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从传统走向现代的历程中,五四运动以其政治参与和文化重构的双重性格居于独特的地位。到目前为止,仅就政治运动方面而言,举凡运动中的学、工、商、农、军各界,已均有论列,唯对那时作为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中介、并在运动中发挥了特殊作用的各省议会,尚未见有所论及。鉴此,本文拟对各省议会在这一运动中的态度、表现及作用,作一综论,不当之处,祈请方家教正。 命运多舛的民意机关 民国成立后,作为民主共和制在各地的一个重要体现的省议会的际遇,却同民国象征之一的国会一样,横遭践踏,命运多舛。 各省在辛亥革命过程中设立的临时立法机关颇不一致。1912年9 月起,北洋政府陆续颁布了选举、组织省议会的法规。1913年初,各省新的省议会先后依法成立。然而仅过1年, 袁世凯在镇压了“二次革命”和非法解散国会后,于1914年2月, 把此前还称之为“地方人民代表机关”的省议会,亦“一律解散”。(注:白蕉:《袁世凯与中华民国》,载荣孟源、章伯峰主编《近代稗海》第3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 年版,第87页。)直到1916年8月,即袁氏死后2个月,北洋政府才通令各省恢复成立省议会,但到五四运动前,除大多数省区陆续恢复外,尚有部分省区未恢复。 按1912年9月公布的《省议会议员选举法》规定, 省议会议员选举人和被选举人资格,除前者为年满21岁后者为年满25岁外,其他条件均一致。即:(一)在编制选民册以前已在选区居住2 年以上的中国男子。(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年纳直接税2元以上;2.有价值500元以上的不动产;3.小学毕业以上;4.有前项同等文化程度。各省议会议员基本上依此选举产生。它虽然将工农大众排斥在外,但并不能因此就认为省议会议员是清一色的反动分子。事实上,各省议会议员构成不仅较为复杂,而且还有差异。一般除旧官僚、旧政客及地方军人的亲信外,尚有部分在该省具有一定声望的工商、金融界资本家和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特别是在南方各省议会中,国民党人并不鲜见。从政治倾向上看,有保守、冥顽的反动分子,亦有开明、民主的逐新人士。同时,作为省议会的成员,对于摧残这一机构的北洋政府亦心有余悸。所以在一定条件下,他们体现自身存在的价值,甚至站在民众一边亦就不足为怪了。 再从省议会的职权看,主要有下列各项:一、议决本省单行条例,但以不抵触法律命令为限;二、议决本省预算及决算;三、议决省税及使用费、规费的征收,但法律命令有规定者,不在此限;四、议决省债的募集,及省库有负担的契约;五、议决本省财产及营造物的处分及置入;六、议决本省财产及营造物的管理方法,但法律命令有规定者,不在此限;七、答复省行政长官咨询事件;八、受理本省人民关于本省行政请愿事项;九、得以关于本省行政及其他意见建议于省行政长官;十、其他依法律命令应由省议会议决事项。省行政长官对于省议会的议决有提交复议权,即:省议会的决议,如省行政长官不以为然,应于5 日内声明理由,咨交复议;如出席议员2/3以上仍执前议,省行政长官则应于10日内公布之。此外,省行政长官认为违法,还可以咨请省议会撤销,如省议会不服,得提起诉讼于平政院。(注:见胡次威:《地方行政概要》,上海昌明书屋,1947年版,第53~54页。)尽管省议会的权力有限,但它仍不失其为一个地方最高立法机关、监督机关和民意机关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权力制衡原则。实际上亦不同程度地起到了制约作用。不要说南方国民党人和西南军阀控制省区的省议会,就是北方各省的省议会亦是如此。如:1912年秋,袁世凯令冯国璋督直,冯未到任,直隶省议会就“全场否认,举议长与总统交涉”。冯上任后,不履行省议会清理财政、整顿吏治的决议案,议员群起责问,令冯“呆如木鸡,瞠目不能答”,“几不得下台”(注:《民立报》,1912年9月13日、10月13日。)。 该省议会还提出弹劾冯的16大罪状,强烈要求内务部予以严惩,至使冯不得不提出辞职。