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整饬吏治,是现代各国政府的重要施政任务,也是各国公民的殷切期望。各国在惩腐倡廉的过程中,制定了一整套具体廉政建设的法律和法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便是其中重要的一项。此项制度源于英国1883年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迄今已在世界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广泛建立,对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保证清廉政制,发挥了重大作用。(注:参见梁国庆主编《中外反腐败实用全书》,北京新华出版社1994年版,第322-324页;台湾“立法院公报”法律案专辑第164辑《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上册),台湾“立法院法制委员会”编辑,台湾“立法院”秘书处1994年2月印行;何向南:《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设想》,《法治论丛》1994年第1期。) 财产申报制度作为一项有价值的反腐败手段,也得到了我国政府的重视。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列入立法规划;199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为建立我国财产申报制度迈出了重要一步。目前监察部门正协同各方面专家进行这方面的调研和起草工作,一部完善的财产申报法即将在我国出台实施。 笔者认为,在我国,借鉴国外廉政制度,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对提高公职人员财产收入的透明度,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经常性监督,预防腐败事件的发生,推动中国反腐败的进程必将具有重要意义。但令人遗憾的是,国内有关财产申报的资料颇为零散、缺乏,系统研究更是凤毛麟角,而目前财产申报制度立法过程中又有一些问题争议颇多,急待解决。因此本文试将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研究的主题。 本文拟从四个部分进行研究,四部分之前加引言。引言部分着重阐述论文选题的意义,同时对财产申报制度和本文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第一部分评述我国有关财产申报前期局部探索性制度——《收入申报规定》;第二部分是国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比较研究;第三部分是关于我国应否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问题的探讨;第四部分是建立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设想。 一 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除《收入申报规定》外,其他均无有关财产申报的制度。该项《收入申报规定》是我国首次要求党政领导干部申报收入并接受监督审查的制度,对收入申报的宗旨、申报的主体、电报的范围、申报时间、受理机构、违反的责任、执行监督、解释及生效日期作了规定,构建了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框架,对建立我国财产申报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其执行中发现的问题也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该规定进行评述。 《收入申报规定》的缺陷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1、法律地位方面。《收入申报规定》在性质上属于政策性文件,影响了该规定的权威性,应以更为稳定、权威的国家法律予以规范。2、申报主体方面。主要有三点不妥:其一,《规定》的申报主体不全面,应将掌握实权的人尽可能都纳入申报主体的范围,对其监督,如县级以下乡镇一级基层政权机构的负责首长、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的工作人员等;其二,对申报主体离退体后的收入申报缺乏规定;其三,对申报主体的亲属申报财产缺乏规定。3、申报内容方面。内容过于狭窄,不足以反映申报主体的财产状况,很难起到监督作用。4、申报时间方面。若想使申报主体的申报内容自始至终置于监督之下,除规定现职申报外,还应包括就职申报和离职申报,而《规定》只规定了现职申报一种。5、受理机构方面。因我国的组织人事部门是干部管理机构,并不具有独立的监督职能,所以对其受理的申报主体的财产状况很难起到监督作用。而我国专门监督机关只对决定的执行监督,并不受理申报,大大降低了《收入申报规定》应有的功效。6、申报资料公开方面。申报资料的公开应是收入申报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而规定中并未作出规定。7、违反责任方面。《收入申报规定》中,责任形式仅为纪律处分,不涉及刑事责任。追究责任过轻,是实施不力的原因之一。 二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虽然在阶级本质、意识形态、国情等方面存在着很多差异,但在反映客观规律方面,有很多值得参考、借鉴之处。因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虽然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但同时也是客观规律的反映,在反映客观规律的意义上,它是非政治的、非意识形态的。所以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中的一些先进、成熟、实用的部分,我们应遵循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大胆引进,放手移植。笔者认为,我国在惩治腐败、推进廉政建设的过程中,同样也应学习、借鉴、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财产申报立法方面的优秀法律成果和经验。因此,本部分对国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 国外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八个方面:1、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政府威信;从程序上和法律上证明公职人员个人财产的合法性;预防和发现政府官员不正当地与非法地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确保公务活动的公正性。2、立法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在国家宪法中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进行原则性规定。二是通过专门法律作出规定。三是在有关公职人员行为准则法、道德法以及公务员管理法中规定财产申报问题,把财产申报视为公职道德的一部分,同其他公积人员的行为准则混合规定在一起。3、财产申报的主体。各国规定需要申报财产的人员,往往是那些具有一定职级、握有一定实际权力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员,以及这些公职人员的候选人,有的从职能方面划分,有的从部门方面划分,有的要求所有公职人员都必须申报财产。另外,国外有关法律均对财产申报主体的配偶、子女的财产申报作出了规定。4、财产申报的内容。从各国和各地区有关规定看,财产申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一定价值以上的动产;②一定价值以上的不动产;③一定价值以上的债权与债务;④一定时间内能获得一定财产的无形资产权。5、财产申报的时间。各国规定财产申报的时间有就职申报、现职申报、离职申报三种情况。6、财产申报的主管机关。国外关于财产申报受理机关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一定职级以上的国家高级官员,一般向国家专门的申报管理机关、监察机关进行申报;二是属于申报主体范围的一般人员,向所属单位的特定部门申报。7、财产申报的审查与处罚。财产申报的审查是审查机关对财产申报书是否及时提交、内容是否完整、合法等方面作出判定,然后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评价,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8、财产申报的公开与限制。大多数国家都要求公开政府的财产申报资料,但也有一定的限制,如规定必须得到申报管理机关的许可,同时还规定一些非法获取申报资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