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支离破碎 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程,事关稳定和发展的大局。这样一个大的改革,一定要有前瞻性和兼容性,尽力减少社会震荡,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佳的社会效益。目前由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方面存在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制约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一)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形式和运作方式单一,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采用的仍基本上是现收现付型运行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职工福利和军人社会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经费由政府预算拨款,实行的是逐年现收现付;企业单位的社会保障、职工福利等经费则列入企业单位当年成本开支,实报实销,从而无法形成雄厚的公共后备基金。随着我国老龄化问题日趋加剧,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进,富余的社会闲散劳动力也呈上升趋势,对社会保障的要求将会越来越高,如果不尽快改变这种落后的运行模式,必将造成国家和企业无力应付未来退休养老金的突发性和持续性膨胀;而各单位之间因其经济效益上的差别,又必然导致福利待遇的参差不齐,甚至相差悬殊,从而强化劳动力流动壁垒,阻碍劳动制度的改革,最终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 (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组织形式不规范,体制设计不合理,难以实现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统一社会化管理。 现行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由过去的社会统筹办法改变为目前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但是社会保障基金分散管理的体制仍然没有改变。企业养老、失业保险基金归各级地方政府(主要是县、市)的劳动部门管理;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基金归各级地方政府的卫生部门管理;财政拨款的社会优抚、安置和社会救济资金归各级政府民政部门管理;人寿商业保险归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管理,还有11个部门搞行业统筹。尽管从1996年开始,国务院下文要求将各种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专户存储”管理,但是执行中仍有大部分没有纳入,以至于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都无法监督。已经纳入财政“专户存储”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其使用权仍保留在原来筹集资金的各级部门,对基金是否真正用于社会保障也难以监督。这种分散管理的格局,缺乏有效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带来管理上的许多漏洞:一是管理机构重叠,管理人员冗多,管理成本增高。二是分散的部门管理,为贪污腐败大开方便之门。三是由于缺乏制衡机制,基金的管理、收支和结余资金的投资过程都带有明显的部门利益倾向,致使基金运营风险加大,不能有效保护广大社会保障的参与者和服务对象的利益,损伤他们支持和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这也是当前社会保险基金欠交、拖交、拒交的基本原因。 (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各行其是,导致中央政府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上的法规、条例缺乏约束力。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层次仍停留在县、市一级政府,同时,由于基金统筹的范围过小,不具备抵御养老、失业、医疗、救灾等风险的能力。不同县、市之间的历史、自然和经济发展差距在社会保障基金收支和结余上得到固化,自然条件较差的贫困县、市社会保障基金收缴率、支出水平和结余资金规模明显不如自然条件较好和经济发展较快的县、市。由于县、市一级政府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上自成体系,随意根据地方政府的利益和政策目标支配社会保障基金,使中央政府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上出台和颁布的种种法规、条例起不到应有的约束作用。目前社会保障基金已形成近千亿元的结余资金,这些资金对于解决地方经济建设与资金短缺的矛盾无疑提供了便利,但也加剧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上的混乱:地方政府自定社会保险缴费率,出现了各个地方社会保险缴费率参差不齐和超过中央规定费率的现象,既加重地方企业的社会保障负担,也不利于劳动力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横向流动;社会保障基金归县、市地方政府分散管理,使社会保障结余资金缺乏安全性。 (四)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收支不规范,财务管理不统一。 目前,许多地方的社会保险改革仍然限于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大部分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缺乏保障。而且按所有制类型设立社会保障办法,不能形成全社会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不利于不同所有制之间劳动力的相互流动,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性、规范性的要求。社会保障支付水平是由经济发展决定的,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保障水平应建立在较低的基础上,尤其是养老保险不能规定过高替代率。支付条件和支付办法存在的差异,会造成社会保险待遇千差万别和支付的不便利,不利于形成社会保障的社会化支付机制和统一的支付制度。 (五)财政管理和监督职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良好的发挥。 社会保障基金作为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形式,其分配过程的完成理应以国家财政为主体,进行集中性分配。但现行的社会保障却主要由企业和其他职能部门来实现,财政进行社会性转移支付的资金很少;而且,由于各部门利益的影响,各自为政,钱事统管,缺乏必要的财政监督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管理的混乱和社会保障基金的流失。实践证明,国家财政在社会保障活动中处于被动的地位,既不利于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也不利于国家财政利用社会保障支出来进行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