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大以来,国有小型企业的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其主要背景当然首先是十五大解放了人们的思想,扫除了深化改革的道路上长期存在的一些意识形态障碍。十五大明确提出,“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另一方面,改革的深化也反映了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进入1998年以来,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经济增长速度下滑,下岗职工增加,如何刺激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岗位,保持社会稳定,成为首要的经济问题。面对这种形势,社会各界把希望和注意力都不约而同地转向了中小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各级地方政府作为社会稳定压力的直接承受者,纷纷出台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力图加快本地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的步伐,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在很多地方,推进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思路与十五大以前已大不相同,小企业改革已经成为当地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主要特点,一是明确提出国有资产从小企业退出,出售成为主要的改制形式,很多地方已经不再为贴上“公有”标签而强求把小企业改成股份合作制;二是确定国有资本是否退出,已经不是简单地以企业规模大小为依据,而是首先确定本地国有经济必须继续占据支配地位的企业,其余企业一概纳入国有资本可以退出的范围。 这样的改革自然引起了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一个“卖”字,所涉及的实质性问题是,国有资本要不要以及怎样从一部分企业中退出?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比较常见的片面认识。一种是“一卖就灵”,即把整个国有小企业改革简单地理解为就是一个“卖”字,以为只要把企业卖掉,改革就告完成。另一种认识可以概括为“不卖也灵”,其要点是完全否认国有资本从小企业退出的必要性,主张在国有资本不退出的前提下把小企业搞好搞活,除非企业已经确实资不抵债、起死无望,否则国有资本不可以退出。本文试图说明,进一步深化国有小企业改革,关键在于运用法规和政策手段对改革进行积极的规范和引导,实现国有资本的有序退出。不退出没有出路;退出而无规范,也会后患无穷。 一、为什么要退出? 在国有小企业改革的具体途径和国有资本要不要退出小型企业等问题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是很自然的。但要得到正确的结论,还是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是什么?最大的“实际”之一是,国家目前拥有大约38万家各类国有企业,而在这些企业的账面总资产中,只有20%—30%是国家投入国有资本形成的。长期以来,国家一直把这些企业都抱在自己怀里,想尽一切办法,试图无一例外地搞好搞活。到了90年代,实践已经十分清楚地表明,这样做不仅不必要,而且已经不可能。无可回避的现实是,有限的国有资本再也无法撑起如此庞大的国有经济盘子。80年代中期以来,国家财政已经基本上停止以拨款形式向国有企业注入资本金。有关部门的资料表明,清产核资所覆盖的30.2万家国有企业有37.2%已经成为“空壳企业”,即或者账面上就已经资不抵债,或者所有者权益已小于各项损失、挂账。国家在这些“国有”企业中除了历史欠账实际上已经无可“所有”。因此,十四大之后提出“抓大放小”的方针,十五大进一步确定“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其实都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而作出的正确决策。 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当然意味着国有经济要有所为,有所不为,要有进有退、适当收缩战线。因此,由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客观要求所决定,对大多数国有小型企业来说,不管采取何种方式改革,国有资本退出都是一条必由之路。 从国家管理国有企业的角度看,从小企业退出也是不可避免的。九届人大后,政府机构改革步伐大大加快。改革的原则之一是,要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来。中央政府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已不再直接管理企业,国务院已决定向500 家大型企业派出稽查特派员。国有小型企业量大面广,仅工业行业就有七万多家,不可能都采取派稽查特派员的办法。各级政府如果继续把这些企业抱在自己怀里,职能就很难真正转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因此,从长期来看,政府职能要转变,国有资本不退出小企业也是不现实的。 是不是“一退就灵”?当然不是。但是,不退肯定是不“灵”的。只要国家占据着小企业所有者的位子,别的投资者就有钱也难以进入或不愿进入,而国家实际上又无力给小企业注资,有限的财力连重点大中型企业都保不过来。长此下去,国有小企业在非国有企业的竞争压力之下势必日益困难。 改革所能做到的只是建立一种优胜劣汰机制,依托这种机制,优秀的企业能迅速成长,困难的企业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失去生命力的企业能及时平稳地退出市场。形成这种机制的要害在于资本和劳动力进入市场自由流动,而国有资本从部分企业退出,正是这种流动的开端。 二、为什么要规范、引导? 国有资本退出之所以必须在政府政策法规的规范和引导下有序进行,主要是由于两方面的原因。其一,国有资本退出,涉及到一系列与企业相关的利益主体,例如职工、债权人、国有资产所有者。国有资本退出、非国有资本进入,必须在充分保障有关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其二,国有资本退出,非国有资本进入,并不能保证形成前面所说的优胜劣汰机制,而没有这种新的机制,改革就没有达到目标。 理论和实践都说明,要在国有资本退出的同时保障各方的权益、形成新的机制,绝非易事。1998年上半年,一些地方卖国有企业之所以出现了“刮风”现象,就是因为在卖掉企业、获得一笔可支配资源的同时,并不一定需要真的保障各方权益、形成新机制。这里,不妨从几个方面对此作一些更具体的说明。 1.三类不同的国有小型企业 决定一个企业具体改制方式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是这个企业的实际市场价值,表现为其净资产的实际市场价值。这是反映企业状况的一个综合性指标。由于企业的实际市场价值取决于市场上的投资者对该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预期,一个企业的账面净资产价值和实际市场价值可以有很大出入。有的企业账面净资产是正值,一评估就成了负值;也有的企业评估结果是负值,进入市场倒卖出了正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