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体制,是教育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普通高等教育在办学体制上形成了一种政府包揽加“条块分割”的格局。所谓政府包揽,即清一色的、纯粹的“公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一概由政府举办,也统统由政府投入;所谓“条块分割”,即普通高等学校被明确划分为“条”即中央各部门系统所办的高校与“块”即地方省、市所办的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所隶属的主管部门,不仅是该高等学校的举办者,也充当着该高等学校单一的投资者和监管者的角色,而高等学校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只是这一行政部门的下属机构。 这种办学体制,已日益暴露出各种弊端。加快我国公立普通高等教育办学体制的改革,特别是改革其“条块分割”的办学格局,已是刻不容缓之事。为此,有必要对公立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和有关对策等作一些研究和探讨。 一、公立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是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当前,我们国家正处于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和由外延式、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向内涵式、集约型的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要使高等教育适应这两个转变,关键在于推进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建立起在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中政府、社会(包括市场)和学校三者责任明晰、互相配合、运作有序的新体制。 所谓体制,即有关组织结构形态和相应的制度规范的总和。高等教育体制,即指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结构形态与相关的制度规范的总和;也即“关于高等教育事业的机构设置、隶属关系和权责划分的体系和制度的总称”。高等教育体制在高等教育内部和高等教育外部的各方面联系中处于某种枢纽地位。它直接影响着高等教育的育人和社会功能,并起着调节高等教育和社会环境相互关系的作用。 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是高等教育体制中的重要方面,是高等教育办学活动的组织结构形态和有关制度规范的总和。就“办学”本身的内涵而言,可以有两种意义:一种是直接从事教育活动的办学,如学校的办学;一种是举办学校,维系和支撑教育活动正常进行这一意义上的办学,如政府的办学、社会的办学。办学体制中的办学,虽然人们常常主要指后一意义上的办学,但更全面地说,应该包含这两层意义的办学,如高等学校本身的办学模式问题,也是办学体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从一定的角度来看,办学活动与对教育的投资和管理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办学离不开资源配置,办学校首先就要花钱,同时,办学活动的过程也都结合着一定的管理。而从管理的内涵来说,管理活动的首要环节就是组织,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首要的环节就在于如何组织高等教育活动,这就离不开如何举办高等学校和如何维系、支撑其正常运行的问题。另外,管理中也离不开资源配置即对教育的投入问题。所以要进行这样的划分,是因为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在宏观层次上,只有政府在充当普通高等教育的办学、投资及管理活动的主体;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这三方面活动的主体应该是不尽相同的。在宏观层次上,高等教育管理活动的主体是政府,而办学和投资的主体却不仅仅是政府,还包括一些社会团体和私人,在投资中则还包括受教育者本人及其家庭。 针对我国高等教育办学体制上的弊端,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无疑在于要改变政府包揽办学或单一办学的旧格局,建立起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公办、民办、私立及其他多种举办形式并存的高等院校举办主体多元化的新格局。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各国的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有政府单一办学的,也有公办、民办、私立等举办主体多元化的。一般来说,政府单一办学的体制是与中央集权的政治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而高等学校举办主体多元化的高等教育办学体制则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至于在这种主体多元化中是以政府为主还是以社会参与举办为主,则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具体国情有关。由于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在高等教育办学上,变政府单一举办的格局为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的举办主体多元化的新格局,正是改革开放和高等教育发展的逻辑必然,也是解放高等教育的“生产力”的必由之路。 高等学校举办主体的多元化,可以有三重含义:一是不仅仅政府举办高等学校,也应当允许社会团体办学和私人依法举办高等学校;二是不仅仅中央和省两级政府办学,也应该允许省以下的地方政府依法举办高等学校;三是还应当允许一所高等学校的举办者以及参与办学者可以有多个不同主体。要形成这种高等学校举办主体多元化的格局,主要在于两条途径:一是民办和私立高校的发展,二是现有公立高等教育办学体制的改革。 毫无疑问,我国应当为民办高校和私立高校的发展开拓一定的通道。而民办高校和私立高校的发展,不仅会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中重要的新的生长点,也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国高等教育办学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形成。但同时又不能不看到,目前,我国的民办或私立普通高等学校的发展尚处于萌芽和起步阶段,其在整个普通高等教育中所占的比重极小。在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政府举办的高等教育即公立高等教育,在高等教育举办主体多元化的结构格局中将继续处于主导和绝对优势的地位。 正由于此,从抓主要矛盾出发,在高等教育办学体制的改革中,必须把公立普通高等教育办学体制的改革作为重点和突破口,使公立普通高等教育真正成为“科教兴国”和高等教育事业兴旺的希望所在。 因此,对于公立普通高校,一方面应深化改革,优化布局结构,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另一方面应推进其举办主体结构的优化,不仅推进“条块结合”的“共建、调整、合作、合并”,并且应允许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参与公办普通高等院校的多种形式的“共建”,即“公办民助”;甚至应允许把某些规模小、需求少、困难大的公立普通高校通过某种法定程度转让、租赁给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办学,即实行改制或“公办民营”的试点。当然,这些办学体制上的改革成败与否,还有待实践的检验,但不跨出这一步,没有开拓创新的精神和“摸着石头过河”的行动,公办普通高等教育在办学上就永远无法走出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