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的建国方案历来是史学界比较关注的问题之一,也是容易引起史学界争议的课题。我认为对这个问题的探讨应该分二个中心议题:孙中山到底想在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府机构;孙中山试图给中国设计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形态。前者是政体问题,后者是国体问题。这两个问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只有把它们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实事求是的探讨,才能真正理清伟人孙中山的建国方案。 一 以美国总统制作为式样,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以五权宪法为基础的民主立宪政体或民主共和政体,以取代腐败落后的封建专制政体,是孙中山领导革命人士进行民主革命的毕生志愿。孙中山这种政体构思形成于19世纪末,成熟于20世纪初,它是一种颇具特色的试图吸取中西政治精华来组建中国政府机关的政体理论。 20世纪初,孙中山基本上确定了五权宪法的政治制度,认为在推翻清朝的革命取得胜利后,中国所建立的政治制度应参照和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政治经验,尤其效法美国总统制的民主政治,结合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优良成份,建设适合中国民情国史的五权分立的民主立宪政体,即“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还有考选权和纠察权的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注:《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19页。) 宪法是一种根本大法。“宪法是决定国家各级机关的组织,规定它们创立的方式,相互的关系,权力范围,以及对于国家所占的根本地位的组织法规。”(注:耶令芮特:《近代国家的权利》, Recet des Modernen States,P35。)孙中山认为,世界政治的潮流趋于立宪,五权宪法是建设国家的基础,要把中国弄成一个庄严华丽的国家,只要实行五权宪法便有法子;五权宪法如同一部大的机器,一个治国机关的机器,要想治一个新国家,就不能不用这个新机器。 根据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和直接民权理论,国民大会是人民权力的最高机关,代表人民向中央政府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个政权。国家最高元首是大总统,督导五院,执行政务,总统由各县人民投票选举产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为中央政府,各院分立,各自独立行使职权,使之相互分工合作,并对国民大会负责。各院人员失职,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弹劾之。监察院人员失职,则国民大会自行弹劾而罢黜之。国民大会、五院职员和全国大小官吏,其资格均由考试院决定。以县为自治单位,行使直接民权;以人民的四个政权来管理政府的五种治权,使权能平衡,不会造成暴民政治,也不会造成专制政府。诚如孙中山所言:“五权宪法如一部大机器,直接民权又是机器的制扣。人民有了直接民权的选举权,尤必有罢官权,选之在民,罢之亦在民。”(注:《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497页。) 总统制和内阁制均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形式,孙中山对未来的中国政体原来极力倡导用美国总统制式样来建立中国的政府组织。1911年12月,孙中山在上海召集最高干部会议,讨论政体问题,当时宋教仁提出了内阁制,孙中山坚持总统制,并认为内阁制“断非此非常时代所宜。吾人不能对于唯一置信推举之人,而复设防制之法度。”(注:《胡汉民自传》,《近代史资料》1961年第2期。 )会议接受了孙中山的意见。在南京临时政府中, 采取集较多权力于总统的总统制政体。 1913年3月,孙中山又突然称赞内阁制政体,他说:“至于政府之组织,有总统制度,有内阁制度之分。法国则内阁制度,美国则总统制度。内阁制度为内阁负完全责任。内阁若有不善之行为,人民可以推倒之,另行组织内阁。总统制度为总统担负责任。不但有皇帝性质,其权力且在英、德诸立宪国帝皇之上。美国之所以采取总统制度,以因其政体有联邦性质,故不得不集权于总统,以谋行政统一。现就中国情形论之,以内阁制度为佳。”“政党内阁,可以代表民意。”(注:《孙中山全集》第3卷,第44页;第2卷,第320—321页。) 因此,孙中山对宪政的认识有了新突破,其宪政理念达到了另一层面,“兄弟历观各国的宪法,成文宪法,是美国最好;不成文宪法,是英国最好。英是不能学的,美是不必学的。”(注:《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29页。)英国的宪政体制是由长期的历史演进而来,夹杂着许多不成文的成规或惯例,自然是不能学,无法学的。美国的三权体制,是根由美国联邦制特殊的历史背景而形成的,自然就不能照搬过来。他认为,西方宪政虽好,但确实存在不少弊端。第一,一般共和民主国家,多把国务当作政党一手包办的事业,每当更迭国务长官,甚且下至勤杂敲钟之类的小吏也随着全部更换,这不仅不胜其烦,而且有很大流弊。第二,从选拔人才而言,美国官吏有选举和委任二途,均有极大流弊,“就选举上说,那些略有口才的人,便去巴结国民,运动选举;那些学问思想高尚的人,反都因讷于口才,没有人去物色他。所以美国代议院中,往往有愚蠢无知的人夹杂在内,那历史实在可笑。”(注:《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30页。)委任制则造成美国政治腐败散漫,这是各国所没有的。第三,立宪各国,没有不是立法机关兼有监督权限,其权限虽有强有弱,但不能独立,因此生出不少弊病。如美国纠察权归议院掌握,议院往往擅用此权,挟制行政机关,容易造成议院专制。照理说,裁判人民的司法机关已经独立,而裁判官吏的纠察权反而隶属于其他机关之下,这是不恰当的。孙中山认为,中国的宪政体制一定要结合中国具体的历史条件及时空背景,而不可以简单地抄袭西方制度和学说,或只想通过简单移植的方式来建立自己的宪政体制。基于此,他一方面根据中国的政治传统而强调在三权之外,应增加具有传统特性的考试权和监察权,以强化五权分工,矫正西方议会所存在的弊病。另一方面,他根据中国长期以来以“县”为政体单元的传统,强调必须以“县”、省为地方自治之主体,先实行四项政权,完成全民政治,从落实地方自治的基础着手,逐步建立民主政治。因此,他的五权宪法主张,既不同于英国式的两权分立,也不同于美国式的三权分立,而深具中国的地方特色。他这样做,是为了“要择地球上最文明的政治法律来救我们中国,最优等的人格来待我们四万万同胞。”(注:《孙中山全集》第1 卷,第2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