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经国务院同意,由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正式颁布。 这是一件社会各界一直普遍关注的大事。日前, 国务院有关部门为此专门举办新闻发布会,教育部副部长韦钰在会上向新闻界介绍了有关情况。 在谈到管理规定制定的背景时,韦钰说,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入、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自费出国留学的人数呈上升趋势,其中高中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人数明显增加。由于实际需求的存在,社会上随之出现了许多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其中,只有少数中介服务机构是经过批准的,这些经批准的机构坚持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法律和自费出国留学的有关规定,在适应社会需求、支持公民自费出国留学、做好中介服务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一些中介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发布虚假广告,进行非法招生,从中牟取暴利,坑骗学生和家长。据反映,有的学生缴纳巨额费用后,竟被使馆拒签,出国受阻;有的学生出国后发现自己因误信虚假宣传而身处窘境,学习和生活举步维艰;有的学生因中介人员为获签证暗中造假而被外国移民当局查出并被驱逐出境;有的学生发现自己受骗,想向当事人追索缴纳的款项时,“中介机构”或中间联系人已无影无踪。另外,也有一些外国机构出于满足自身生源或经济利益的考虑,通过不正当方式和渠道擅自在中国进行招生活动。 由于上述问题不断发生,受害者投诉不断,并诱发了不少社会问题,不仅使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出国留学工作秩序、公民出入境管理秩序和正常的中介服务秩序,在国内外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各地在普遍反映上述问题的同时,迫切希望和强烈要求能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方面尽早采取措施,开明渠,堵暗道,早日拟定、出台有关文件,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纳入规范管理的轨道。《管理规定》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制定的。 韦钰特别强调,出台这一规定,不只是为了整顿一些自费留学中介服务中的非法行为,堵暗道,更是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和社会需要,为公民出国留学开明渠。 第一,此举是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对人才的需求将更为迫切。出国留学工作既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培养人才的一条渠道。采取进一步措施支持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其目的之一就是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对人才的需求,努力为国家培养急需的、高层次的各类专门人才;第二,此举表明,教育在人才培养方面的对外开放力度进一步加大。“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是我们需要一贯坚持的留学工作方针。1995年以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工作进行了改革,经过几年的实践,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工作已经收到明显成效。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情况看,近10年来,出国留学的人数呈不断上升趋势,其中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占相当大的比例,自费出国留学已经成为我国公民出国留学的重要渠道。因此,适时制定有效措施,支持公民自费出国留学,并为他们出国留学提供方便,使更多的公民能获得出国留学的机会,无疑是我们加大教育在人才培养方面对外开放力度,积极利用国外条件,为我培养人才的一项重要举措;第三,在出国留学方面,此举也适应了社会、公民的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当一些家庭已经有能力为孩子在国内接受高等教育或到国外学习深造提供经济支持。在当前情况下,我们要在努力创造条件,扩大国内高校招生数量,满足公民接受高等教育需求的同时,采取措施,为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提供便利和服务。 因此说,这个《管理规定》的出台,也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 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系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二)有熟悉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和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四)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第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办公条件、办公地点、业务人员情况; (四)与国外机构交流与合作情况; (五)资金和固定资产有效证明; (六)拟开展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和计划等。 第六条 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相关的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提供签证服务、进行出国前的培训等。 第七条 中介服务的主要对象为已完成高级中等教育或高等教育后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在校大专以上学生自费出国留学需符合《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留【1993】81号)的规定。 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应当在本地区进行,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业务活动需经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 第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直接与国外高等院校和教育机构签订有关合作协议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收费合理。 第十一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可持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和国外邀请函依法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护照。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在申办护照时应当同时出具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