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现代意义的中国学位,是近现代西方高等教育与中国传统教育相互影响、相互融合的产物。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十分重视研究生教育,规模从小到大,学位制度从无到有,不断完善。从1950年至1965年,全国共招收研究生22700多人,培养了大批师资和科学研究人员, 为新中国高等教育事业和科学研究事业的起步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断达12年之久的研究生教育,在邓小平同志的亲自倡导、关怀和支持下,1978年得以恢复,当年全国报考研究生的人数达6.3万人,经过严格考试,录取1万人。到1980年,全国在学研究生已达2.1万人。 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家成立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领导全国学位工作;1981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正式建立学位制度。1983年5月, “首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大会”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我国从此有了自己培养的博士和硕士,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进入规范有序的发展阶段。 独立自主,培养出一大批学士、硕士和博士,为中国现代化建设输出了合格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到1998年8月,我国共培养并授予了近4.3万名博士,43万多名硕士,约460万名学士,授予的学位,覆盖了哲学、经济学、法学、 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和军事学等学科门类。截至1998年8月底,全国在学研究生已达19.9万人,其中博士生4.5 万人, 1998年高等教育在学人数中,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比例为11∶1, 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层次结构,形成了专科、本科和研究生三个层次教育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新局面。这在新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上是一次质的飞跃。大批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不断走向教学科研第一线,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正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新中国高校专任教师队伍中,研究生学历比例已从1984年的7 %增加到1997年的28%,达到11.4万人。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已成为中国科研队伍中一支不可缺少的、最具活力的生力军。 从1985年开始,为贯彻执行国家鼓励公民多渠道自学成才的一贯方针,我国还开辟了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渠道。截至1998年8月,通过这条渠道获得博士、 硕士学位者分别为578 人和21599人。 坚持标准,认真进行学位授权审核及其改革工作,基本建成了学科门类比较齐全、学位质量能够得到基本保证的学位授权体系 根据“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全国先后进行了七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的审核工作,并每年均进行学士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的审核工作。到目前为止,全国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共665所(含军队院校81所); 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单位共685个(其中高等学校537所),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共8575个(其中高等学校7119个);有权授予博士学位单位共323个(其中高等学校276所),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1827个,其中高等学校1427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383 个(其中高等学校331个)。 为了拓展人才培养的类型和规格,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置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MBA)、 建筑学专业学位(建筑学学士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临床医学博士和硕士学位)、公共管理硕士学位(MPA)、农业推广硕士学位(暂定名)、 兽医专业学位(兽医博士和硕士学位)等专业学位。目前,56所高校有权授予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2所高校有权授予法律硕士学位,29所高校有权授予教育硕士学位,43所高校有权授予临床医学硕士学位,23所高校有权授予临床医学博士学位;16所高校有权授予建设学学士学位,12所高校有权授予建筑学硕士学位,70所高校有权授予工程硕士学位,成为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还先后进行了两次全面的学科专业目录的修订工作,在1997年修订完成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将授予学位的门类确定为12个,将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专业从原来的654种调整为382种。自1996年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过一级学科选优评估,在有条件的134 个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其中高等学校103所)中,确定其在部分一级学科范围内行使博士、 硕士学位授予权,以扩大这些单位的办学自主权,促进其合理配置教育教学资源,加强学科建设,造就出具有较宽知识面和较强适应能力的高水平科技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