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必然产物 (一)国有企业住房制度分析 我国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是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而逐步形成的。计划经济体制是属于一种供给驱动的体制,因而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国有企业住房制度也必然带有供给驱动的特征。在这种住房供给体制中,没有住房“有效需求”的概念,生产即消费,供给即是需求。住房的多与少取决于政府部门的住房投资决策,且住房不进入流通,而是作为劳动补偿的一种形式,在实物福利的名义下分配给劳动者,其分配的规则是按行政级别由高到低进行。由于住房是作为劳动补偿的一种形式,因此这种福利分配就必然与就业相结合,即必须通过就业所在的企业才能获得这种福利分配。所以,基于以上的事实,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住房制度可以概括为“企业住房福利供给制”,这种“企业住房福利供给制”排斥市场对住房资源的基础性配置机制,使国有企业承担了原本不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即替代社会承担了住房供给者的功能,包揽了住房投资(基建拨款来源于企业的税利),而同时,实物福利性的分配使得职工住房取得成本几乎为零,这种人为抑制的低租金又迫使企业成为住房消费成本的实际承担者。这样,企业在住房供求中扮演了既是住房供给者又是住房消费负责者的双重角色,不得不将住房生产、分配、消费的有效循环异变为封闭于企业内的单向流动,这样遂诱发了住房供给的“逆向调节机制”——住房供给与企业负担成正相关关系,即住房供给量越大,企业负担越重;住房供给量越小,企业负担越轻。另一方面,这种“企业住房福利供给制”在降低住房供给效率的同时,又不计成本地刺激着住房消费的旺盛需求。由于象征性的租金使得职工不仅获得住房的成本几乎为零,而且其使用住房的成本也可以忽略不计,所有的成本均由企业承担了,既然能够几乎不付经济代价就能获得住房,那么企业职工依赖和等待企业解决住房问题而不是依靠市场就成为顺理成章的理性选择,其结果是企业成为职工取得住房的唯一途径,而住房消费收益与支付成本相分离,多占住房并不导致成本增大,则进一步加剧了住房有效供给的短缺,这成为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最为显著的特征和后果。 80年代的国有企业改革,基本循着“放权让利”的思路,扩大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但“承包制”的实行反而用合同的形式将企业目标多元化、企业办社会的格局保存下来,固定下来,而与此同时企业“自负盈亏”和“自我约束”的问题依旧未得到有效解决,在这种背景下国有企业自筹的住房投资逐渐取代国家基建拨款成为国有住房投资的大头和主体,而又由于承包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产权的模糊问题,因此国有企业最关心的是如何扩大本企业职工的收入份额,但在贷币工资分配还有比较严格的控制的前提下,扩展实物福利分配,特别是低租金的福利住房分配,就成了国有企业扩展职工收入的主要手段。一些福利企业率先提高住房标准,其它企业则竞相攀比,形成了很强的攀比效应,由此推动了住房标准的一高再高,并形成国有企业的住房投资总量在80年代迅速扩张。然而,国有企业自筹资金不可能与国家毫无关系,实际上这是国家分配的另外一种形式:政策性分配。在政策性分配方式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价格、税收、财政补贴以及决策权力的分配等政策,通过上述一系列政策的综合作用,就形成了一些国有企业拥有相对资金更多的支配权,而另外一些国有企业对资金支配权力则相对较小,由此形成了企业住房投资上的悬殊差异,最终导致了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有企业住房短缺与住房的过度消费同时并存的格局,从本质上讲,这是结构性的短缺。如果说改革前决策权在国家,住房虽然是通过企业这个环节提供给个人,这还不能完全将国有企业的住房制度概括为“企业住房福利供给制”的话,那么改革后随着国有企业在资源上的支配权扩大,筹集多少资金,修建多少住房,以什么样的标准来建,企业可以相对独立地作出决策,这时,国有企业的住房制度则成为了名符其实的“企业住房福利供给制”。 “企业住房福利供给制”虽然在国有企业分权化改革取向的格局中能迅速解决国有企业职工住房严重短缺的问题,却无法使住房需求与消费合理化,从而将它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这是80年代国有企业住房需求膨胀,出现结构性的住房过度的体制背景。80年代的改革虽然把住房上的选择权由政府下放到了企业,但仍然没有归还给居民个人,个人仍然没有成为住房的投资主体,企业对职工的住房仍有无限责任,这是“企业住房福利供给制”的要害所在。 (二)对国有企业住房改革推进手段的质疑 “企业住房福利供给制”是一个整体,福利化只是其中的一个基本方面,而另一个基本方面则按“官本位”等级和行政方法直接分配和管理住房的行政化。行政化虽然是由福利化规定的,但福利化则是靠行政维持的。国有企业已进行的住房制度改革基本上是沿着住房商品化的两条基本道路,即提租和售房进行的,但与此同时,却基本上原封不动地保留了旧的住房行政分配和管理体制,并以此为基础落入旧套,继续运用行政手段和方法推进房改,这样就为权力进入房改开了方便之门。 众所周知,国有企业住房的分配有明确的“官本位”等级制度,职务高低与分配面积成正比。因此,可以肯定地说,国有企业进行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商品化的真正阻力首先来自部分握有权力的企业领导。如果企业房改仍以行政化为基础,运用行政手段,就必然导致权力对企业房改的扭曲。因为,握有权力的企业各级领导,在国有企业尚未真正成为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国家仍对其负有无限责任时,必定要运用权力为其下属各部门及企业职工谋取住房福利,而与此同时,他们自身也是住房的消费者,也必然要运用手中的权力在房改中为自己谋取住房福利。这样,他们既是企业职工(包括他们自己)住房权利的代表,是其住房利益的维护者,又是企业房改的决策者和领导者,这种多重身份决定了他们在国有企业房改中所扮演的特殊角色,决定了其所负的义务和责任。例如,1993年第三次房改工作会议之后,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一股低价出售包括企业住房在内的公房的不正之风,其价格大大背离住房成本,甚至低于标准价,这是典型的运用权力借房改之名贱卖公房,为自己和下属职工谋求既得住房福利固定化的不正当行为,可见,房改的行政化基础、思路和方法,打开了权力进入房改的方便之门,这样,不仅旧的企业住房福利化必然得以维护,而且还会产生新福利化倾向。 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不仅是住房商品化的过程,同时也是住房利益的调整过程。如果仍然依靠行政手段进行企业房改,那么权力就会继续扭曲房改,国有企业的房改就难有起色和根本性的突破。住房的商品化,应当是住房的市场配置与社会保障和管理上,是不承认任何形式的权力介入的,它是行政分配和权力机制的直接对立物。通过市场配置住房,是改革住房福利化和行政化的关键,是实现住房商品化的前提和保证。因此,要想国有企业房改有实质性的突破,就必须以市场的原则和方法指导房改,由竞争性的市场机制推进房改。可见,将企业的住房资产与其生产性资产相分离,对国有企业的住房资产进行评估,企业以评估的住房资产折价入股组建独立的住房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必然产物。这样,企业住房的产权亦有明确的归属主体,同时,所有的企业领导和职工,都将面对作为经济实体的住房供给者——住房股份有限公司,而自己则成为单纯的住房需求者和消费者,从而消除行政手段直接分配住房和左右房改政策的权力,切断权力进入房改渠道,形成比较规范的住房供求关系,最终为国有企业的房改建立良好的运作主体和环境,真正实现住房作为商品的属性和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