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时期,是中国思想界异常活跃的时代。各种社会思潮都有自己的传播市场,而五花八门的社会主义更为人们津津乐道。“在起初的各派社会主义思潮中,无政府主义是占着优势的”(注:《无政府主义批判》(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23页。)。在中国无政府主义者阵营中,多数人继承了中国无政府主义始祖刘师复的衣钵,信仰克鲁泡特金的无政府共产主义和互助主义,形成了所谓的正统派;与此同时,有少数人除吸收克氏的思想外,兼收巴枯宁的破坏主义和中国古代固有的虚无主义思想,把这些思想杂糅起来,形成了所谓的新虚无主义派。因此,在当时中国无政府主义者中,就形成了两大派别——正统派和新虚无主义派。这两个派别都以北大学生为主体,前者以黄凌霜、区声白为首,后者以朱谦之为代表。对于无政府主义的基本思想,诸如消灭一切国家和政权、反对一切法律和制度、反对马克思主义的有计划大生产和“按劳分配”的原则等问题上,他们的立场和观点是一致的。但是,由于他们所固有的个性背景不同,所接受的思想来源不同,以及达到的目的也不同,因而,他们在很多问题上存在着分歧和矛盾,这就使当时的无政府主义思想发生了分流。正统派和新虚无主义派的思想分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关于国家和政权消灭以后,如何组织和管理社会问题。 正统派提出,在国家和政权被消灭以后,由团体会社代替国家,以自由契约来组织和管理社会,而新虚无主义派则主张绝对自我。黄凌霜根据克氏的无政府共产主义和互助主义理论指出:“无政府共产党想将国家的组织改变,由平民建立各种团体、会社,如办教育就有教育会,办农业就有农业会,等等,由单纯趋于复杂,以办理社会所应需的,除去一切强权”,“由平民自己去享那‘互助’的生活”(注:张允候等编:《五四时期的社团》(四),三联书店,1979年版,第185页。)。认为只有这样,社会才能平等,人人才能幸福。但没有政权,没有法律,社会各团体之间如何进行协调呢?那就是以自由契约为信条,用它来维系社会。他们说:“废除一切统治机关——中央和地方——个人和团体在社会中,根据于‘联合与自治’的原则,以自由契约而组织无国家的世界大联合”(注:葛懋春等编:《无政府主义思想资料选》(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637页。)。这样,在他们设计的无政府社会组织中,没有法律,只有契约,契约是至高无上的权威。 正统派的契约学说来源于克鲁泡特金。克氏在《面包略取》中说:“吾人自由团结,做共同的事业,其结果很是庄严。比方欧洲十七万五千里铁路,纵横如网,四通八达,建设铁路的方法,就是依自由契约,互相讨论,使各路线彼此联络,这不是政府的命令,也没有政府的监督,……万事全由诸小社会的契约就成功了”(注:葛懋春等编:《无政府主义思想资料选》(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527页。)。这里所说的小社会,就是各种团体会社。区声白也指出,在无政府共产主义的社会里,社会以契约来联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东西是‘信权’,而不是‘法权’”(注:葛懋春等编:《无政府主义思想资料选》(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573页。)。法权即法律,所以,他们要废除法律和制度,代之以有信的契约。可见,正统派的论点,在于国家和政权消灭以后,建立各种组织及团体等小社会,用契约来调整诸小社会的联系,相互之间以互助为天然道德,进行无政府共产主义的生活。 然而,新虚无主义派却不以此为然。他们的目的是要达到一个“虚空太平,大地破碎”的境界,因此,他们主张国家政权消灭之后,不应有任何组织和团体。失谦之明确地宣称:“我是反对一切的组织,而主张虚无。”他所以反对任何组织,是有两个方面的理由: 第一,“组织只是名”,“是虚伪的不是自然的”,“组织是抽象的不是实体的”,“用抽象的名将个体的特别的实管住,而个体的特别的实,在于这个有涵盖力的共相之下,而不能不做他们的牺牲”。他所说的“个体的实”,就是指个人。在他们看来,个人加入组织,就会受组织的约束,失去自我。这是极端个人主义的表现。所以,朱谦之说:“组织即非真实,而无政府主义者,要在组织以内自由发展个人,只是一番迷梦,终‘乌托邦’而已”(注:《中国无政府主义与中国社会党》,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51~52页。)。他们之所以特别强调个体,极力反对组织,也是与当时的社会政治氛围有关系的。从辛亥革命到五四时期,中国的政治嬗变频繁,大大小小的党派组织林立,官僚政客充斥其中。他们为求个人攀升,往往不惜出卖人格和自尊,依附于某些权势,成为附庸,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作为北大哲学才子的朱谦之,很清楚地看到了这一切。所以,他为保持自己的清高和人格,实现自我发展和自我奋斗,便排斥一切组织。 其二,“在组织是‘力’,……强权非他,即在组织之中,组织之内,力为之维系也,舍力即无所谓组织,舍组织也无所谓‘力’,‘力’即强权,故我之主张,乃根本废弃组织,即欲根本废弃强权”(注:《中国无政府主义与中国社会党》,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54页。)。他所说的‘力’,包括了精神上的力与物质上的力,认为这两种力只因程度有差别,而无本质区别。正统派所主张的自由契约,被他称之为精神上的力。所以,朱谦之说:“契约和法律原无何等分别,而精神的力与物质的力也很难定他界限”,“有制裁力的契约,无论自由至何种程度,都不过是‘力’以下的自由,与用法律来支配个人,控制个人,只不过分量不同,从本质上看去,是没有差别的”(注:《中国无政府主义与中国社会党》,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55页。)。这表明,他反对用契约来维系社会,和正统派形成鲜明的对比。然而,新虚无主义派的理论宣传和实践活动却是截然相反的。他们在理论上极力反对组织的同时,在实践中却又走进了“组织”之中。他们为实现其虚无的世界,特邀集志趣相投者成立了“奋斗社”,出版刊物《奋斗》,相约为心目中的理想境界共同“奋斗”。这很明显地反映出他们内心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