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负担沉重是自古以来中国农村社会的一大特点,到南京政府统治时期,情况依然如此。作为执政党,国民党在败离大陆前的22年里,不断制定、颁布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和法令,并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严令各地贯彻实施,试图通过对农村中地租、赋税、高利贷等方面的限制,达到收买民心、稳定社会、巩固统治之目的。但是,这些努力最后均以失败而告终,农民负担非但没有减轻,反而逐渐加重。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不平等的土地占有关系,是造成农民负担沉重的总根源,也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最大障碍 国民党的统治地位在中国确立之后,广大农村中占主导地位的仍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土地的占有量与人口数很不平衡。据统计,在抗战前,占农村户数4%的地主阶级,占全国耕地面积的50%, 而占农村户数70%的贫雇农,仅占耕地的15%左右。在江苏无锡,地主占户数的5.7%,占土地47.3%,贫农占户数68.9%,占土地14.2%; 浙江省地主占户数3.3%,占耕地53%,贫农占户数77%,仅占土地20%; 广东省地主占户数2%,占地53%,贫农占户数74%,占地19%; 广西省地主占户数3.4%,占地28.9%,贫农占户数69.6%,占地20.8%; 山西省地主占人口13%,占地60%,贫农占人口38%,占地4 %(注: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北京:生活·读书· 新知三联书店,1957,745.)。抗战后期,国统区土地集中的趋势进一步加强。1944年,川、康、滇、黔、陕、甘、宁等省,占人口不到3 %的地主竟占土地的60%(注:孙健.中国经济史—近代部分,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651.)。重庆地主占人口的比例由战前的20%下降到战后的2%,土地占有数从原来的50%上升为95.6%,成都县90% 的土地,掌握在只占人口1%的地主手中(注:四川土地问题,新蜀报,1944,6,15.)。 占有大量土地的地主阶级,除留一小部分自己使用外,把其余大约95%的土地出租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耕种。民以食为天,众多无地、少地的贫雇农以及破产的自耕农,为了养家糊口,维持生存,不得不承租地主的土地,屈服于地主的淫威。 也正是由于存在大批无地、少地的农民,才使国民政府推行的许多减免租赋、限制高利贷的措施无法得到贯彻。首先,贫雇农绝对数量大,租地存在竞争,政府即使有意减轻农民负担,而地主以撤佃卖地相威胁,佃农为了维持佃权,往往敢怒不敢言。1941年国民政府颁布《非常时期限制地租实施办法》,将租额标准定为正产全收量的37.5%,并在租佃关系方面作了较为详细恰当的规定。佃农对此既喜又忧,有人指出:“政府推行二五减租,惠及农民,农民表示无限欣慰,歌功颂德,咸望其能切实推行,但仍有不信任政府有此等减租好事,即有之,而地主不予照减,或借故撤佃,连几亩赖以生存的耕地也将无法保持,减租变成无田可耕,生活会更加可怜。纵政府有命令减租,而地主有钱有势,拒不照减,政府当无办法,且政府人员多为地主阶级,谁肯抛弃自身利益。”(注:中国现代政治史资料汇编,第4辑第37册,9 735~9 740.)果如所言,因地主竭力反对, 这一减租运动未及全面展开即告失败。其次,地主凭藉实力,欺上压下,使政府减轻农民负担的愿望大多成为泡影。“中国农村政治带有浓厚的封建意味,愈往下层政治,愈表现得明显”,“无论是新式或旧式的区长、镇长、乡长、村长或保长,常为当地大小地主们所操纵、包办”(注:李珩.中国农村政治结构的研究,中国农村,1,10,36.)。经农村复兴委员会1931年对无锡县 104个村长的经济情况调查发现,“地主占91.3%,富农占7.7%, 小商人占1%;在地主中,小地主占56.73%,中等地主占43.27%,59 个村长平均每家有地44亩,45个村长平均每家有地224亩。”(注:陈翰笙.现代中国的土地问题)“河南滑县区长们,多数是地主或富农出身,他们派款时不浮收滥派已算上上,但他们决不让自己和其他地主们吃亏。”(注: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380,382~384,115,116, 119,904,69~72.)何况这些地主出身的区长、村长,惯于敲榨,不但公杂费尽量增多,甚至巧立名目,强取豪夺,省府派款一万,而民间之支出已超过三倍,因县长、区长、村长等中饱共同分肥,公家所得不过三分之一。因此,普通农民视村长如蛇蝎,而地主、土豪则视村长如摇钱树,到选举时,贿赂公行,丑态百出,盖不亚于先前选举议员时之情形(注: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380,382~384,115,116, 119,904,69~72.)