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长,清以前称知县,入民国后改称县知事,国民党执政后易名县长。从知县到县长,并非只是称呼改易。作为一县之长,县长与知县确有许多传承和延续之处。几千年间,县作为基层政权在形式上没有太大变化,许多县的名称和区划甚至保留至今。但是,传承和延续只是近代中国县政的一个侧面。在从封建王朝国家体制向近代政党国家体制的转变过程中,基层政治运作亦不可避免地随着上层统治体制的剧变而改观。当国家政权不断向社会基层深入、扩张和渗透的过程中,县不再是传统皇权与绅权的交接点,县长也由直接治理百姓的“治事之官”逐渐蜕变为承转公文的“治官之官”。与此同时,基层政治运作也由“无为”趋向“有为”,由消极趋于积极。然而,正是在这“无为”与“有为”、消极与积极的转变过程中,无论是传统意义上的官民关系,亦或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均随之发生了流变。国民政府时期基层地方官的转型及其在转型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无疑是反映这个时期中国基层政治变迁的一个绝佳范例。 一、县长的铨选和任用 “万事胚胎,皆由州县”。在帝政时代,县是中国最低一级的基层政权,是封建官僚机构的末梢。县官乃吏治之基,在整个国家政体中起着一种基础的作用,所谓“牧令为亲民之官,一人之贤否,关系百姓之休戚”。因此,历代君主都十分重视县官的选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鉴于基层党治空虚、党务局限于城市和上层的状况,将县以下基层政治托付于县长一身,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与县党部书记,前者是一县的行政长官,后者是一县的党的首脑,名义上似乎难分伯仲,实际上是一主一从的关系。国民党在中央一级实行以党训政,而在省县一级,省党部与县党部却无权干涉地方行政事务。按诸中国旧制,县官无论是荐举任命,还是科举选拔,均是廷择外放,吏部掌理天下百官,签分直省。这是奠定中国大一统王朝的重要基础。入民国后,各省军阀割据,中央权威衰微,各省竞相自放县长,廷择外放之制遂被无形废弃。自放县长带来两大弊端:一是进一步削弱了中央对地方基层政权的统制能力,导致县长惟省令是从。县长心中“只知有省,不知有国”,地方主义意识更形助长。二是县长任用漫无标准。在北京政府时代,县缺成了大小军阀用来奖赏下属或送人的礼品。这个时期,副官、马弁当县长者比比皆是。县长的地位也跌落到最低点。 国民党执政后,对县长的任选渐加注意,几度颁布县长任用法规,力图将县长任用纳入国家正轨。据1928年颁布的县组织法规定,县长由省政府任用。次年6月,国民政府重订县组织法, 规定县长人选由各省民政厅长提出合格人员2名至3名,经省政府择一代理,再由省政府检同履历书咨请内政部转送铨叙部审查,审查合格后,再由国民政府正式任命(注:国民政府时期湖北省政府秘书处档案,湖北省档案馆藏,卷号LS1—1112。)。1933年,内政部再次重申, 凡未经国民政府明令正式任命的各省现任县长,无论省政府以何项名义发表,均应作为代理县长。试署、实授必须由中央任命,并规定代理期限不得逾3个月,试署为1年,实授则为3年一任(注:国民政府时期湖北省政府秘书处档案, 湖北省档案馆藏,卷号LS1—626。)。依此,县长的最终任用权在法理上是在中央而不在省府,但事实不然,各省县长呈荐中央任命的只是极少数。1939年,内政部称:“现时(各省县长)凡铨叙不合格者,实则任用早已经年,殊非慎重铨叙之道”。实际上,各省县长送请中央铨叙审查者很少,多数实际“延未送审”(注:国民政府时期湖北省政府秘书处档案,湖北省档案馆藏,卷号LS1—626。)。以江西为例,直至1941年3月,83位在任县长中,经中央审查具有铨叙资格者仅18人(注: 吕芳上:《对训政时期江西县长的一些观察》,《中华民国建国80年学术讨论集》第1册,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92年版。)。 内政部对各省县长如何任用、更调,“真相莫明”,徒叹奈何。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内政部一再要求各省“慎选县长”,但各省任用的县长仍多未能达到中央所定的法定资格。 国民政府时期,县长任用,主要通过考试和荐举两途。考试本是中国传统知县选拔的“正途”。袁世凯当国时,曾举行县知事考试4次, 录取后由内务部分发各省任用(注:汪家培:《慎选县续议》,《新县政研究》,上海汗血书店1936年版,第321页。)。其后,军阀割据, 此项考试未再举行。孙中山对中国传统考试制度情有独钟,尤主张以考试为选用县长的惟一途径。南京政府成立后,内政部于1928年拟订《县长考试暂行条例》公布实施。与中国传统旧制不同,这个时期的县长考试不是由国家统一举行,而是由各省单独举行。1928—1929年两年间,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湖南、湖北、云南、河北、山东、山西等省均先后举行县长考试,少则1次,多则3次,共计录取1300余名(注:蔡培:《内政部对于慎选县长之过去及其将来》,《新县政研究》,第314页。)。其后,考试院正式成立, 明令废止内政部所颁之《县长考试暂行条例》。但考试院迟迟未颁新条例,直至40年代中期以前,县长考试除在少数省区继续举行一两次外,多数省区未克举行。早期各省所考取的县长,其出路并不甚佳。以湖北为例,1928年,湖北考取县长40人,5年后跟踪调查发现,内除3人亡故外,15人赋闲,9人离省,5人转就他业,1人因案判刑,1人被交付惩戒,只有6 人在任。1930年,湖北考取县长29人,3年后跟踪调查发现,只有2人在任(注:国民政府时期湖北省政府人事处档案,湖北省档案馆藏,卷号LS67 —159。)。这种情形并非一省为然。江西省在战前先后举行县长考试4次, 计录取63名,而实际任用为县长者仅12人(注:李德培:《江西县长之分析研究》,《地方建设》第1卷第4、5期合刊,1941年6月。)。 考取县长的实际录用率如此之低,其间因素固然复杂,但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考试及格者难以胜任县长职务。各省考试取录的县长,其政绩大多平平,或朝气有余而经验不足,或勇于赴事而应付乖方,动辄触犯多如牛毛的法令,撤职查办者颇不乏人。二是中央对县长任用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各省自行其是。考试只是选拔县长途径之一。除考试外,更多的县长出自保荐。按国民政府有关规定,各省任用县长,先由民政厅长提出合格人选2名至3名,再依法定手续转请任命。这实际上将县长的初选权委诸各省民政厅长之手。民政厅长大权在握,难免滥用职权,任用私亲,甚至以县缺为聚敛的工具。1929年,传闻江苏省民政厅长缪斌出卖县长和公安局长职位:一等县县长6000元,二等县县长5000元,三等县县长4000元(注:杨谷:《1929年江苏省国民党内部的一场派系斗争》,《江苏文史资料选辑》1982年第9辑,第75页。)。 1934年,湖北省21名考取县长联名上书考试院,控告湖北省民政厅长孟广澎滥委县长(注:国民政府时期湖北省人事处档案,湖北省档案馆藏,卷号LS67—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