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时期陈独秀个体观是一个有待进一步探讨的课题,本文试就这一课题的几个侧面作初步分析,不妥之处,望识者指正。 一 自主人格观是陈独秀个体观的一个重要内容。他从启蒙思想家的立场出发,积极鼓吹个体主义,要求自我解放,认为个人的完全发展,乃是人类文明进化的大的。他说:“解放云者,脱离夫奴隶之羁绊,以完其自主自由之人格之谓也。我有手足,自谋温饱,我有口舌,自陈好恶;我有心思,自崇所信;决不认他人之越俎,亦不应主我而奴他人。”在陈独秀看来,自我解放包含两层意义:一层是要完成个人独立自主之人格,绝不作他人的附属品。他说:“盖自认为独立自主之人格以上,一切操行,一切权利,一切信仰,唯有听命各自固有之智能,断无盲从隶属他人之理”(注:《独秀文存》卷一第44—45页。)。另一层是不应主我而奴他人,就是说,既不奴于人,也不奴人。陈独秀的这些思想,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因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奴役他人的人,也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不能完成完全独立自主自由的人格构建。陈独秀的思想中包含了对人的价值的重视,对人的尊严的关注及对人的自由的追求,表明了其做为启蒙思想家深厚的人道主义精神,具有反封建的积极战斗意义。 陈独秀从自主人格观出发,比较和考察了东西方人格的差别。他说:西洋民族以个人为本位,自古迄今,彻头彻尾个人主义之民族也。而东洋民族以家族为本位,个人完全失去独立自主自由之权。东洋民族之所以会失去独立自主自由之权,完全是由于封建宗法制度和纲常礼教长期统治的恶果。正由于此,陈独秀对封建宗法制度和纲常之说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批判。他说:“率天下之男女,为臣、为子、为妻,而不见有一独立自主之人格者,三纲之说为之也”。又说宗法制度的恶果。“盖有四焉:一曰损坏个人独立自主之人格;一曰窒碍个人意志之自由;一曰剥夺个人法律上平等之权利;一曰养成依赖性,戕贼个人之生产力。”(注:《独秀文存》卷一第44—45页。)他认为“人间百行,皆以我为中心,此而丧失,他何足言”(注:《独秀文存》卷一第44—45页。)。因此,他号召青年男女,应努力奋斗,挣脱封建宗法制度的枷锁,脱离此附属品的地位,以恢复独立自主自由之人格,以个人本位主义易家族主义。陈独秀还进一步指出: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生活以经济为之命脉,而个人主义乃经济学生产之大则,其影响遂及于伦理学,故现代伦理学上个人人格独立与经济学上之人格独立,互相证明,其说遂致不可动摇,而社会风纪、物质文明因此大进。所以西洋个人独立主义,乃兼伦理与经济二者而言,尤以经济上个人独立主义为根本。在陈独秀看来,建立在个人财产独立基础上的个人人格独立的伦理道德,才是自由人的道德,而按纲常教义“为人子、为人妻者,既无个人独立之人格,更无独立之财产”,当然只能培养奴隶根性。 二 陈独秀在伦理学上宣扬个人独立自主自由之人格,必然进而承认和颂扬建立于个体本位基础上的功利主义,从理论来源看,陈独秀的个体功利主义思想虽然来自西方资产阶级伦理学说的影响,然而在实际上,这一思想是他在批判封建传统文化思想、反对封建礼教的现实斗争中提出的,具有深刻的中国社会政治文化背景。 所谓功利,即利益。中国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儒家伦理学说,一向反对把道德与利益联系起来,所谓“君义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汉董仲舒说“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宋明理学更走向绝对化,朱熹提出“存天理,灭人欲”,把道德与利益绝对对立起来,反对一切个人利益和欲望,将封建道德归结为“天理”“天命”,从而使之成为高于现实生活永恒的神圣的超功利的东西,以巩固封建专制统治。这种伪善的道德说教,随着封建社会的没落,严重地束缚了人们的思想行为,极大地阻碍社会的进步。 正是看到封建道德的这种严重危害性,陈独秀在五四时期,大声疾呼,号召青年反对一切虚伪、繁琐的封建礼教,提倡重“实利”去“虚文”。他尖锐指出“中国自周汉以来名教之所垂召,人心之所祈向,无一不与社会现实生活背道而驰,倘不改弦而更张之,则国力将莫由昭苏,社会永无宁日。”(注:《独秀文存》卷一,第8页。)因此, 他积极主张把一切虚文空想之无裨于现实生活者吐弃殆尽,任何东西,如不切实用,虽是金玉圭璋,都不如布粟粪土;一切活动若无利于个人或社会现实生活,无论怎么宣传和提倡,也是“一文不值”(注:《独秀文存》卷一,第275页。)。正是在批判封建纲常礼教虚伪道德的斗争中, 陈独秀把具有反封建意义的西方资产阶级个体本位的功利主义思想引进和介绍给国人,并结合现实斗争需要,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和发挥。陈独秀认为,人的任何行为都以功利为动机,从广义上说,“人间去功利无善行”,所以要“彻头彻尾颂扬功利主义。”同时,他指出,人类社会归根到底是穿衣吃饭问题,他说:“夫古今中外之礼法制度,其成立之根本原因,试剥肤以求有一不直接为穿衣吃饭而设者乎?个人生活必要之维持,必不可以贪鄙责之也。”(注:《独秀文存》卷一,第320 页。)陈独秀的这个观点好象与唯物史观相近,但是,此时他并不懂得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没有对功利主义进行阶级分析,看不到阶级利益对人们社会行为的决定作用。虽然如此,陈独秀在阐述功利观时,还是力图说明功利主义与图利贪功本非一物,功利主义的价值不能“误以贪鄙不法,苟且势力之物视之”(注:《独秀文存》卷一,第37页。),强调“最大多数之最大幸福”。由此可见,陈独秀不象边沁、穆勒那样,把狭隘的个人利益,露骨的利己主义和个人打算看成是人类道德的主要动机,更不同于实用主义把功利视为真理的标准。这里陈独秀所追求的乃是以个人利益为基础,把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合理的结合起来。陈独秀认为社会是以个人为基础的集合体,个人生存的根本理由,就是执行意志,满足欲望,所以,他认为人间百行,皆以自我为中心,而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实以巩固个人利益为本因也。”(注:《独秀文存》卷一,第60页。)因而他认为墨子的牺牲自己,利益他人的主张“未免太偏了”。他说:“若专门牺牲自己,利益他人,乃是为他人而生,不是为自己而生,决非个人生存的根本理由。”同时,他认为杨朱尼采的极端个人主义,只尊重个人的意志,不对别人讲道德,倒是说破了人生的真相,不过,他又觉得“照此极端做去,这组织复杂的文明社会,又如何行得过去”。因此,他反对不顾国家命运、社会发展的极端利己主义思想,主张新青年应该“内图个性之发展,外图贡献于其群”(注:《独秀文存》卷一,第21页。)。由上可见,陈独秀在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上,虽然立足点是“自我中心主义”,但是与实用主义的极端个人主义还是有重大区别的。他的基本道德原则是合理的利己主义,这种合理的利己主义在当时反对封建伦理道德的斗争中仍有其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