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大学校园中,有一个特殊的学生群体——贫困生。目前,这一群体由于受到招生人数增加、收费制度完善及单位职工下岗等因素的影响,在人数上有增多的趋势。学校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办法一般采取社会赞助、特困补助及勤工俭学等几种形式,但这些形式具有服务面窄、学生所得货币数量少等特点,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贫困生的生活问题,贫困正是影响这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因此,如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消费信贷制度不失为一条较好的解决方法。 开展消费信贷,对于银行来说,要求消费者有相应的信用;对于消费者来说,则要求手续上方便易行。对贫困大学生进行消费信贷,其商品及消费者较为特殊,消费者是贫困大学生,商品是“知识的学习”,这在消费者消费之后将不复存在。因此,在对贫困大学生进行消费信贷可行性这一问题上,最为关键的因素是消费者即贫困大学生的信用问题。笔者认为,对于这个信用我们可以从学生未来偿还能力及信用保证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从学生未来偿还能力上看,我们无疑可以下一个肯定的答案。相对而言,大学生具有较高的劳动素质,一般情况下将来能够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贫困大学生进行消费信贷,只是在部分地预支自己的未来价值。况且,这些学生进行信贷的数额不大,即使以4 年本科都进行信贷,一般也不会超过2万元, 他们一般不会因为这么一点钱而破坏银行对自身的信用。 ——从信用保证上看,我们可视学生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可供选择: 一是让自己未来的社会价值作为信用进行消费信贷。这种方式可以针对几种学生进行:一种是重点学校或热门专业的学生,如据报载清华大学的毕业生供不应求,像这类学校的贫困生就可以在入学时与有关用人单位相联系,让其作为担保进行消费信贷,毕业后即到这些用人单位服务一定年限,以其部分工资进行偿还;另外,有些院校的学生都有未来单位意向,如师范院校和医科院校,这些院校的贫困生也可采用上述办法。 二是可以寻找担保人作为信用保证进行消费信贷。这类担保人可以是其亲戚朋友,也可以是村委会,甚至有些教师也可以。只要是愿意为其担保且有一定信用保证的法人实体都可以成为其担保人进行消费信贷。 另外还可以实行抵押贷款,这种抵押可以是房地产、祖传实物等,只要物有所值,都可以作为抵押品进行信贷。如对于城市下岗职工子女的就学问题,就可以用房地产作为抵押进行消费信贷;而对于家在农村的贫困生来说,可用家庭所承包的土地、祖传实物等作为抵押品进行消费信贷。 当然,在具体操作问题上要把国家、银行、学校及社会有关力量结合起来,才能把这一问题做好。 从国家方面来看,国家应该认识到对贫困大学生进行消费信贷的迫切性及其重要意义,采取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如采用一些低息、贴息的办法,并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规,规范学生的信贷行为,国家可以以此为契机,将来把消费信贷扩大到所有大学校园。 从银行角度来看,银行应改变传统的金融服务方式,积极进行金融创新,规范个人信贷服务体系,并实现全国范围内银行信息网络共享。在对贫困大学生进行消费信贷时对学生本人有所了解,认真对学校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尽可能地避免风险。另外,可采用“就近原则”,即担保人与银行间的就近原则,如某大学生是以村委会作为其担保人的,那他应该在村委会所在地的银行进行消费信贷。 从学校方面看,每个贫困大学生在进行消费信贷时,应通过学校这一关。学校应要求各有关单位对其进行核查,证明其情况属实后开据证明,并建立个人资料档案,交给银行作为参考。在这里学校应着重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严格把关,根据有关情况计算出该生所缺费用的数量,尽量降低其负债数额。二是要对其进行道德教育,尽量避免消费信贷的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