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下半月,由国家体改委国外经济体制司组织的德国市场经济转轨考察团访问了德国。通过访问和座谈,对德的社会市场经济、公司制度和东部经济转轨,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考察。现将德国东部地区经济转轨中国有企业转轨涉及到的债务、失业、社会保障和环境治理问题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债务问题。这是国有企业转轨过程中的一个难题,原东德地区经济转轨中对国有企业的债务采取了国库注销、私有企业企业买主带走、债务转为资本金、建立债务清偿基金和按破产程序处理债务等办法。 德国东部地区国有企业的改造,是在为此目的而成立的专门机构——托管局的全权负责下,于1990-1994年进行的。当时托管局接收的原东德国有企业总计1.5万家,少数企业立即私有化了,属于清算破产的企业为3500家,剩下近1万家属于整顿的企业。这些企业的债务总额约1000亿马克,其中180亿由国库负担(主要是欠原东德国家银行的债务),400亿由托管局一次性承担(从企业资产负债表勾销,转为自有资本),80亿作为商业性债务由立即私有化的企业带走,余下的340亿马克债务在企业整顿和私有化的过程中逐步解决。为了整顿企业,托管局以担保贷款的形式每年向企业投入300亿马克,四年总计1260亿马克。为此,德国发行托管局债券2050亿马克,设立债务清偿和投资基金,债券还本付息由联邦财政负责。 对于不能私有化、属于清算处理的企业,托管局把债务的解决纳入清算过程。托管局通过经济分析确定企业为清算对象之后编制预算,然后开始清算过程。清算的第一步是与客户和债权人商议,配合企业整顿和经营,企业整顿好了,债权就有了保证。第二步是分析企业的盈利部分、关闭部分和可私有化部分,对可私有化部分尽快私有化,对应关闭部分进行切除,把盈利部分交有领导能力的人经营,待具备条件后再私有化,整个清算需要4年时间。第三步是偿还债务,对经上述处理仍不能解决的债务,从清算预算中支付。清算预算资金纳入托管局总预算。 对属于破产处理的企业,债务按破产程序解决,并将企业可分配资产在债权人之间分配。 2、失业问题。由于原东部存在隐蔽性失业,加之就业结构不合理,私有化过程中必然出现大量失业现象。两德统一后预计将有近2/3的职工失去工作岗位。为减少失业,托管局采取了许多措施: (1)同私有化企业的买主签订“保证若干就业岗位和实现一定投资额”的合同,并严格监督合同的执行。规定若违反就业承诺,每减少一个就业岗位罚款3000马克;若违反投资承诺,短缺数额的一半作为罚款;若不投资而将企业的地皮倒卖,则所得利润全部上缴托管局。 (2)私有化中通过整顿和清算尽量减少破产企业的数目。有的企业私有化后仍不能独立生存,需要国家继续补贴。为保证就业,托管局对那些对地区劳动市场具有重要意义的企业在一定时期仍然给予补贴。 (3)实施“劳动促进措施”。托管局接收的国有企业拥有职工400万,私有化中保留就业岗位150万,其余250万人失去工作岗位。这些人有的由劳动局安排,有的自己找到工作,有的退休,还有相当多处于失业状态。托管局依照《劳动促进法》创造各种临时性就业,如扫马路、拆楼房、治理环境、办搬迁公司等,对他们进行安置。工资由托管局和州预算支付,水平不超过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80%。 (4)进行再就业培训,实行提前退休,等等。 虽然采取了种种措施,原东德地区仍有75万人失业(失业率达18-19%),对这些人国家发给失业补助金,替代率为净工资的65%,期限为1.5-2年。期满仍未就业者转为领取失业救济金,替代率为50%,期限为312天。到期还未就业者转为领取社会救济金。 3、社会保障。随着两德的统一,东德的养老金要与西德的水平拉平,即普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达到在职职工平均纯收入的70%,这使新联邦各州的养老金提高了约30%。由于新联邦各州的工资增长快,而养老金是与工资挂钩的,所以新联邦各州的养老金1991年1月1日和7月1日又分别提高1%。1992年1月1日起德国实行统一的养老金法,新联邦各州的养老金再一次提高,增幅11.65%。这样,被称为“基础养老金”的金额达到每月993马克。 同时,法律规定所有工人和低收入职员都必需参加法定医疗保险,参加医疗保险的还有领养老金者和失业者。保费为投保者总收入的12.8%,由投保者和雇主各付一半。投保者可在被允许的医疗保险医生和牙科医生中自由选择,保险机构支付医疗费用。 私有化过程中为解决失业问题和实施社会福利方面的社会缓冲措施,西德向东德转移支付总计约2500亿马克。 4、环境治理。原东德国有企业污染严重,所有权归属不清,两德统一后西德环境法适用于东德,这便使国有企业私有化遇到了一个新的问题,即治理环境污染问题。污染指土地、地下水和空气的污染。私有化中签订了7万个合同(其中工商企业合同4万个,地皮合同3万个),每个合同都规定了治理污染的任务。据预算,大企业的污染治理费用需34亿马克,小企业需30-50亿马克。德国法律规定生态问题由州负责。但东部各州刚刚成立,无力承担。因此规定,在过渡时期,环境治理费用的90%由国家负担,10%由企业负担;而国家负担的部分,60%由托管局支付,40%由州政府支付(大企业污染的治理费用,托管局负担75%,州政府负担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