(注:见陈瑞云:《现代中国政府》,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年版,第93页。)因此,把省议会简单地看作军阀的“御用工具”、花瓶或更具欺骗性等,有失偏颇。诚然,在军阀政治的环境里,一般情况下,省议会难以完全履行其职权,体现出其应有的政治功能。换言之,省议会发挥出较大的政治作用,需要客观条件,五四运动就提供了这样的条件。 五四运动的支持者和参与者 省议会作为一个机构群,各自受到自身内部成员结构和各自省区政治的囿限,而对五四运动的反应表现出某种差异性是很自然的。我们说它是五四运动的支持者和参与者,是从总体上认为它的基本方面是如此,并不包括它们态度和行为的全部。 五四运动爆发后,对于青年学生爱国义举的同情和支持,在省议会中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反应。尽管随着运动的扩展和深入,这种同情和支持的内容有所变化,但大体上都表现为道义上(主要是舆论)的支持和实际行动上的支持两个方面。 相比较而言,道义上的支持更为普遍。五四运动由山东问题而起,山东省议会的支持态度最鲜明。五四运动发生的第二天,正为山东问题而来京活动的山东省议会两议长等,“开会决定见总统求释各生,并赴警厅向各生慰问”(注:《申报》,1915年5月8日。)。5月7日,山西学生集会声援北京学生的爱国行动,山西省议会致电北京政府,转达学生的要求,并谓:“查该生等此番举动,秩序严整,言词沉痛,纯粹出于爱国之热忱,别无其他之意思,一般人员,见之无不赞成,闻者无不感动。本会议员,亦咸以对之生愧为词,舆论如此,公意如此,本会势难壅于上闻。拟请钧院、钧部、钧厅俯顺舆情,力予挽救。并乞请青岛交涉、借款筹备及学生公愤各情形,宣示国人,以重民意,而慰群情”(注:《五四爱国运动档案资料》,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209页。)。四川省议会亦致电总统徐世昌,指出:“京师各学生, 迫于爱国义愤……赤手空拳,以相报复,有识者方哀歌其志,愧悔已过不暇,及复而之,其将使我国人竞为聋聩听人宰割而后顺民乎?……所有禁锢的学生,务望全体释放,以平公忿,而杜隐忧。”(注:《国民公报》,1919年5月25日。)对于学生殴章、焚曹宅事,江苏、 广东等省议会分电北京政府,为学生的行为开脱。江苏省议会谓:“大学生殴章案、事出爱国,国人共谅。……愿钧座宁舍弃蠹国之官党,勿自割爱国之情感,速释学生,以平全国愤潮,保全大学,免摇教育根本”。(注:龚振黄:《青岛湖》,载《五四爱国运动资料》,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第150页。)广东省议会亦指出:“缘此次肇事之原, 各学生确与曹、章、陆等向无私怨,因恐外交失败,作一当头棒喝,纯系爱国热诚。……万勿徇二、三私人之请求,逞淫刑而伤元气。”(注:前揭《五四爱国运动资料》,第152~153页。) 省议会不仅在道义上、舆论上大都体现出积极支持的态度,而且在实际行动上,有些省议会亦给予一定的支持,为该省学生及各界民众集会和活动提供空间,有的省议会机关甚至成为学生和民众的主要活动场所之一。在山东,5月7日,山东学生及各界团体召开的国耻纪念会,以声援北京学生的爱国运动;6月, 山东省各界联合会的成立大会暨推选晋京请愿代表和其后各界联合会召开的决定罢市的各界大会等,这些重要的集会都是在省议会进行的。在吉林,5月10日,吉林省议会、 教育会、工会、农会、商会、各学校等决定于11日在省城公共运动场开国民大会。然“事为军政界所悉,遂由省公署电知各团体不得开会。教育厅飞饬各学校不许学生赴会,军署派出宪兵警署加派巡警拒守运动场大门。……以是十一日未能开会,……各团体……遂约定十一夜五更造饭,十二日晨黎明齐集省议会协定办法,合力进行。军警界果未及备,而十二日黎明,省议会门前已蜂涌蚁聚,万头攒动。开会于议场廊下,会千数百人”。(注:《时报》,1919年5月18日。 )在省军政界阻挠的情况下,省议会为各界民众的集会提供了难能可贵的条件,使吉林省各界声援五四运动的爱国义举得以进行。在湖北,1919年6月2日,武汉各学校校长和学生代表联席会议,商讨湖北五四运动的重要问题,也是在省议会举行的,“三议长亦在坐”(注:《申报》,1919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