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代文学研究界在论及“五四”文学思潮的动因时,一般为以下几点:一是晚清以来要求文学变革的动势蓄积,如“诗界革命”、“小说界革命”、“文界革命”及白话文的提倡等;二是以批判“儒术孔道”为中心的,打破封建专制意识形态的社会政治斗争;三是西方诸种哲学、美学、文学思潮的引进、吸收与激发。但笔者认为,还有一点重要的动因,迄今为止尚未被学界所关注,这就是作为“五四”精神标记的“科学主义”, 对“五四”文学思潮形成的推进与制约。 本文仅以1930年前郭沫若的文学选择为个案,来探索其间的学理逻辑关系。 一 1923年,胡适在论及“五四”前后的中国思想界的情况时写道:“这三十年来,有一个名词在国内几乎做到了无上尊严的地位,无论懂与不懂的人,无论守旧和维新的人,都不敢公然对他表示轻视或戏侮的态度。那个名词就是‘科学’。这样几乎全国一致的崇信,究竟有无价值,那是另一问题。我们至少可以说,自从中国讲变法维新以来,没有一个自命为新人物的人敢公然毁谤‘科学’的。”(注:胡适:《科学与人生观序》,《科学与人生观》,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0页。)科学,这位“赛先生”,与民主这位“德先生”一道取代了“至圣先师”孔子的地位,成为中国知识界新的偶像。当时,以胡适、吴稚晖、陈独秀、李大钊等为代表的知识分子激进派,竭尽全力地宣扬、传播科学。胡适侧重于把科学当成一种学术研究与拓展的方法,如假设、证验、演绎、归纳等,认为科学可以提高人类的知识,使人们求知的方法更精密,评判的能力更进步,也就更切近真理。陈独秀对待科学与民主则更带有政治性、社会性的价值信仰态度,甚至渗入了强烈的感情色彩:“这两位先生可以救治中国政治上、道德上、学术上、思想上的一切黑暗,若因为拥护这两位先生,一切政府的压迫,社会的攻击笑骂,就是断头流血,都不推辞。”(注:陈独秀:《〈新青年〉罪案之答辩书》,《新青年》6卷1号。)科学已成为一种信仰,一种价值,一种主义,成为当时主流意识形态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作为意识形态形式之一的文学及文学的创造,也就必然地受到其影响和制约。 处在这样历史语境中的郭沫若,以他激进的政治倾向和爱国情操,对科学理所当然地抱着崇奉的心态。加上他在日本所学的又是属于自然科学的医学专业,更使他时时以科学的规则规范自我,探索未知,解答课题,乃至影响到对文学性质的判断及文学主张的选择等。 1922年8月, 郭沫若在《论国内的评坛及我对于创作上的态度》一文中分析了自己的创作个性。他认为自己是一个冲动性的人,在写诗冲动时像一匹奔马,冲动窒息时又像一只死了的河豚。他看到了“自己性格的偏颇,意志的薄弱”,便想借助于科学来纠正和锻炼,“我研究科学正想养成我一种缜密的客观性,使我的意志力渐渐坚强起去。我研究医学也更想对于人类社会直接尽我一点对于悲苦的人生之爱怜。”(注:《郭沫若全集》第15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26页。 )在郭沫若的心目中,包括医学在内的科学,不仅是疗救悲苦人生的实践性操作工具,而且也是锻炼自我意志力和训练理性思维能力的最佳方式。由此,科学的思维形式、思辨力度,科学的某些学科的术语及内容(尤其是医学),常渗入他的有关文学论文的内理,或作为参照的体系、比喻的意象等,出现在他的论证的逻辑进程中。 对于文学的本质,郭沫若从现代科学的时空论视角着眼,得出了一种异于现有文学理论的独特的结论。他写于1925年的《文学的本质》,开篇的文字就是:“科学的方法告诉我们:我们要研究一种对象总要先把那夹杂不纯的附加物除掉,然后才能得到它的真确的,或者近于真确的,本来的性质。”基于科学的方法论,郭沫若认为,当时关于文学本质之争尚属于非纯净的层面,立足于小说、戏剧一方的,偏重客观,主张摹仿、无我;立足诗歌一方的,偏重主观,主张自我表现、绝对“主我”。这两种主张的极端对立,只有在“净化”之后,寻得如同化学“纯粹元素”、生物学“细胞”一样的文学的“原始细胞”才能得到调整。而这“文学的原始细胞”,它“所包含的是纯粹的情绪的世界”。郭沫若进而指出:“空间艺术的发生是后于时间艺术的”,诗属于时间艺术,在于它是情绪自身的表现;而小说、戏剧属于空间艺术,因为它是构成情绪的“素材再现”,增加了认识的分析及意志的综合等。所以诗先于小说、戏剧,它是文学的本质,“文学的本质是有节奏的情绪的世界。”这样,“一切两绝端的主观说和客观说,唯美说和功利说,都可以沟通,可以统一了。”(注:《郭沫若全集》第15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42~352页。)可以看出,论题及论辩的进展,均由缜密的科学方法导引,深蕴着思维逻辑推演的必然性。 对艺术创造过程的论析,郭沫若也多从属于自然科学的生理学、心理学等角度出发,他把艺术创造比喻成人的受精、怀胎、分娩。他认为:“艺术是从内部发生。它的受精是内部与外部的结合,是灵魂与自然的结合。……人的受精以至于分娩,在娘怀中总要住九个月以上。在这九个月中的胎儿的营养,自然要仰诸母体。”(注:《郭沫若全集》第15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18页。 )形象生动地说明艺术创造过程中,创造主体与所要表现客体之间的双向交流、相互融汇、孕育新质的特点。又如诗的创造,郭沫若认为,它不仅在于符合平上去入、高下抑扬、强弱长短、宫商徵羽、双声叠韵这些“外在律”,诗之精神更重要的是体现在类似“音乐的精神”的异常微妙的、纯粹的“内在律”上,他明确地说明:“内在的韵律便是‘情绪的自然消涨’。这是我在心理学上求的一种解释”。他还进一步强调:“要研究诗的人恐怕当得从心理学方面,或者从人类学、考古学——不是我国的考据学方面着手,去研究它的发生史,然后才有光辉,才能成为科学的研究。”(注:《郭沫若全集》第15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37~3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