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以后,我国又开始了新一轮的机构改革。行政区划体制作为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地方机构改革密切相关,必须从战略上进行认真研究。从宏观上看,我国行政区划体制改革总的要求是调整幅度、减少层次、增强活力,具体措施是立法改制、缩省扩县、设市废地,最终实现省直接管县、县直接管乡的体制。这是我国行政区划体制改革和发展的长远规划,有些工作难度很大,目前条件还不很充分,如缩小省区问题,取消地州管理层、改四级制为三级制的问题,风险较大,应从长计议。但有些工作比较具体、单一,应与地方机构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尽早提上议事日程,统筹规划,周密部署和安排。 一、要加快修订完善行政区划法规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把我国建设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任务。行政区划作为国家行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政府依法进行行政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它应该首先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但实际上,我国行政区划法制体系还不健全、不完善,有些行政区划法规不适应新形势,需要修订;有的专项行政区划法规是空白,需要制定。 行政区划体制的根本法律依据是宪法。根据宪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国行政区划体制为三级制和四级制并存,在设有自治州和较大市(俗称地级市)的地方为四级制,即省(自治区)、州(地级市)、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不设州和地级市的地方为三级制,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区)、乡(民族乡、镇)。70年代以前,我国行政区划体制以虚四级(地区为省、自治区的派出机构)、实三级制为主,80年代普遍推行市管县体制以来,已有70%以上的县级建置由州和市领导,因而四级制占主体。三级制与四级制相比,更符合精简效率的原则,所以近年来要求撤销地级管理层的呼声时有所闻。因此,有必要根据宪法的规定,研究制定具体的行政区划管理法,推动并指导行政区划体制改革,规范行政区划建置。 另一方面,现行行政区划体制还出现一些宪法规定之外的新情况。如市管市的问题,市和市辖区管乡镇的问题。根据宪法规定,市分三种,即直辖市、设区的市(较大的市)、不设区的市。市与市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简而言之,就是市不能管市。但现实情况是,重庆直辖市和大多数设区的市都领导不设区的市。就法律地位而言,直辖市为一级政区,法律地位与省相同;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都是二级政区,法律地位相同,但行政级别不同,设区的市相当于自治州,通常称为地级市,不设区的市相当于县,通常称为县级市。所以,市管市在行政领导上是可以运行的。但地级市管县级市增加了管理层,在客观上存在束缚县级市活力的弊病。至于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管辖乡镇的问题,改革开放以前比较少,绝大多数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下设街道办事处而不设乡镇。80年代初期开始,随着撤县设市和撤县设区数量增多,市和市辖区下辖乡镇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但这种体制在宪法中也是没有规定的,而在实际上又普遍推行。所以,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出发,应研究修订某些有关行政区划的法律法规,依法改革完善行政区划体制。 行政区划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则是研究制定、修订具有操作性的专项法规,如研究制定设区设县设市标准,修订设市设镇标准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型行政区划调整和设置问题将是我国行政区划工作的重点,主要有设市、设区和设镇三项工作。由于城市化的发展,城镇人口逐年有所增加,城镇型社区逐步增多,必然要求增设一些新的市镇。同时,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城市规模也自然有所扩大,大中城市的数量也相应增多,新设市辖区在一定程度上是城市规模扩大的客观要求。事实上,80年代初期以来,市辖区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建制中数量增加最多的行政单元。1980 年全国有市辖区511 个, 到1997年增加到730个,增加了219个,其中有的是县改区,有的则是原市辖区划小分设而成。但长期以来,设置市辖区没有明确的标准,随意性较大,造成市辖区急剧增多,大区与小区相差十分悬殊,大的市辖区人口超过150万,小的市辖区人口只有3—5万, 有的城市市区人口不足50万,却设了十几个区。增设一个市辖区就增设一套机构和人员,增加财政负担。所以,必须制定实施设立市辖区的标准,减少设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尽量少设市辖区,使设立市辖区的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设市和设镇国家都制定过标准,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现行的设市设镇标准明显偏低,而且有些指标还不完善,应该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至于设县,历朝历代从没有具体标准。尽管今后不会再设很多的县,但也决不会从此不再设县。而且,现有县的设置还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制定设县标准后可以根据标准进行规范。 二、要严格控制地县区数量的增加 我国行政区划建置数量总体上是比较稳定的,特别是省级建置,40年来只增加一个省、一个直辖市和一个特别行政区。但地县一级的行政区划政区建置增长趋势很明显,尤其是80年代以来,地县级行政区划数量增加比较多。1980年全国有地级行政单位350个(含地区),1997 年增加到384个,增加34个;有县级行政单位2727个,1997 年增加到2810个,增加83个。17年间总计新增地市县区117个,接近2个省的地市县建置。从目前的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看,平均一个地级单位(自治州、地级市、直辖市的区及地区)的行政编制大约在2000名左右,一个县级单位(自治县、县级市、地级市的区)的行政编制大约在1000名左右。增加117个地、县级行政区划建制,就增加了近20万行政编制。另外, 在增加行政编制的同时还增加了一些事业编制,而且事业编制一般是行政编制的3—4倍。同时,各地超编问题普遍存在,各类名目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都不少。这样,新增117个地市县, 总计就增加了上百万的吃“皇粮”(包括向老百姓法外摊派的负担)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