“资金来源多渠道”、“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以及“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等三个关键问题都与我们所研究的本课题有关:一是转移部分“国资”应被视为多渠道的资金来源之一,同时从经济形态来讲,在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负担中,也体现了国家承负的责任;二是个人帐户的建立,无疑是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重大突破,但也由于积累不足而导致“中人”出现空帐,因此转移部分“国资”也是充入“中人”帐户的需要;三是职工在以往经济建设中,已为国家和企业作了贡献尽了义务,因此这些职工退休后有权获得应有的养老金待遇,然而目前早期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之低,是与他们过去所作的贡献所不相称的,所以亟需利用转移部分“国资”,来偿还这部分“历史欠帐”。再次,由于现有国有资产中,含有一部分历史上未曾“扣除”即预留的养老金部分,在性质上应属于职工的共有财产,在目前产权改革中有必要明晰其产权的性质,虽然这从企业中分解有些困难,但从总体“国资”中明晰出来还是有其可能,这也是职工老有所养以及产权制度改革的需要。 ——政策依据。转移部分“国资”充入养老保险基金,在政策上也是有据可依的。国家曾在许多文件上,都有运用“国资”解决企业职工劳保福利待遇欠帐的政策,如1989年2月国务院三部委(财政部、体改委、国资局)《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的规定》、国发(1994)59号文《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1994年试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政策中都有使用“国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此外,更有文件政策明确提出来可以用一部分“国资”充作养老保险金,如前劳动部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设想》中,对资产来源就明确提出,“结合产权制度改革,从国有企业资产或红利中划拨一部分资产,用于弥补国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不足”等等。说明转移部分“国资”充入养老保险基金,正是这些历年政策的逻辑发展和合理延伸,体现了政策的连续性。 转移部分“国资”的主要目的 无庸置疑,我们现在谈论转移部分“国资”,并不是仅仅为了清偿历史欠帐,应该说它有着更深层次的目的,具体的说应通过转移部分“国资”达到解决或部分解决以下三个主要问题: 第一,早期退休人员退休金水平过低的问题。前些年,由于通货膨胀之故,再加上在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较大,社会整体生活水准有较大提高,相比之下早期退休人员(1986年前退休)的退休金水平就显得相当低,并且越早退休其退休金水准就越低,仅以上海市为例,通常都在每月四百元上下,仅及该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0%左右,难以维持较正常的基本生活。这个问题虽经本市有关部门的几番努力,如采取适当提高其养老金的每年调整比率等措施,但未能根本扭转这些退休老人养老金水平过低的趋势。应该说,提高早期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并非完全是刚建立不久的养老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光在现有基金范围内调整是困难的,这是由于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还是历史欠帐所致,所以还应从源头解决,即从现有的“国资”中转移部分属于历史欠帐部分,然后充入养老保险基金予以偿还,这才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正确选择和根本途径。 第二,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不足,难以应付未来支出的问题。由于我国养老保险改革一开始就必须首先面对一大批旧体制下退休的“老人”,因此不可能实行“全积累制”,再加上未来支付形势的逼迫,我们也不能实行“现收现付制”,而只能一面兼顾应付已经退休人员养老金支出,又一面要为将来老龄化高峰准备点积累,这就是我们在目前阶段只能实行“部分积累制”的原因所在。但是,正如前述由于收缴困难(困难企业增多等原因)、退休人员剧增等等原因,“部分积累制”也已难以维持,其后果是积累越来越少,甚至要动用已有积累来应付支出。因此,包括许多城市在内有可能要被迫过早地过渡到“现收现付制”去,而“现收现付制”中“收”是有限度的,最终又要造成“付”的危机,这是西方各国正在面临的难题。这种问题的后果,对于我们这样正处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将是灾难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