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中央党校领导同志要我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的情况。对国有企业改革,党中央十分重视,一直把它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来抓。对二十年来国有企业改革的情况,国内国外都很关注,各方面的议论比较多,看法也不尽一致。如何看待二十年来国有企业改革的成绩,如何认识国有企业面临的问题、矛盾和困难,国有企业改革如何深化,国有亏损企业如何摆脱困境?这些问题,的确需要作出回答。今年恰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二十周年,各行各业、各个方面都在进行回顾、总结和瞻望。国家经贸委作为国务院具体负责国有企业改革的职能部门,我们对国有企业改革问题也进行过多次讨论。今天借这个机会,向大家谈谈我们的一些认识和想法。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适应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决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新中国历史从此发生重大转折,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国有企业改革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也由此拉开了帷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二十年,是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探索、不断深化并取得积极进展和显著成效的二十年。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国有企业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回顾国有企业改革走过的历程,总结改革的经验教训,对于我们努力实现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一中全会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三年目标,从总体上搞好整个国有经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分三个部分来讲。 一、国有企业改革在探索中不断推进,许多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国有企业改革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没有现成的路子可走,也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二十年的改革实践,是在不断探索中前进的,经历了“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这个过程还没有结束。今天,我们回顾二十年所走过的道路,可以说,国有企业改革总的是围绕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重新塑造微观经济基础,最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中心,主要从以下三个大的方面展开和推进的。 (一)立足于确立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从政府放权让利,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实现政企分开,使企业真正走向市场 如何处理好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是搞好国有企业的前提和条件,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是政企不分,政府直接经营企业,还是政企分开,使企业真正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二十年来进行了不懈的改革和探索。 我国原有经济体制的一个主要弊端,就是政企不分,把企业国家所有等同于国家直接经营,全国就象一个大工厂,企业就象一个个生产车间,人财物、产供销都由国家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进行管理。这种计划经济体制在建国初期经济规模小、产品严重短缺的情况下,对于医治战争创伤,恢复经济,尽快建立起完整的工业体系,曾经发挥过重要的历史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弊端也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企业缺乏生产经营的自主权,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实际上是政府的附属物,缺乏应有的生机和活力,而且还要承担许多社会职能。这种政企不分的状况,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形势的需要,必须进行根本性的改革。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四大,在十多年的时间里,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主要是放权让利,调整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调动企业的积极性。1979年4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提出要扩大企业自主权,同年7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在京津沪选择8家企业进行扩权改革试点,1980年试点企业迅速发展到6600多家。1981年起,在国营工业企业全面推行扩大企业自主权工作,同时对36000多家工业企业实行利润包干。适应改革从农村向城市发展的新形势,1984年10月召开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强调要围绕增强企业活力这个中心环节,确立国家与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扩大企业自主权。1988年3月,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到年底有95%的国营工业企业实行了承包制。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用法律的形式对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等进行了规范。1992年7月国务院颁发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详细规定了企业享有生产经营、投资决策、产品定价、进出口经营、劳动人事、工资奖金分配、内部机构设置等14项经营自主权。通过这一系列以扩权让利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独立的经济利益从无到有,从少到多,极大地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激发了职工的劳动热情,增强了企业的活力,特别是在改革初期,效果是十分明显的。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以扩权让利为主要内容的改革的局限性也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作为法人的国有企业,只有扩大了的自主权是不够的,受各方面的制约,一些权利和责任往往落实不到企业,政府部门直接管理企业、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并没有真正得到解决。而且这种改革并未根本触动原有的企业制度,企业经营机制难以彻底转变,责权利难以真正统一。同时也缺乏应有的监督和约束,不少企业出现了负盈不负亏、甚至急功近利等短期行为,国有资产难以实现保值增值。解决这些深层次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