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年前,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内,中共党内在农村问题上连续发生了两次大的争论。两次争论的焦点是:在土地改革基本完成之后,是允许甚至保护农村中的资本主义成分在一个相对稳定的阶段内有一定限度的增长和发展,还是立即限制和束缚私有制成分的生长,积极引导农民群众发展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的互助与合作,为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做好准备。这两次争论反映了党内对新民主主义社会论的不同理解。1951年前后党内在农村问题上的分歧,决定了我国后来农业合作化的进程和发展方向,其在我国农业合作化史上的地位是不言而喻的。 一 毛泽东创立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论,是从中国的经济文化极端落后的基本国情出发,研究中国革命转变问题的理论创造,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发展和贡献。这一理论也存在着不甚完备的地方。在新民主主义论中,中国革命分两个阶段来进行是讲得十分明确的,但关于社会主义革命的起点却不甚明晰。在建国后的实践中,对官僚资本的没收,既是民主革命的任务,同时表明社会主义革命似乎已经开始;对民族资产阶级实行利用、限制的政策,显示我党要进行一段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建设。对于资产阶级的两个阶层采取不同的政策就使建国初的主要矛盾和中心任务产生了不一致,这就导致了党内对如何建设新民主主义社会,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始于何时,以及如何对待资产阶级和农村中的私有制成分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和对策。在这一问题上,毛泽东更强调“尽可能地利用城乡私人资本主义的积极性,以利于国民经济的向前发展,”(注:《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31页。 )待局面稳定下来之后立即向社会主义过渡。刘少奇则主张,在向社会主义过渡之前,应该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发展阶段,提出了“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的口号。按照这一思路,刘少奇得出了中国的资产阶级正处于“青年时代,还能够发展,它的进步性、革命性是主要方面;”(注:石仲泉:《毛泽东的艰辛开拓》(增订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134页。 )“资本家是社会上的一个很大的生产力,这个生产力是很重要的,今天没有他们还不行;”(注: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52页。)等重要结论。中共两位主要领导人在建设新民主主义社会等问题上的分歧,反映到农村问题上,便是50年代初在东北农村党员雇工和山西试办农业合作社问题上的两次大争论。 东北土改后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大多数农民的生活水平虽然程度不同的得到了提高,但也有近10%的农户因各种原因其经济生活出现了下降。(注: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册,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年版,第8页。 )经济上升户中的一小部分添置了车马,有的雇了长工,买进或租进了土地;生活下降户中却出现了出卖、出租土地或借粮借款;少数致富了的农村党员开始雇长工。面对东北农村中刚刚开始出现的“两极分化”,有些农村干部不许上升户买车买马拴独犁,认为单干是不合法的,强迫农民加入互助组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对土改后农村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共中央东北局和东北人民政府于1949年12月初联合召开了农村工作座谈会。东北局书记兼人民政府主席高岗在会上说:“我们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是使绝大多数农民上升为丰衣足食的农民。而要做到这一点则需使绝大多数农民‘由个体逐步向集体方向发展’。组织起来发展生产,仍是我们农村生产领导的基本方向。”(注:《新华月报》,1950年第2期,第95页。 )他虽然批评了“各种各样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但着重批评了对于农业经济“放弃无产阶级的领导,主张完全的自由竞争,让其自流发展的资本主义路线;”他虽然也说允许单干,允许雇工和买卖土地,但却宣布了在资金贷款、农具的提供、良种的供应、劳模的评比等方面奖励互助合作实际上也是歧视单干的经济政策;他虽然认为现时的互助合作是小型的,仍以个体经济为基础,但强调互助合作“在获得生产工具的改进之后,还可以进一步提高与发展。”高岗还提出了原则上不允许党员雇工剥削,党员不参加变工组是不对的等意见。高岗的发言虽然没有直接否定现行的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政策,但本质上是主张土改后的中国农村应立即起步向社会主义过渡。 高岗的上述意见得到了毛泽东的认同,而且与当时中央的农村工作的主要精神也是基本吻合的。1951年2月, 中央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1951年农林生产的决定》,明确指出:“必须继续贯彻毛主席所指示的‘组织起来,是由穷变富的必由之路’的方向。反对某些人认为‘组织起来,只不过是解决劳动力不足的一个办法而已;在劳动力已有剩余的情况下,人们已能单独生产致富,劳动互助组应该自行解体’的说法。”(注: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册,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年版,第29页。)这里,主张发展劳动互助,反对单干的立场是十分鲜明的。同年10月14日,高岗专门就东北农村的生产互助合作问题呈报毛泽东一个报告,指出对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指导方针,应该是根据群众的自愿与需要,加以积极地扶植与发展,并逐步由低级引向较为高级的形式。(注:《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2册, 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478页。)3天后,毛泽东以中央的名义转发了这个报告,并在批语中明确指出:“中央认为高岗同志在这个报告中所提出的方针是正确的。一切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的地区的党委都应该研究这个问题,领导农民群众逐步地组成和发展各种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注:《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 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476~477页。)同年12月15日,中共中央下发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在这个作为50年代初我国农业互助合作指导性文献的决议中,虽然认为农民在土改后,存在着个体经济和互助合作两个方面的生产积极性,但更强调:“必须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业互助合作的积极性。这种互助合作在现在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的集体劳动,其发展前途就是农业集体化和社会主义化。”(注: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册,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年版,第37~38页。)这里既坚持了毛泽东关于分散个体劳动“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一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注:《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31页。)的一贯主张,而且指明了简单劳动互助的发展方向必然是农业集体化和社会主义化。毛泽东对这个决议草案极为重视,他在代中央起草的印发通知中指出:“这是在一切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的地区都要解释和实行的,请你们当作一件大事去做。”(注:《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57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