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脱困? “脱困”是“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的简略说法。 不少人把国有企业脱困理解为“扭亏为盈”。不少国有企业亏损,这是事实,也是它们的一个巨大困难。截至1998年10月底,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亏损面为49%,其中大中型企业的亏损面为55%,小型企业的亏损面为47%,在国有企业总计800亿元的亏损中, 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亏损占600多亿元,即3/4强,直到1998年5月国有及国有控股亏损企业的亏损额一直都大于盈利企业的盈利额,也即为净亏损,到6 月才盈亏基本持平,到10月净盈利235亿元。虽然有了净盈利, 但其息税后的收益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即息税后资产收益率仍为0.0 %(《经济日报》12月28日)。从盈亏的这种状况看,国有企业的确相当困难。可是,我们却不能仅仅着眼于盈利与否来看国有企业是否脱困。的确,对于市场经济中竞争性行业的企业来说,盈亏是其各个方面情况的综合反映。对于这类企业,一般而言,出现亏损必定会带来许多困难。要脱困自然要扭亏为盈。但是,国有企业有不同类别(后面将谈到),都用是否盈利来判断它们是否摆脱困境,是不恰当的。即使是国有企业中的竞争性企业,包括国有大中型竞争性企业,发生亏损的原因也是很多的,不能仅仅用是否扭亏为盈来判断它们是否摆脱了困境,还要看是怎样扭亏为盈的。如果仅仅用是否扭亏为盈来判断它们是否摆脱了困境,就会把国有企业摆脱困境的问题看得过于简单,甚至会从会计报表上或统计口径上做文章。例如,用少提折旧的办法、用政府减免税收或银行减免欠债和利息的办法、将一些已经发生的亏损隐藏起来的办法、改变大中型企业划分的标准的办法、让盈利企业把亏损企业“兼并”过来的办法等等,以减少亏损企业的数量和亏损的数额。这些办法可能在会计报表上显示已经扭亏为盈,在统计上显示亏损的数额已经减少、亏损企业的数量和比重已经降低,并以此证明国有企业的状况已经好转、甚至已经摆脱了困境。再说,企业的外部环境对企业的盈亏也有影响甚至巨大影响。例如,近年来,受有效需求不足的影响,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减慢,不仅国有企业出现亏损,或亏损增加,亏损面扩大,而且非国有企业的情况也类似。在政府实行增加有效需求的种种措施,特别是增加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后,那些生产原材料(水泥、钢材等)和建筑设备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生产就首先被拉动起来了,它们满负荷生产,立即减少了亏损,甚至扭亏为盈。这自然是好事。如果仅从一时是否扭亏为盈来看,人们可以说这些企业的脱困取得了进展,甚至已经摆脱了困境。但是,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造成国有企业大面积亏损的原因,这种“脱困”是很容易逆转的,即转盈为亏。它们今天盈利了,明天又可能亏损。那么应该怎样认识国有企业的脱困呢? 二、困境何地? 要使国有企业从根本上摆脱困境,首先必须弄清楚国有企业包括大中型企业的困境何在,它们的困境是怎样造成的。有人认为是国有企业的企业制度不佳,有人认为是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不良,有人认为是国有企业的结构不妥,有人认为是国有企业的管理不善,等等。“诊断”不同,开出的摆脱困境的“药方”也不同。依我的陋见,这些“诊断”都是正确的,但都必须在解决国有企业的定位的前提下,解决这些问题,才有助于使国有企业摆脱困境。 我对国有企业包括大中型企业的困境以及造成困境的原因的看法如下: 第一是给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定位不对。在计划经济中,没有市场,没有竞争,所以也没有竞争性行业和非竞争性行业的区别,所有行业的国有企业基本上都是按照同样的模式(有点类似于市场经济中的非竞争性企业特别是公益性企业的模式)运转的,即都是按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行动的,都不以利润为目标,有了利润都上缴财政,有了亏损都从财政拿补贴。这就是说,国有企业发挥着保证指令性计划完成和超额完成的作用,起着保证政府调节经济的政策和措施得以实施的作用。这是计划经济中国有企业的功能所在,而且是国有企业特有的、不能替代或难以替代的功能所在。 与计划经济不同,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有不同的在类别,它们各自是按不同的方式运转的。我在一篇写于1991年论述国有企业进入市场的文章中就把企业划分为竞争性行业的企业与非竞争性行业的企业,而非竞争性行业的企业又划分为公益性行业的企业和自然垄断性行业的企业(见《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2年第1期)。 在市场经济中这些不同行业的企业各自的功能不同,目标不同,运转的方式也不同。竞争性行业的企业是以盈利为目标的。它们通过向社会及其公众提供商品和服务获取利润,虽然这些商品和服务可以满足社会及其公众的需要,但它们只是获取利润的手段,获取利润是第一位的,提供什么商品和服务是第二位的,即服从于能否取得更多的利润。正因为它们以盈利为目标,这类企业之间要展开你死我活的竞争,或者吃掉竞争对手,把对手挤出市场,或者被对手所吃掉,被对手挤出市场。在非竞争性行业中,公益性企业的目标不是盈利,而是为社会及其公众提供公益性产品和服务,也即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以满足社会及其公众的共同需要,即使在实现了这个目标的前提下企业有了盈余,也不能用作分红,而应用于发展公益性企业,为社会及其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益性产品和服务。如果它们不是由于经营管理的原因发生了亏损,政府应该给予补贴;如果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了亏损,那就要从改进其经营管理上做出努力。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公益性行业的企业在为社会及其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益性产品和服务的前提下不亏、减亏或扭亏,但不应要求其扭亏为盈,更不应要求其增加盈利,把盈利作为考核其经营状况的指标。在非竞争性行业中,自然垄断性行业的企业较特殊,因为它们处于自然垄断的地位,没有其他企业与它们竞争,这是它们不同于竞争性企业之处,有些自然垄断性行业的企业可以列入公益性行业的企业,如城市的供水企业,除此以外,一般地说,自然垄断行业的企业是以盈利为目标的,就这点而言与竞争性行业的企业相同,但由于没有企业与其竞争,它们往往可以利用其自然垄断地位,获取垄断利润,这又与竞争性行业的企业不同。需要指出,随着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原有的自然垄断性行业的垄断性渐渐丧失,与竞争性行业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甚至成为竞争性行业。在有些国家中,公益性行业在缩小,为竞争性行业的企业所代替。但在市场经济中,一般地说,这三类企业的划分依然存在,它们是按不同的规则和方式运作的。在我国,这三类企业的划分也是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