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育在许多国家都既是该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一国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拟通过对美国法律教育几个侧面的观察研究,对美国高等教育的结构加以探讨,以期对我国的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有所启发。 一、美国法学院之“本科”教育 当今世界主要有三类法律教育模式,一种是英国式的本科教育模式,把法律教育作为普通的大学本科专业来进行。当然在这种模式下,法律本科(Bachelor of Laws,简称LL.B.)毕业后, 还有不少于一年的法律职业训练,然后才可以执业做律师。其二是澳大利亚双学位模式,学生同时在法学院和另一个院学习,经过五到六年取得法律和另一专业的双本科学位。其三是美国式的本科后法律教育模式,要求学生在进法学院之前必须有一个非法律的第一学位,然后才可以攻读法律“本科”。大部分学生在进法学院之前已有一个其他专业的本科学位,也有一些已拿到其他专业的硕士学位甚至博士学位。把法律教育放在大学本科毕业后进行,这实际上是把法律教育视为一种专业教育,而不是一般的高等普通教育。法律教育实际上是在完成了普通高等教育之后进行的专业教育,或者是第二学位专业教育。 在这种体制下,学生进法学院学习法律的目的并非为了拿高学位,而是为了从事法律职业。所以学生并不在乎三年法学院学业完成后自己要拿的学位叫什么。在60年代以前美国法学院的这种学位也叫法律学士(即Bachelor of Laws),可能后来觉得不好听,对学生也不公平(因为人家已经有一个或几个本科学位甚至硕士、博士学位),因此就将这种学位改称Juris Doctor,简称J.D.。加拿大虽然法律教育的模式同美国一样,但仍然称这种学位为法律本科LL.B.,如果一个美国的、 一个加拿大的法学院毕业生到我国找工作,那个加拿大的学生肯定吃亏。国人盲目看重高学历、偏信名称使然。 国内对这种学位并没有合适的对应翻译,因为我国以前并没有这种学位,大多译为“法学(律)博士”,这实际上是不正确的,因为美国律师协会曾经明确规定获得法学院这种学位的人不得自称“博士”,因为美国所有律师法官都必须获得这种学位才可以从事法律工作,如果允许叫“博士”,那么美国整个法律界就都是“博士”了。而且一般公众也绝对不会把这些法学院毕业生当成“博士”看待。 当然现在我国设立了法律专业硕士学位, 中国日报把它译为JurisMaster(J.M.),这类似美国的J.D.。依我看,将JD译为法律第二学位或法律专业学位最为准确,这样避免把它误解为我国传统的学术性的研究生学位教育。当然这样一来,可能学生吃亏,因为在我国,学位高低直接与工资待遇挂钩,直接决定毕业后能否调动工作或迁徙到大城市,实现家人团聚,故关系重大。这种用人制度导致片面追求高学历的不良风气和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实在应该改革。 二、美国法学院之研究生教育 美国法学院真正的研究生教育并非大家关注的兴奋点,“本科教育”即J.D.教育才是重中之重,而且本国学生绝少在拿到JD学位后再读研究生的。 法学院的本科后高学历教育一般有一年制的硕士学位课程(Master of Laws, 简称LLM )和三至五年的博士学位(Doctor ofJudicial Science,简称SJD),通常只有外国学生攻读这些高学位。 硕士学位(LL.M.)是一年制的课程,不用写论文。 所以如果我们听说某一个学生一年在美国就拿了硕士学位,千万不要惊讶,因为法学硕士课程本来就是一年。真正的法学博士学位(简称S.J.D或J.S.D.)要三到五年时间,关把得极其严格,近乎残酷,很少三年可以完成。一般法学院都把自己的博士学位搞得非常非常难。 美国人都是实用主义者,除了真正对法律学术研究有兴趣的本国人读硕士、博士学位外,一般学生在法学院“本科JD”毕业后都马上开始工作挣钱了。再说法律教育在美国人看来是职业教育,学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拿高学位,而是为了转行从事法律工作。还有在美国,要想做律师法官甚至教书,只读法学院的“本科”即足够,而且在绝大多数州,律师资格考试只对有法律“本科”(JD)学位的人开放。如果没有“法律本科”,就是拿到法学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也不可参加“律考”,拿这些高学位对从事律师工作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用人单位更看重的是法律“本科”教育。如果没有“法律本科”,也是不可以读法学硕士或博士的。可以看出,法律教育在美国是在大学本科通识教育后进行的一种非常专业化的职业教育,“本科”教育是其核心和生命。“本科生”在数量上也比研究生要多得多。 三、美国法律教育之管理机构 在美国既然法律教育是一种专业教育,因此法律教育是由美国律师协会(ABA)和美国法学院协会(AALS)管理的,其中主要是ABA,她负责发“牌照”给要开办法学院的大学,规定对法学院的各种软硬件要求。ABA是法律工作者的行会,法学院的“产品”主要是供应给她的, 她当然有权利提要求。绝大部分法学院都取得了ABA的认可,获得了ABA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法学院的图书馆有自己的行业协会,即美国法律图书馆馆员协会(AALL),该协会对全国法律图书馆进行行业管理,规定各种标准规格并定期进行评比检查验收。ABA、AALS和AALL 这三大法律职业团体主导着美国的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当然教育主管部门也在大学法律教育中也负有部分责任,但不会干涉学院的业务教学。美国是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那里教育完全商业化,成为一项庞大的产业,有关教育主管机构只负责发“牌照”,取得牌照后,一个教育机构能否存在下去,主要由市场调节,除非重大违规,主管机构一般不会干涉,因此法学院在办学的方方面面都具有很大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