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谓五四运动,包括青年学生的爱国运动与在此前后进行的新文化运动。五四运动对于中国近代社会风俗的变迁,不论是在对旧风俗的彻底批判方面,还是在对新风尚的大力提倡方面,都产生了深刻影响。新文化运动的“新”不仅仅是作形容词用,即新的文化,它还可以作动词用,与严复“新民德”、梁启超“新民说”中的“新”是一样的意思,即更新文化,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扬弃,使其转入新轨。新文化运动的倡导者们对风俗习惯的态度亦是如此。 1 五四时期社会风俗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演变,其原因是复杂的。 首先它是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社会传统风俗出现的近代演变的继续与发展。本来任何风俗本身就是传统的,没有传统就不成其为风俗。此处所谓传统风俗是指在古代农业宗法社会产生,传承了千百年的旧风俗习惯。到了近代,一方面是传入中国的西方近代习尚,由于其中具有某些中国传统习俗所没有的自由、平等、博爱精神与许多新奇事象,引起了正在觉醒的或热衷追求新奇的中国人的学习与模仿,出现了笔者所称“西俗东渐”(注:参见拙著《西俗东渐记——中国近代社会风俗的演变》,湖南出版社1991年版。)现象。另一方面晚清开始的经济、政治变革,推动了中国近代化的进程,使传统风俗赖以存在的基础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改变,风俗的变异性使其随之也出现演变。笔者曾在拙著《中国近代社会风俗史》(注:拙著:《中国近代社会风俗史》,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台北南天书局1998年繁体字本。)中总结近世社会风俗演变的四部曲:明清之际,传统动摇;同光时期,风气初开;清朝末年,天下移风;民国初年,飙转豹变。五四时期,正是接晚清以来社会风俗演变之余绪,续民国初年移风易俗改革之强劲势头,社会风俗发生了进一步的演变。 1911年的辛亥革命创造了一个形式上的共和民国,在思想领域里,民主共和、自由平等博爱等观念渐入人心,即使是在社会上,这些口号也成为时髦词汇,堂而皇之地出现在议会论坛和大众传媒上。统治中国数千年的封建帝制被推翻,影响人们多少代的传统观念受到冲击,民众的思想得到某种程度的解放。既然受命于天的真皇帝可以被推翻,受命于己的假皇帝可以被打倒,那些老祖宗留下来的,不合共和国体,不符民主思潮的天地君亲师牌位、跪拜礼仪、服饰习俗、婚丧仪式、家族制度,自然统统都是可以改变的。 如所周知,1914—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中国经济得到了一个百年难逢的发展机遇,迎来了资本主义发展的所谓“黄金时代”,社会财富比从前有所增加。社会上各种新的消费品刺激了人们改变生活方式的愿望,家庭经济收入的略微增长为这种改变提供了可能。纺织业的发展,机织布的增加,为那些脱下满装后想穿西服而又无力购买洋货的人们解除了烦恼。建筑业和建材业的发展,打破了秦砖汉瓦的传统建筑风格和“美卑宫,恶峻宇”的居住习尚,为都市里洋式住宅的兴起作出了贡献。劳动力密集型商品生产使就业机会增加,为女子走向社会,走出婚姻、家庭的“围城”,创造了条件。水陆交通的发展,轮船、火车、汽车为人群流动带来了方便,许多人走出封闭的环境,闯入新的天地,家族观念、宗法观念随之淡化。在扩大的社会交往与联系中建立起来的横向社会组织,如商会、工会、政党、社团越来越多,宗族等纵向组织走向衰微。教育事业的发展,科学知识的传播,使民众接受新文化、新事物的广度和深度有所增加。 民国初年,中国与外部世界的交往扩大了,特别是出国留学人员增加很快,这使西方思想文化的渗透和影响日益加深。西俗东渐的力度和速度均有所加大,西方风尚成为人们批判旧习俗,建设新文化的参照系。诚如有的论者所言:“当时一般人认为,西方的社会生活是依据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理性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种完美、理想的社会生活模式,代表着社会进步的方向;相比之下,中国传统的社会生活则充满着陈规恶俗,不符合时代潮流,非改革不可。以致在民初很快就形成了一种谁接受西方的社会生活习尚,谁就是文明、开化,属于新派人物,否则,就是保守、顽固的风气。因此,追求生活上洋化的阶级和阶层更加广泛了。”(注:胡绳武、程为坤:《民初社会风尚的演变》,载《近代史研究》1986年第4期。)生活方式领域西化色彩愈来愈浓, 崇洋趋新成为从都市到乡村的一种很普遍的现象。 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近代化运动的四股重要潮流——西学东渐、经济发展、政治变革与思想解放,在辛亥革命前后特别是民国初年出现了强劲的势头,为五四时期的政治运动和文化运动提供了思想基础与物质基础,也为社会风俗的演变提供了条件,并提出了要求。这就是五四时期社会风俗变迁的背景。 2 中国社会风俗在五四时期发生一定程度的演变,除了以上原因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旧风俗存在许多弊病,与现代生活格格不入。 社会风俗对历史的发展进程具有重要影响。封建时代的道德伦常通过圣人制礼作乐而注于风俗习惯之中,然后通过风俗习惯的传承世代相袭。即使没有读过孔孟之书的普通百姓,对传统道德也谨遵不替,靠的就是风俗的力量。社会风俗以其独特的方式来反映社会存在和作用于社会存在。风俗醇厚固然是国泰民安的表现,同时对社会的发展也起着促进作用;浇薄的民情风俗固然是社会衰败的产物,而恶风陋俗却又会阻碍社会的进步,加剧社会的危机。清雍正帝曾几次下令要豁除各种“贱民”的“贱籍”,但到民国初年“贱民”实际上还是受到歧视,孙中山不得不以临时大总统的名义下令开放“疍户惰民”,许其享有公权私权;30年代曾将农历称为“废历”,要求过阳历年,而不过农历年节,但老百姓却乐意“废物”利用,公历节日放假当然欢迎,而“废历”节日也是要过的。历史上和现实里许多城市关于不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禁令最后总是被民众的强烈要求和实际上的违禁行为弄得不了了之。风俗习惯固然是制定法律的重要依据,但法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时也要向习俗让步。如,古代律例禁止娶亲属妻妾,收兄弟妻者绞决。但事实上兄收弟妻,弟收兄嫂是相当普遍的现象,较为穷苦的人家,因经济的原因,有此习惯。清嘉庆十九年不得不将旧律加以修改,改为绞监候。而实际上也很少追究(注: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95—97页。)。可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往往就是风俗习惯在作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