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五大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巨大转变,是党和国家治国方略的巨大转变。九届人大第五次常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教法》)的颁布和即将实施,无疑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情。它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进入了一个法治的新阶段。对于《高教法》我们必须从全新的角度,以很高的自觉性深入地学习和领会,尤其要科学把握其立法宗旨、背景和其中所蕴涵的丰厚的时代精神。 一 (一)《高教法》的颂布,是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跨世纪发展的紧迫要求和战略步骤。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高等教育迅猛发展,基本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体系。然而,由于没有法律的保障,高等教育活动的界限很难确定,高等教育领域的各方面关系很难理清,高等教育也很难在制度化的安排下健康发展。近代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昭示人们,要构造一个充满活力的高等教育并保持其健康发展,都必须确立高等教育立法的目标,通过完备的高等教育法律制度、完善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为高等教育创造最大的、有序的发展空间。近年来,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从战略考虑,为发展教育,振兴经济,迎接知识经济挑战,先后掀起了高等教育立法的新高潮。可以预料,我国《高教法》的出台,必将推动我国高教面向世界和未来更好更快地发展,在科教兴国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二)《高教法》的颁布,是我国高等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深化改革的紧迫需要和有力保障。教育立法是教育改革的反映,教育改革又需要通过教育立法来进行。把握改革与立法的关系,把二者统一起来,这对教育事业的发展将起到更加有力的促进作用,这已为国内外实践所证实。当前我国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正处在重大的改革和转变时期,特别是已见端倪的知识经济时代正在来临,高等教育的教育思想观念、体制、布局结构、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和方法等也都处在不断深化改革过程之中。在这种形势下,高教法的出台,既有利于巩固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也有利于明确改革和发展的原则与方向,推动我国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的需要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其最大意义在于:这是一部既巩固成果又引导改革的法律。 (三)《高教法》的颁布,是总结国内外正反两方面经验,对高等教育实行现代科学管理、实施依法治教的迫切需要和重大举措。尊重教育规律,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尊重现代科学管理规律,才能对高等教育工作进行正确管理,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应当承认,我们在这方面有惨痛教训。依法治教,是我们总结国内外历史经验教训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有了法律的明确规范与规定,才能够保证每一个教育活动的主体尽可能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高教法》为依法治教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观念层面上,确立了评估高等教育现实的尺度和方法;在制度层面上规范了教育管理部门和高等学校的行为取向;在操作层面上提出了公正合理的程序,为高等教育管理活动设定了较好的方式、方法和操作步骤。依法治教,就是要从经验管理转变到科学管理。《高教法》的制定,必将会使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的法制化进入新阶段。 (四)《高教法》的颁布,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和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这是邓小平同志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总结了国际国内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经验,得出的一个科学结论。我们在改革开放中越来越认识到,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的伟大目标之一。十五大高瞻远瞩,顺应天下大势,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国家的任务。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我认为高等教育法,不仅将有力保障高教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也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极其重要的不可替代的组成部分。显然,由于高教在社会现代经济、政治、文化生活中特殊地位和作用,其在民主政治方面的意义和影响将极为深刻、久远。 (五)《高教法》的颁布,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框架的迫切需要和重要标志。教育立法与近现代社会共生。“现代生产力的发展产生出现代工厂制度,正是在工作制度的推动下,才产生了教育向现代化的过渡,并产生了现代意义的教育立法”。所以,马克思一直十分重视教育立法问题。我国现代高等教育自清朝末年筹办京师大学堂始,已届百年。特别是新中国建立以后的50年,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我国始终没有一部完整的高等教育法。清末有过《钦定学堂章程》(1902年)和《奏定学堂章程》(1903年),民国时期有过《大学令》和《专门学校令》(1912年)、《学校系统改革令》(1922年,又称“壬戌学制”)、《国立大学校条例》(1929年)、《大学组织法》和《专科学校组织法》(1929年)、《大学法》(1948年)等等,但都谈不上具有立法意义上的完整的高等教育法。新中国建立以后,逐步重视法制建设,例如,在60年代初制定了具有重大影响的《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简称“高教六十条”),1980年,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有关高等教育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此后,国务院陆续制定了《高等教育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条例》等行政法规等。但是,这些还都不是完整的系统的高等教育法。因此,《高教法》的制订,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是我国真正立法意义上的第一部完整的高等教育法律。它是一部较为全面地规范高等教育内外部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和自身的组织活动的法律,是一部在宪法和教育法指导下制定的高等教育的基本法,为我国建立以高教法为“龙头”的系统的完善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奠定了重要基础。这部法律的制订,使得教育法律的调整范围更加周全了,标志着我国以教育法为母法的教育法律体系基本框架的形成。同时,为制订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律、规章提供了立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