。1934年5月, 国民政府第二次财政会议明文规定:各县区乡镇之临时亩捐摊派,严加禁止;附加带征期满或原标的已不存在者,立即予以废除(注:中国经济年鉴续编,第六章,279.)。同时运用行政手段强制执行,但实际效果也不明显,和预期目标相差甚远。浙江省各县区所废除的苛杂虽达475种,但多是一些年征仅2~3 元的细小税捐,此类苛杂的废除,对政府和人民均无多大影响。江苏省在废除苛杂后,财政厅派员密查,据报各县苛捐杂税至少还有200余种 (注: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380,382~384,115,116,119,904,69~72.)。 有些地方所谓的废除苛杂,实际只是变换名目而已,如厦门的水果营业税,为水果捐之变相;海味营业税为渔捐之变相(注: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380,382~384,115,116,119,904,69~72.)。再有,国民政府虽多次颁布整理公债的法律,但由于地主可从公债发行中获取厚利,因而地方公债仍为公民一大负担。每次公债发行之际,“省向县摊,县向区派,最后通过当地乡绅胥吏之手,由农民负担,而债票大都起码5元一纸,贫小农户断难认足, 因此普通农民只管出钱,债票仍由向他们摊派的乡吏控制”,政府还本付息时,农民什么也得不到。“所以每次公债发行,农民便绝对地受一重支出,难怪他们对于公债摊派,简直谈虎色变了。”(注: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380,382~384,115,116,119,904,69~72.) 南京政府治标不治本,妄图在不触动封建大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通过点滴改良来减轻农民负担,这注定是要失败的。 (二)国民党的阶级局限性,使南京政府陷入两难困境 众所周知,南京政权是“城市买办阶级和乡村豪绅阶级的统治”(注:中国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毛泽东选集第1卷,1951,51.)。一旦国民党选择了大地主、大资产阶级而抛弃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就毫无疑义地把自己置于一个两难矛盾之中。一方面,中国是一个农业国,农民历来占人口的大多数,经济要发展、国家要富强、社会要稳定,必须首先减轻农民负担,轻徭薄赋,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但要达到这一目的,就不可避免地要触及与农民利益根本对立的地主阶级的利益,也必然会引起他们的不满和反抗。例如在1928年浙江省的二五减租运动中,地主联名上书诬告,甚至收买地痞流氓以武力袭击减租人员的事件屡见不鲜,最终使这一运动半途而废。况且地主乡绅是国民党政权的阶级基础和经济基础,基础动摇,肯定会波及上层建筑,国民政府便有亡国之忧。另一方面,政府若不去侵犯地主阶级利益,那么减轻农民负担就是一句空话。日益恶化的生存环境,往往迫使农民放弃“墨守乡土”的故习,或举家迁移,或流为兵匪,他们完全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困苦哀号、辗转呻吟、凄惨阴森,不啻人间地狱。”浙江建德离开土地的农民,除当兵外,多去跑山头,作土匪,“他们背着几支土枪,晚上到乡村去抢米,白天到大路上来打劫,虽然时常给官兵捉去枪毙,但他们很有前仆后继的精神,通年在扰乱着社会秩序。”(注: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380,382~384,115,116,119,904,69~72.)在农民的不满情绪下,中国共产党因势利导,发动贫苦农民在农村开展土地革命,打土豪、分田地,建立红色苏区,声势日隆、影响日大,更使国民政府坐卧不宁,束手无策。 正由于处在左右为难的窘境之中,国民政府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势必带有模糊性和试探性。如此一来,既不能让地主安心,又不能满足农民,其结果除了失败又会如何呢? (三)国民党内部派系林立,中央与地方之间名统实散,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根本无法得到贯彻 1930年中原大战后,国民政府表面上统一了全国,但实际仅是新军阀代替旧军阀的称雄割据。蒋记政权充其量只不过是拥有富庶的长江三角洲浙、苏、皖、赣、闽、沪五省一市的实力较强的军阀盟主而已,别的地区则分别为其他各派势力所把持:阎锡山统治山西,李宗仁、白崇禧盘据两广,刘湘、杨森控制四川,张学良陈兵华北,冯玉祥统辖陕甘。另外还有广东的陈济棠、李济深,湖南的唐生智,贵州的王家烈,云南的龙云,新疆的盛世才等等,都是拥兵自重、割据一省或数省的地方军阀,他们在各自的辖区内推行独立的行政、财政及农村政策,国民政府很难染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