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的形成与发展 美国的高等教育是以1636年哈佛学院的开办为历史开端的。尽管哈佛学院在教学上仿效了英国的剑桥大学,但美国没有欧洲大陆形成于中世纪的那种学者社团,因而哈佛学院成立之初,其最高管理机构是一种校外组织——校监委员会。“校监委员会”管理模式影响了美国高等教育300多年,使美国高等教育形成了一种世界独特的校外管理模式。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独立后的宪法规定:“凡本宪法未规定而又非各州所禁止的事权,皆归属各州或人民。”这就从法律上给予了各州管理教育的权限。联邦政府高教管理权限的全面下放,在很大程度上是从创建国立大学议案被否决开始的。 美国独立初期,要求政府组建更为实用的大学的呼声高涨。1788年,本杰明·拉什首次提出建立国家大学的设想,美国开国之初的六任总统均赞成设立国家大学,但宗教团体不希望看到政府资助的世俗学院的建立,因而各州仍坚持自由发展的原则,任何设立国家大学的议案均遭否决。创办国家大学的失败,使美国高等教育“排除了约束性的中央力量”,“引入市场思考和市场机制”,构成了以州为中心的美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联邦政府在高等教育事务中几乎不发挥任何作用。 联邦政府介入高等教育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开始的。1944年,为补偿军队服役人员的贡献,更是为了防止战后可能出现的高失业率而导致的社会动乱,国会通过了著名的军人权力法案。联邦政府资助退役军人进入高校学习,使高等教育明确地成为实现国家目标的工具,由此便开始了联邦政府对高等教育的介入和影响。 50年代,美国科学基金会和全国卫生研究所通过资助研究经费,开始以自愿而不是强制的方式影响大学的科学研究和教育。联邦教育总署从60年代起成为一个重要的部门,开始管理对高等教育的补助。1979年教育总署升格为内阁级的教育部,联邦政府对高等教育的干预大大加强。近年来,联邦政府通过高教立法、确定投资的范围和重点,进一步加强了对高等教育的控制和影响。 美国现有3 500多所高校,可分为州办、 地方办或州和地方合办的公立学院或大学,以及独立的、教会办的或以盈利为目的的私立学院与大学。州政府对高等教育实施的管理是有限的,这是由1819年达特茅思学院案裁决结果而确立的一种州政府与高校的关系。 在联邦政府尝试创办国家大学的同时,1816年杰斐逊等人向新罕布什尔州议会施加压力,试图把该州历史最为悠久的达特茅思学院改建为州大学,但遭到部分校董事的强烈反对。此案最后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1819年,联邦最高法院裁决,支持达特茅思学院作为私立学院而不是公共机构存在,反对州政府对该校的控制。这一裁决结果在美国高等教育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它结束了一些州政府控制所有高等教育的尝试,导致了美国公立高校与私立高校的分野。这一裁决也大大促进了社会各种力量发展高等教育,导致了各类高校之间的竞争,导致了整个高等教育事业多样化和多元化的发展。当然,州政府对本州的高等教育还是具有广泛的权力的,但各州有各州的管理体制,自成一个体系,没有一个共同的管理模式。 在美国,州的教育行政组织一般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代表立法机构的“州教育董事会”,一是代表执行机构的“州教育厅”。州教育董事会的职权各州不一样,有的只管教育经费;有的则管理一切教育事业,包括执行教育法令、确定教育政策、编制经费预算、任命校长等。目前,各州教育董事会的职权趋向立法、确定教育政策、通过预算、决策等,行政管理责任则更多地交给了州教育厅。 大学和大学系统的董事和主要行政官员都必须到州行政部门寻求支持。尽管联邦政府加强了对高等教育的控制和资助,但主要依靠州提供经费的状况并没有改变。高等教育是州公共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一些州对高校预算中比较细的项目也要负责审批。有些州的法律还规定,大学有自治权,并采取总付拨款的办法为其提供经费,这样,高校就可以独立于政府的其它活动之外了。 在多数情况下,州立高校的建校章程要得到政府的批准,并获得许可证。由于审批建校章程可以影响州立高校的性质、任务、特点,尤其是那些经费主要来自州政府的州立院校,这就使得到政府有了更多的控制高校的机会。有的州规定,州立高校的董事会成员由州长任命,大多数州制定了授予学位的公立院校的课程标准和师资资格等方面的法令或规章制度。 私立院校虽为自治机构,但其建立也必须得到州政府颁发的执照才行。州政府对私立高校的课程内容及办学目的有批准和监督的权力。 两年制的社区学院一般属地方管辖,由社区教育委员会负责管理。 州和地区的另一类学术组织是非政府性质的负责审定工作的协会,它们负责对各院校以及所授予的学位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各审定协会每年依靠其会员院校所交的会费维持活动,各协会都有自己的总部和少量行政人员。审定协会只对处于最低质量边缘的院校施加压力。美国的审定协会产生于美国高等教育分散控制的社会背景,是保证最低限度竞争机制的机构。它们并不妨碍已经建立起来的院校自行其是,同时也鼓励多样化和院校之间在市场上进行的竞争。 二、美国高等院校内部管理体制的特点 尽管多样化的美国高等教育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学校的管理工作各不相同,但它们仍然有许多共同的特征:它是一个“可以被确切描述为高度发展的科层组织,在高校内部管理中,董事会处于组织系统的顶端”。 1.董事会 在美国,无论是哪类高校,其组织系统的顶端都是董事会。董事会中的校外人员以代表广大社会利益的名义负责对院校的长远发展进行指导。董事会的权限载于批准设立该校的特许状或议会的法案中。公立学校的董事会成员通常由州长和议会任命,只有几个州由公民投票选举。董事会成员的任期因州和院校的不同而不同,短的2~3年,长的达14~16年。各州选举董事的标准也很不一致。有的注重政治观点,有的看是否富有,有的要求懂得大型组织的管理,也有的是某些团体的代言人,如此等等。私立学校的董事会成员由学校的创办者或其代理人组成,新的董事由在任董事选举,偶尔也由校友推举产生。像社会其它部门的董事会一样,私立学校的董事成员是业余的。董事会最重要的职责是任命大学的行政负责人,即校长,并把许多权力委托给他,与此同时保留其余权力和最终的法律控制权。在私立学校,董事会有完全独立经办学校的权力。公立院校的董事会也具有法人资格,但要服从州的法定管理规章和管理程序,某些管理权力和责任还可能要与州的协调委员会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