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自1998年3月份以来,陆续取消了很多政府性收费、基金项目,也降低了很多收费的征收标准,5月21日又召开了收费收支两条线的电视、电话会议。但是当前费改税有前防后弹的倾向,具体表现在地方有关部门以本地经济不景气、税收收入征收不力以及增支任务重为借口,对收费项目能收则收,能罚则罚,甚至有的地方还召集各职能部门下达收费任务,定收费指标,“站好最后一班岗”。对这一问题我们不能掉以轻心,我们认为应在更深入、更全面地了解费改税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的基础上,加快改革进程,加大改革力度,以防出现乱收费的反弹。 一、费改税的理论依据 不论是在西方经济学还是在我们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中,税收都被看作是最好的政府收入形式。这是因为与其它财政收入形式相比,税收具有固定性、强制性、无偿性3个特性。即政府可以以法律为准绳,凭借其政治权力,无偿地从社会取得收入。正是由于这3个特性,税收收入才成为西方国家公共收入的主要支柱。与税收相比,通过收费形式取得公共收入,总要依据“受益原则”,通过向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的特定使用者或享用者按照特定标准收取相应的费用,以所收费用来满足政府用款的需要。这就决定了收费形式取得的公共收入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政府公共收入的主要形式,它只能是政府公共收入的一种补充形式。这一经济原则也一直指导着西方财政的实践。 现代公共产品理论对费与税的关系界定有很好的阐述。现代公共产品理论认为,物品或劳务基本可分为纯粹的公共物品、混合物品、纯粹的私人物品3大类。所谓纯粹的公共物品是指那种向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提供的(效用的不可分割性)且在消费上不具竞争性、受益上不具排它性的物品或劳务。这部分物品和劳务由于具有3个特性,如果由私人提供,难以解决“免费搭车者”的问题(“免费塔车者”是对那些寻求不付任何代价而又得到效益的人的一种形象性的说法),所以必须由政府通过财政提供,即只能由税收形式来保障。纯粹的私人物品是指那种只向为其付款的个人或厂商提供的,且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并很容易将未为其付款的个人或厂商排除在受益范围之外的物品或劳务。这部分物品或劳务一般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供求平衡。事实上很多物品或劳务并不同时具备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它性。而是只满足其中的一项或两项。所以公共产品理论把纯粹的公共物品和纯粹的私人物品视为一个闭区间的两个极点。居于这两个极点之间的物品或劳务统一被视为混合物品。 一般来说,大部分物品或劳务属于混合物品。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拥挤性的公共物品或劳务”,即一种物品或劳务同时具有效用的不可割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但在技术上能够排它且排它成本较低。“拥挤性公共物品或劳务”具有一个显著的特征,由于存在消费上的效益外溢性,随着免费消费者人数的增加,会产生一个拥挤点,在这个拥挤点之后,消费者人数再增加,其边际成本不为零。如公路和桥梁等,所以对这部分混合公共物品,可通过市场提供,但同时财政需给予补贴。具体就是通过政府收取使用费的形式来提供,使用费的标准是以低于其提供该种物品或劳务的平均成本,而平均成本和使用费之间的差额,便是对使用者的补贴,这一补贴是以税收为来源的。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政府收取的使用费既不同于市场行为,也不同于纯粹的政府行为。这是因为“拥挤性公共物品”如果完全以市场行为来提供,会造成商品供给量低于效率水平导致效率损失。如果完全以政府财政来提供,则会导致过度消费,使得拥挤成本增加,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使用费有其自己的独特作用,一是有利于促进政府所提供的公共设施的使用效率,二是有助于避免经常发生在政府所提供的公共设施上的所谓“拥挤”问题。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收费与收税的关系有一个主从关系。政府应以收税为主,收费只是为国家财政提供一些补助性或辅助性的财源。但收费也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二、现阶段在我国费改税的必要性 费改税是当前理顺政府分配关系,规范政府分配行为,减轻企业负担的迫切且现实的选择。目前由于乱收费的存在,已严重损害了我国的政府收入机制,具体体现在: (一)当前的财政困难与收费体制的混乱密切相关。 政府机构收费,最早起始于1984年国家开征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此后一发不可收拾,各种名目的“费”和“金”争相“亮相”。目前,全国到底有多少个收费项目,恐怕没人能说得清楚。(湖南省有的市仅办理收费许可证的部门和单位就有291家,收费额占有税费总额的2/3,收费种类1000多项。目前有些地方在成立费务局)但1997年国家收费基金已超过4000亿元,相当于全国财政收入的47%左右(市县一级的收费规模与财政收入基本持平),比市场经济国家高出近40个百分点。我国政府机构收费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财政性资金,这部分属预算外收入,随意性很大;另一种是以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的法规或规章为征收依据,即制度外收入。这部分收费随意性更大。目前政府的实际收入占GDP的比重共有25%-30%,而政府征收的税收收入和列入预算的非税收收入只占GDP的11%(1996年数)。以收费形式取得的政府预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占GDP的比重却已达到了14%-19%。这就是国家财政预算紧张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