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与共产党争夺农民,在农村建立稳固的统治秩序,借此扩大人财物的征集,扑灭共产主义的燎原烈火,最终巩固在全中国的统治地位,国民政府在30年代前期一改以往形式上的群众参与的“自治”为“官治”,即政治强控,力图借保甲制度来国家权力延伸至基层农村。对此,时人评论道:“保甲制己由民众的军事组织进而为国家内政之设施,再进而为社会事业、经济建设运用之枢纽。”因为保甲制能延伸到每户,加强上下联系与互救互保,而村里制则只能达到村一级(注: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商务印书馆1935年4月版,第55页。)。有的认为, 保甲可以导致层层节制而运用自如,统治力直抵基层的效果(注:蒋锡曾:《河北省之自治与保甲》,《河北月刊》,4卷2期,1936年2月。 )。所以,三四十年代的中国统治者甚至连日伪也一直乐此不彼、争相沿用保甲。本文拟通过河南省在从1932年到抗战爆发期间的建保甲活动,河南统治者(主要指省政府)对沟通自身和农民政治联系的中介——保甲行政人员(注:由于此时期河南省基层政权行政架构中无乡(镇)一级,本文所指保甲行政人员主要指区长、联保主任、保长和甲长等。)的调控措施及其后果,来证明上述目的是否达到。 一 保甲行政人员属统治者与农民在政治上“粘合”的交接点,在政治沟通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所以,河南官方对他们极为重视,力图通过这些与农民直接打交道的最基层行政人员,将自身权力意志贯通到每一户农家。 在保甲长的产生问题上,河南省政府一直注意“慎重人选”,因为“保甲长为推行保甲之主干人员,责任繁重,人民能否实行保甲规约上的一切任务及实行联保连座切结,胥视保甲长能否胜任以为断”(注:常士恒:《河南办理保甲之经过》,河南省政府秘书处编印,《河南政治》(月刊),6卷6期,1936年6月。)。所以,省政府多次重申, 保甲长的产生须经下列程序,各级机构要严格把关。这就是,由户长推举甲长,联名报告保长;保长之推定或变更,由保内甲长联名报告区长。甲长由区长加给委任,呈报县长备案。保长由区长呈报县长加委,并由县长呈报省民政厅、省保安处及该管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备案。1936年,鉴于保甲长人选素质低下,省府又补充规定,保甲长之任用,应以年富力强,乡望素孚,且属富户,以不致妨碍生计,并粗通文理者为合格(注:《一月来之民政》,《河南政治》,6卷10期,1936年10月。 )。 保甲长产生后,他们“程度不齐,且有不能识字者,似此不明保甲意义而欲推进保甲任务,势必多有擀格”。因此,河南省民政厅令各县举办保甲长训练班,但限于经费,“或以他种原因,仍少实效”。民政厅与保安处又于1934年拟定河南省保甲长训练实施方案,指示各县于区公所所在地设立保甲长训练所。据获嘉县政府于1935年2 月编辑的讲义,授课内容主要有公民常识、“新生活运动纲要”、“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等(注:见邹古愚编,获嘉县政府1935年印行,《获嘉县训练保甲长讲义》,原书存河南省档案馆。)。而保甲长要在三周内学完该书内容,“恐难一一领悟”。省府于是指示各训练所先择与保甲长最有关切要的项目,例如户口异动登记办法、保甲条例等先行讲授,“以期收实效”(注:常士恒:《河南办理保甲之经过》,《河南政治》,6卷6期,1936年6月。)。到1937年初, 河南省又重新制定保甲长训练办法。安阳县、林县等县政府据此拟具保甲长调剂办法及训练所办事细则。但限于抗日战争随即爆发等方面的原因,保甲长训练问题始终未得到有效解决。 