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工商时报》日前发表署名评论说,此次修宪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和个体、私营经济的定位以及各种分配方式的确认。人们在议论这次修宪的深远意义,同时也在思考:修宪之后该做什么?答案似乎是不言而喻的:应该遵照修改后的条文,尽快清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和实施细则。与宪法条文有抵触的,应该坚决废除;过去不明确的,现在明确了就该赶紧完善,加快相应的立法进程;过去把非公有制经济列入另册的,现在就该纳入基本经济制度之内,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理国家的总章程,宪法管着各种法律法规。宪法条文已做了修改,你如果仍然坚持修改前的条文,明明发现本部门、本地区过去出台的政策、法规、条例、细则与修改后的宪法不相符,还是无动于衷,那就是违宪;顶着不改,拖延下去,造成恶果,是要治罪的。 【主持者言】关于此次修宪,传媒炒得很热,发表了大量的文章、谈话,这也是正常的。修宪毕竟是一件大事,成为新闻热点也是理所当然的。但是,我们不要忘记,江泽民总书记在关于此次修宪的一次讲话中曾经指出,这次修改宪法总的指导思想,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十五大的精神和实践的发展,只对需要修改并且已经成熟的问题作出修改,可改可不改的问题不作修改。”也就是说,这次修宪是一次平静的修改,只是将过去已经在实行的并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东西写进宪法文字中去,并没有也不想有什么特别的“突破”和“创新”。就如关于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经济的定位和多种分配方式的说法,也是早在十五大时就已经得到确认。当然,写进宪法与不写进宪法,毕竟还是不一样的。但我们应该知道,以中国人习惯的观念,宪法毕竟还只是一种“说法”,具体怎么做,则又是另一回事。国人对宪法的尊重还没有到“头可断,血可流,宪法不可违”这样的程度。切不可书生意气十足,以为既然写进了宪法,全国上下十几亿人就都会老老实实地照此原则办。这方面最典型的反面例子当然莫过于“文化大革命”。毛泽东在发动“文革”之前,就没有想到要什么先修改宪法再“革命”。这场历史的浩劫虽然早已成为过去,国人的“宪政”意识尽管也比过去要强得多,但还不能说已经完全达到“现代化”的标准了。违宪的事仍然有可能每天都会发生。而建国50年来我们的法例中还从来没有一起关于“违宪”问题的实际裁决,法律中也没有专门的有关“违宪”的处罚条款,甚至连由何种机构来裁定是否“违宪”也不清楚。上文作者提出,修宪之后,要以新的宪法条文来清理一切法律、法规、政策,这本该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愿望固然良好,但这件事怎么做,由谁来做,却是无法可依。于是“违宪是要治罪的”也就成了一句善意的“口头警告”而已。指出这些问题,并没有任何不尊重宪法或者可以不尊重宪法的意思,只是想表明,我们离真正的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宪政目标还有距离,还需要继续不断地努力。就以非公经济来说,虽然已被宪法确认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方面仍有许多认识和实践问题有待进一步探索、廓清。此次修宪之前,曾有一些专家学者提出建议,要在宪法中写进一切私有财产应和公有财产一样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字样,但最终没有被接受。不能说这些专家的意见是错的,但的确在宪法中作这样的表述,无论从人们的认识还是实践看,都还不能被称为是“需要作出修改并且已经成熟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