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对与抑制一些国家公务员的腐败行为的措施上,正确的选择应该是在综合治理、标本兼顾的总体策略下,以制度防范为中心,以法律防范为保证,以教育防范为基础。但是从一些宣传和舆论的内容看,有的观点仍然存在绝对、片面和主观的倾向,给治理腐败的工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干扰和误导。这些不正确的认识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澄清,无论对于反腐败本身还是对于正在深入进行的改革事业,都是极为有害的。 道德教化万能的误导 关于反腐败,有一种观点认为思想教育和道德教化是最为有效的办法。理由是,制度再好也要人来制定和操作。因此,一个人道德修养的程度和完美的自我内在约束机制是防止腐败的关键。这是一个良好的愿望,但从现实性来看,却难以让人放心。强调道德自省和教化育人作为一种约束手段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但却是有条件的。针对防止人的作恶来看,我们可以肯定地认为不能无边际地指望道德教化,如果将其强调到不切实际的程度,我们的工作就有可能被带入误区。首先,从传统文化的角度说,中国是一个追求以德立国,讲究自律本位的国度。这个传统一直到今天也以一贯之,保持良好。但现实的结果却总不十分令人鼓舞。从教化的内容到教化的方式到教化的关系都有值得讨论之处,以至于流于形式、有名无实和导致普遍逆反心理。官师官教、草民生徒。我说你听,我教你做。到头来施教者却不少成为“教旨”的叛逆。这些遍在的现实早已让教化哲学褪去了圣光。其次从道德教化自身性质说,它作为一种精神活动是有局限性的。它的落脚点在于觉悟的启发,而觉悟的启发总是要受制于客观存在与现实环境。从精神方面获得的道德约束力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会发生作用,甚至会发生很大的作用。但当它的存在形式与物质基础以及制度存在不同步、甚至相矛盾时,精神工作的效能就会呈现与日俱减的必然趋势。我们可以发现我国50年代甚至再往前的战争年代,精神因素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所起的那种支配作用,在今日已不再多有。恐怕不仅是一个思想道德工作中方式方法的“时代差”问题,更重要的物质基础、制度现实的建设没跟上来。现实发展中出现的一系列矛盾,与思想道德教化在人们头脑中建立起来的价值坐标和期望值形成了巨大反差,从而削弱了思想道德育化本身的价值魅力。再次从思想道德育化防止腐败的效果说也是有限的。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一身正气、两袖清风者的确有之,意味着有些人能够严以律己,不染于污泥浊水。但是,衡量道德教化和自我约束机制作用的大小,不能仅从个别现象或特殊范围内来看,而应从一般情况和普遍范围来作结论。共产党人是社会中的优秀群体,其思想基础之坚实和觉悟意识之高尚是难有相匹配之党派的;共产党人又历来重视思想教育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灌输。但即便这样,目前的官风仍不尽如人意。由此可见,将思想道德育化作为反对腐败防止腐败的主要途径是一种误导。恰当的定位,它可以是一道防止公职人员腐败的不能缺少的“软”防线。所谓“软”是意味着对于一种职业要求,官员可能听,也可能不听。听者自戒,不听者违规沉沦。这就需要设立制度约束的“硬”防线。所谓“硬”,是意识着所有公务员无一例外不得越线,否则就要被拉下“公仆”的位子,接受法律的制裁。只有持这样一种辩证认识,才可能真正用好道德教化的工具。 追求“运动”效应的误导 现时执政党和政府指导进行的反腐败,已经越来越成熟,越来越朝着法制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但这里仍有提醒避免以往“运动症”的必要。在建国后几十年的反腐败,曾经掀起了一道道浪花。从“三反五反”到“四清”运动到“社教”运动,再到“文革”的“一打三反”运动,还有后来的“严打”斗争,可谓连绵不绝,几无中断。其中一方面体现了我国政府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努力,另一方面也透出很浓厚的人为色彩、群众运动色彩和主观随意性色彩。在民主与宪政的条件下,法治是一种规范化的常态统辖方式,不会产生忽冷忽热、高低不等的曲线运动状态。只有在不完全法治或非法治的情况下,官风不正的积累和惩治腐败的过程才会表现一种曲线型。病灶不能根除,毛病就要积累,公众就会怨气沸扬,继而就导致一场惩治腐败运动。可是病灶仍旧会在那里,于是,就形成了一次次扬汤止沸的循环往复。既然是以人为主观意志很浓的运动方式出现,惩治腐败的准则就不纯是法律,甚至完全不是法律。这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比较明显。比如其中经常采用的“群众办案”的方法,又比如案件处理中的党内审批制度,再比如以党的文件规定斗争的基本原则等等,都不太容易体现法治的客观性,都很难排除家长和长官意志的掺合,就使惩治腐败极容易出现有失公正和走向极端的结局。不公正不是说主观上不愿这样做,而是客观上很难做得到。主要原因,本该是法律的行为,结果成为权力意志行为。法律是客观的、无感情的,而人则往往是主观的、情感的;前者可以做到一视同仁,而后者则可能会亲疏有别。因为某种需要,相同的情况,居于权位者做轻重有别的处理也并不足为怪。另一倾向走极端,也是权力主观随意性的一个特点。过去历次反对腐败的实践,都多多少少存在着失去控制、不好驾驭、经济和政治绞合一起和扩大化的现象。如在“三反五反”中,党内曾在指导思想上产生“左”的偏向,搞逼供信。在后来的“四清”运动中,原来是“清帐目、清仓库、清财物、清工分”,到后来,就演变成了“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并采用了群众斗争形式,造成了许多冤假错案。再往后“文革”中的“一打三反”就更是一塌糊涂了,原本是肃贪惩腐,结果是政治斗争,成为搞两条路线斗争的借口。这些经验告诉我们,反对腐败必须要纳入法治的轨道,既要排除权力意志,也要防止所谓群众意志。只有在法律这样一个恒久的、独立的、客观和规范的意志下,反腐败才能不被引入歧途,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