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伪战时经济体制是1943年1月,汪伪政府向英美宣战,参加大东亚战争后实行的一种经济体制。对这一体制形成的背景及其过程展开深入探讨,有助于我们认识汪伪政权经济的本质,对研究日本的经济掠夺政策及日伪之间的关系也有重要意义。 汪伪参战前日本对华中的经济控制 1937年7月,日本发动了全面的侵华战争。在不长的时间里,北平、天津、上海、南京、广州、武汉等大城市相继沦陷,中国关内的主要工业中心和农业发达地区均被日军占领。华中沦陷区(注:日本占领军将中国关内沦陷区划分为华北、华中、华南等区域。华中地区包括苏浙皖赣之一部分,上海、南京两市,武汉及其附近之狭小区域等。)是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上海尤其是中国经济的中心,其特殊的经济地位自然成为日本掠夺的重点。从八一三事变到1942年底日本实行“对华新政策”,日本对华中的经济侵略大体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从八一三事变至广州、武汉沦陷,日本对华中的经济要害部门实行直接的经营和控制。 八一三事变后不久,日本内阁会议便通过了《处理中国事变纲要》,明确规定:在华中,经济上的目标是“以上海为据点,确立帝国向华中方面经济发展的基础”(注:复旦大学历史系日本史组编译:《日本帝国主义对外侵略史料选编》(1931-1945),253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1938年7月,日本五相会议又提出,华北、华中等沦陷区的经济开发与交通建设,必须有利于确立日满华三国的国防,“铁路、水运、航空、通讯等,实质上应掌握在帝国势力之下”(注:复旦大学历史系日本史组编译:《日本帝国主义对外侵略史料选编》(1931-1945),271~272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按照这一方针,日本首先建立起由军方领导的以日本企业主、商人为主体的经济机构,取代中方原有的经济机构,对一些要害的经济部门实行直接的经营控制。在产业方面,日军进入华中沦陷区之初,便运用军管理、委任经营等方式把中国资产阶级经营的稍具规模的工厂强制接管。这些企业涉及面粉、树胶、造纸、缫丝、纺织、造船、机器、水泥、染织、金属制造等行业,共计“一百四十家,内纺织厂六十七家,其它工厂七十三家”(注:《申报年鉴》(1944),230页。)。在物资流通方面,日军实行严格管制。上海至北方各港口的海上航路全部被封锁,一切产品运出上海都必须向支那派遣军经理部第七出张所申请核发搬运许可证。在邻近抗战区地带还遍设检查站,建立起以上海为中心的扇形封锁网,封锁网内一切物资均在其控制之下。在金融方面,日军以军事武力控制占领区的金融机构,中、中、交、农四行的部分分支机构相继被其夺占。(注:参阅史全生主编《中华民国经济史》,376页,江苏人民出版社,1989。其中“中、中、交、农四行”分别为: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与此同时,为解决侵华军队的费用,日军还大量发行军用票,从1937年11月柳州兵团在杭州湾登陆开始发行流通,“1937年末发行额为137万日元,一年后猛增到3600万日元”(注: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日本侵华七十年史》,618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在交通方面,日军则设立华中派遣军铁道局,对京沪、苏嘉、淮南、沪甬杭等铁路实施军管。这一时期,日本扶植的维新政府只是在政治上起傀儡作用,在经济上没有实际的控制力。 第二阶段,从广州、武汉沦陷到1942年底。日本的经济掠夺政策由先前的直接经营转变为以日本为中心的“分工合作”。 随着侵略战争的不断扩大,日军迫切需要在中国建立新的军需工业,以补充消耗殆尽的军需物资,同时希望有新的金融和物资流通体制,以满足其侵略战争的需要。 1938年秋,日本政府将中国沦陷区的工矿业划分为统制事业、自由事业两大类,前者包括与国防资源、军需物资直接相关的矿山、钢铁工业、电力、公用事业、交通通讯事业以及与日本经济有“发生摩擦之虞”的蚕丝、水产等业,后者包括一般的工业和商业。在华中,统制事业由“华中振兴公司”负责经营。该公司成立于1938年11月,由前日本正金银行总经理儿玉谦次任总裁。公司下辖许多子公司(统称国策公司),到1942年止,计有华中矿业、华中水电、华中电气通讯、上海恒产、华中水产、华中蚕丝、华中铁道、淮南煤矿、华中轮船、华中运输、华中火柴等14家。这些子公司由中国原有工矿企业发展而来,虽都采取中日合办形式,但其经营管理权和利润都为日方所掌握。14家国策公司中,华方股份占50%以上的仅5家,其余9家中,竟有3家日方股份高达90%以上,其他6家都在60%至80%之间。统制事业以外的自由事业,如纺织、毛织、面粉、烟草、啤酒、造纸、火柴、硫酸、水泥等,名义上由中国资本“自由经营”,但都逃不脱日方各种势力的压制、操纵。 在金融方面,日本一方面继续发行军用票,至1942年发行额已达5亿元;另一方面开始扶植伪政权建立银行。1939年5月,华兴商业银行在上海成立。1941年1月,汪伪政府在南京设立中央储备银行,发行中储券。中央储备银行虽明确规定是汪伪政府的“国家银行”,但其业务大权、方针决策都在日本的掌握之下。该行先后聘请的日本顾问、顾问附、顾问辅佐有37人,一切有关银行的营业、理事会议决议事项、与国外汇兑和外国银行关系、对法币和军票以及日元的关系等事项,都必须经顾问的咨询与同意,“必要时,顾问并得要求该行总裁、副总裁以书面报告该行业务”(注:中央调查统计局特种经济调查处编:《四年来之倭寇经济侵略》(非卖品),71页。)。 在物资统制方面,情况也有所变化。汪伪政府成立后,希望从日本手中接管物资统制。1941年6月,汪精卫率团访日时,向日方提出了如下建议:“(一)由国民政府和日本在华各机关成立联合委员会,共同决定有关物资统制的范围及方法;(二)汪日双方共同组织物资流通的管理机关;(三)关于物资的运输及配给,中国商人享受同等待遇;(四)在和平区内应允许生活必需品的自由流动;(五)对外贸易问题,双方应互相协力和协商”(注:转引自蔡德金著《历史的怪胎——汪精卫国民政府》,137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经过谈判,日本接受了汪伪政府提出的某些要求,如对上海海关输出或转口之物资,由中方积极协力实行封锁;中方派警察协助日军宪兵在主要车站及码头实施货物检查;实行食盐按人口配给制度等。同年9月25日,日汪双方联合成立了“中央物资统制委员会”,日方参加的有中国派遣军总司令部、登集体(十三军)司令部、在华海军舰队司令部等,汪方参加的有全国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实业部、内政部、社会指导委员会等,但实际权力完全操纵在日本军方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