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里德把胡适的自由主义在思想和实践上的困顿,概括为中国自由主义的失败。他以这个意味深长的定义来强调自由主义在现代中国失败,“乃因为中国人的生活是淹没在暴力和革命之中的。而自由主义则不能为暴力革命的重大问题提供什么答案。”(注:格里德:《胡适与中国的文艺复兴》,江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68页。 )在近现代思想史研究的视野里,这个概括显得很雄辩,因为以胡适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在现代中国从未有过适宜的环境依托,确乎是不争的事实。然而,在格里德之前,殷海光提出过另一个意见。他认为现代中国的自由主义具有先天不足、后天失调的特征。他的看法把我们带进现代中国自由主义的复杂背景,即,现代中国的自由主义的境遇,既与当时的重建国家的独特社会进程有关,也与自由主义理论本身的特点有关,更与中国自由主义思想的先天不足有关(注:殷海光:《中国文化的展望》,中国和平出版社1988年版,第275页。)。 殷氏是自由主义运动中人,他的看法显然更为深入、沉痛。我们从他提示的角度看胡适,应该不难发现胡适的自由主义思想确有先天不足的一面。特别是胡适的构筑于社会进化论(以及附属其中的社会有机体论)基础上的自由主义思想,于庞杂之中表达了对人的理性能力和道德禀赋的乐观,甚至可以称之为有限乐观主义。它也许既不属于柏林所谓的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任何一种,也难以囫囵归到哈耶克划分的真、伪个人主义中的某一类。可是,这肯定不是意味着胡适成功地调适了自由主义的传统命题或思路,从而获得了一种本土化的创化形式,而是更多地指示了胡适在认识自由主义的欧美源流,以及契入本土社会的社会结构和历史进程来传递和创化自由主义这两个方面,都遇到了麻烦。 (一) 先说胡适的自由主义的理念起点。 从胡适个人的阅读秩序说,社会进化论当是最早影响胡适的一种西方“社会理论”。胡适本人在《四十自述》中曾经就此娓娓道来(注:胡适是1905年秋入上海澄衷学堂后,在杨千里的指导下开读严译《天演论》的(参见胡适《四十自述》)。当时的胡适未必清楚社会进化论会从此成为他自己一辈子看问题的眼光。不过,20多年后写《四十自述》时的胡适,早已功成名就。他热情肯定进化论这个在知识界已经很普及、很平常的观念,应该不只是出乎对少年时代的阅读秩序、心理发生过程的刻骨铭心,更主要的还是出于对社会进化论作为自由主义思想根基的深切认同;虽然他不曾用十分详实的文字和明确的哲学语言,仔细检点社会进化论究竟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影响了他的自由主义思想。)。其实,正是这个被胡适终身奉为近世以来最重要的世界观、方法论的社会进化论,作为逻辑起点影响了胡适的社会信念,并且从起点上赋予胡适的自由主义一种有限乐观主义的倾向。 这不是说胡适不应该慎重其事对待进化论。相反,重视进化论的超生物学意义,用进化来描述或分析社会变迁,在那个时候可以说是世界性现象(注:比如,在进化论的发源地,不知是否因为苏格兰的哲学家们先于达尔文提出进化概念和社会进化说并且使达尔文深受启发,进化论实际上既不从生物学领域开始,也从不以生物进化论为发展极限。当然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发表后,人们更加关注进化论的普适性和普适程度,越来越变得乐于用各种进化论的框架来讨论社会和文化的变迁,情况恰如后来的帕森斯所描述的:“不论是否采用‘生物的’这个形容词,进化原理都牢固地确立下来了,可以适用于任何由生命体构成的世界”。(Parsons, Societies, Evolutionary, and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PP2)可是, 这当然也意味着生物进化论作为进化哲学的革命性影响,迅速超逾了生物进化论作为生物学理论的影响。)。不过,19世纪中叶以来的英伦和欧陆的知识界,对社会进化的具体认同是截然不同的。这里列举三种代表类型:第一种类型以斯宾塞等人的早期社会进化论为代表,曾经强调生物进化论及生物进化规则的普适性,特别是强调人类社会规则与生物规则的相似性或同一性。在法学、政治学领域,这种观念与古希腊以来的自然法观念相互支持,为自然法注入了新的规则内容,并同时提供了新的“科学”形式。20世纪上半叶各种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强权主义政治理论大体也属此类或此类方式的变种。第二种类型强调进化的自生自发特性是普适的,在社会和政治领域则强调社会与文化的变迁乃是自生自发的非人为设计的过程,即认为社会与文化的进化是一种竞争和试错的过程,任何社会中盛行的传统和规则系统都是在这个过程中自发形成的,是一种适应性进化的结果,而不是有意识的、系统设计的结果。二十世纪中叶以来哈耶克、波普尔等人所代表的英国进化论自由主义理论堪称是这一类型的集大成标志。这一类型与第一种类型不同,它主张社会科学应该在自己比生物进化论更为悠久的起点上发展关于适应性进化的社会理论,反对生物进化论的具体规则在社会中的滥用。第三种类型则继承了笛卡尔的唯理主义传统,在信念上或在逻辑上坚持认为人的独立而先在的理性发明了社会秩序和制度,同时又把理性的创化过程纳入进化论框架,于是,社会与文化的变迁被当然地视为历史与理性相统一、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进化过程,甚至社会与文化的进化之所以可以被接受,乃是因为它是可以被理性所设计、预期和审视的。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类型往往还把启蒙时代所创造的“解放”观念或价值期望,从道德律令纳入到进化论的话语框架内来讨论,进化(有规则的进步)因此就被视为合乎实践理性的伦理理想、普适的历史规律;或者说,历史变迁是一个有章可循的、合乎科学、逻辑以及人性期望的“进化—进步”过程。从而,这一类型从进化的普适性中提升出了历史进步主义和乐观主义。与哈耶克相对的各种建构论自由主义即属于这一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