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此次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还债时采取中外债务一视同仁的原则。广东省省长助理武捷思称,泰国、马来西亚、美国、香港均无优先偿还外债的惯例。这使一直期望能够获得优先权的外国债权银行大感意外。胡舒立日前撰文说,乍听这样的决定,甚至笔者也觉突然,但细想并无不当,且不说这是国际惯例,仅就实际情况而言也在情理之中。海外金融圈中人都知道,西方银行界一向有“贷款十诫”之规定,操作相当规范保守,但近年来香港有些外国“银行大班”在向中资企业放贷时,一味只看关系、背景,不按规则对企业进行调查分析,不追究资金用途,贪多滥贷相当严重,这种行为又反过来推动国内一些“红色大班”滥贷,借到钱之后或是在内地盲目投资,或是在香港股期两市狂炒。这种情形在广国投并不鲜见,给钱者和借钱者双方都应为此付出代价。 胡舒立又指出,当然,广国投此次破产确有相关法律缺位带来的重大遗憾。其破产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13年前通过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和3年前出台的《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并无有关金融机构或信托业的法律规章可援。海外债权人此次怨怼声声,焦点之一是认为已登记外债与未登记外债应有区分,但这一关键问题根本无法从现有法规中找到解答。很显然,当前出台有关处理问题性金融机构(关闭、破产或重组等)的法律规章已是燃眉之急。 【主持者言】 我们在上一期的评论中曾经说到,广国投事件是注定要被提前列为中国年度十大经济新闻的。又指出,这一事件对中国社会经济的影响也许还要过一段时间才能看出。并且还说,该事件至少证明政府对金融实行全面统制的时代已经结束,其理由是在一个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社会的生产经营性领域已经向非政府资本全面开放的大趋势下,坚持在金融领域实行政府的高度垄断,这种“不对称”现象的结果必然会导致普遍的效益低下和金融腐败,最终给全体国民带来严重损失。广国投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今天看了胡舒立先生的文章,使我们对广国投事件的有关情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也获得了更多的启示。可以说,广国投事件还将“政企不分”可能带来的法理上的麻烦演绎到了近乎极致的程度,因为它直接了当地提出了一个问题:对于国有包括国有控股的企业,尤其是象广国投这样的大型金融机构,政府作为所有者或者主要控股方,对其经营行为及后果要负什么样的责任?在以往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中,由于债务债权关系大多发生在国内企业之间和国内的企业和银行之间,而且这些企业和银行又多是国有的,它们的“老板”是共同的,即都是政府所有,因此,它们之间的债务债权关系实质上不过是一种“内部经济纠纷”,“破产”对它们来说不过是一场不能当真的“游戏”。尽管过去也曾发生过几次国有金融机构因种种原因而被关闭的事件,但那时其所有的债权债务都是由政府接管的。现在广国投事件就不同了,由于它的债务数额巨大,政府实在难以再象以往的做法那样将它全部背在自己的身上,尤其是其中的很大一部分债权是属于境外投资者的,不可能采用让国内各方“核销”和“弃权”的办法解决,因此思虑再三,不得不转而选择“破产”。但正如我们在分析黑龙江省阿城糖厂的破产案时所曾指出的,问题在于政府对于被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是应该负“无限责任”还是“有限责任”?……我们不知道广国投从法理上说是属于什么性质的企业。广国投事件之所以引起境外债权所有者的“怨怼声声”,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与上述问题有关。此外,广国投当初向境外融资时,有无当地政府提供某些形式的担保?这些情况我们也不得而知。如胡舒立先生所指出的“登记与否”的问题,在国家外汇储备管理局登记的境外融资,是否意味着政府担保,抑或不是?在这里,我们发现一种令人哭笑不得的现象:由于我们的法制的不健全,广国投的破产从法律的角度似乎缺少依据;然而也正是因为法制的不健全,使得那些境外债权人无法援引法例将“登记”这样的方式认为是政府担保而要求其承担债务。胡舒立先生说得对,那些原本信守“贷款十诫”之类市场原则的境外资本家们,为所谓的“中国国情”这样的“经验”所引诱或所迷惑,也干起了“贪多滥贷”的勾当,最终酿下了给自己喝的这杯苦酒。因此,说老外守规则,说中国人不守规则,其实也是相对的。在某种大环境的“熏陶”和影响下,原本守规则的人也可以学得不守规则起来;或者恰恰相反。无论如何,广国投事件已经充分证明,政府对金融行业的高度垄断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国家掌握并支配大部分社会资源的局面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由政府直接担负无限责任的国有企业再也不能盲目地大办特办下去了,否则,我们将遇到越来越多的广国投事件,甚至有可能遇到越来越多的“国际麻烦”。而对境外投资者来说,广国投事件给他们敲响了一记震聋发聩的警钟:先生们,请你们还是严守“十诫”、严守规则吧!可以预计,广国投事件之后,外商对中国的投资将变得更加小心谨慎,变得更加讲究“法理化”,从而将进一步促进中国的地方政府和企业行事的规范化。从这些意义来说,我们同意胡舒立先生的判断:广国投事件是可以“坏事变好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