为使保甲的建立能顺利进行,并核对下级呈上的报告,督促保甲长在工作中切实负责,发现问题能及时指导与纠正。河南省政府于1933年3月和5月两次组织保甲视察团下乡督导,成员由省府秘书处,民政厅、保安处派出。在视察过程中,除当面纠正外,还得将实际情况填表报告民政厅。省政府再视具体情况作出改进意见,责成区长随时考核处理。1934年,省府又规定自本年度4月起至1935年3月底止的一年时间内,分四期对包括保甲长在内的各级行政人员进行考核,凡在每三个月为一期的考核中无成绩或有“相当进步者”,将据实情分别提议惩奖。除省派员视察外,省府还要求行政区—县—区—联保—保逐级复查或抽查保甲办理情况,并分别给以奖惩。县政府还要从现有职员中,选拔对保甲素有研究的人兼任保甲指导员,每月应有五日在该县属各区巡查指导(注:刘峙:《河南省民政厅最近工作概况》,《河南政治》,5卷9期,1935年9月。)。 河南省政府还规定按期对保甲行政人员实施考询。官方认为:“保甲进行是否顺利,全视各级保甲人员能否胜任而定,现经考察各县保甲人员,公正能干者固多,对于保甲任务不能切实执行者,亦所在多有,依区公所组织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实施考询之规定,而各县多未实行”。所以,省府令各县长依条例规定事项对保甲人员进行切实考询,考询的内容主要是,对保甲规约是否实行,联保连座切结是否能遵守。考询详情要编成考询录,按月分呈民政厅保安处及该管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查核(注:《河南省办理警卫实施计划》,《河南政治》,4卷6期,1934年6月。)。 田赋是河南财政收入之大宗,它占河南岁入的53%,各县地方经费亦仰田赋,它占全部预算的68%(注:马存坤:《非常时期地方财政之整理》,《河南政治》,6卷9期,1936年9月。)。赋税上缴状况, 是体现政治沟通与否的重要指标之一。河南田赋征收原依据宋明朝代编制的“鱼鳞册”。但晚清以来,一因此册年代久远,水浸虫蛀损坏者不少。二因土匪攻破城池山寨,抢走或烧毁一些“鱼鳞册”。此后,田赋征收大多系保甲长与“里书”(征收钱粮的官吏)合伙滥造,常出现“有粮无田、有田无粮”的怪现象,以致百弊丛生。同时,保甲长多系原有乡闾邻长,深知筹款派伕以人户计,因而故意隐瞒户数,即以多报少,以图截留税款。有鉴于此,河南省从调查田赋改造征册入手,方法为区保长按实际管辖保甲花户地亩详确调查,与旧有征册核对,重造新册。县政府再加以抽查复查,以达到户真赋实的目的,杜绝“里书”等与保甲行政人员联手作弊。1933年2月, 河南省遵照国民政府整理田赋的方法,参照苏赣两省“义图制度”另定收支办法,即按保甲区划,划保成图,分图设柜,由各保长轮推图长,办理征收。后又改为分区设柜,分图查催。尽管如此,各地仍程度不同地存在着“撕票”现象,即在征收手续上,县或区府派人拿票(征收单据)径自赴乡督催,许多豪绅劣吏借此机会额外浮收,强迫农民提供旅、膳费用,钱粮到手后,还要政府给予大额回扣。有的则将地丁书票以八九折之价格转手地方豪强,任其肆意苛敛(注:《河南政治》,4卷3期、4卷4期,7卷3期,4 卷2期,6卷12期,5卷10期,6卷4期。)。1935年初, 省政府修改田赋征收章程,对征册式样做出明确规定,通令各县切实查填,此表制定“虽较详密”,但保甲行政人员积习过深,“遵行者寥寥无几”。1935年底,省府又重申前令,严饬彻底革除旧习,限期催交征收底册,但交上来的大部份征册,仅填户名及应定正附税数额,余皆漏缺。虽又经严令催填,但遵行者亦属少数(注:《河南政治》,4卷3期、4卷4期,7卷3期,4卷2期,6卷12期,5卷10期,6卷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