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28日讯(记者 鲍道苏)今天,教育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工商银行在北京宣布,国务院办公厅已正式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暂行规定(试行)》,从1999年9月1日起,在全国部分城市的普通高等学校中将开始新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试点;教育储蓄办法和教育保险办法也开始执行。 国家助学贷款,是为解决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在接受高等教育时无力支付学费和生活费问题而发放的财政贴息贷款,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中国工商银行负责实施,自主发放。在国家确定的贷款额度内,学校根据在校学生困难情况,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学生个人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办银行审核批准后,与学生个人签订贷款合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又无法提供担保的学生,可以申请特困生贷款,由学校报请学生贷款管理部门批准后,经办银行按规定办理贷款手续。贷款本息需在学生毕业后4年内还清, 国家将对贷款学生应承担的利息给予50%的贴息,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筹措拨付。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新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实施,国务院决定,先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西安、南京等城市进行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总结经验,逐步推行。 同时,为积极推进利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通过优惠的储蓄和保险方式,增加对贫困家庭的教育资助,由中国工商银行制定的教育储蓄办法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执行;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教育保险办法也已下发执行。 教育部副部长张保庆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强调,党中央、国务院一贯重视解决好经济困难学生的问题。在国家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自1994年以来,中央财政采取多种办法包括动用总理预备金,先后8次拨款7.5亿元,专门用于支持高校中的经济困难学生。各有关部门为建立健全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机制作出不懈努力,已初步在高校中建立起以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基金、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为主体的资助政策体系。新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和教育储蓄、教育保险办法,既是整个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在改革开放条件下充分发挥金融对教育支持作用的一种实践和尝试。随着这些政策的贯彻落实,将会进一步解决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和生活所需费用的问题,保证实现“确保没有一名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工作目标,更好地维护高校与社会稳定的大局,为加快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一个更加宽松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