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29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我作为一名长期在高等学校和政府教育部门任职的老教育工作者,经历了这部法律的提出、起草、提请国务院和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作说明,以及作为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成员直接参与最后审议并投票通过这部法律的历史全过程,前后近十三年。因此,当我看到高等教育法以高票获得通过时,既兴奋,又激动。“十年磨一剑”,高等教育法来之不易,值得我们万分珍惜。 一、高等教育法的起草和审议过程 1978年以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依法治国,教育立法也及时提到重要议事日程。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了首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随后于1986年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与此同时,原国家教委即对教育立法工作开展了全面部署,并委托北京大学、上海高教局对高等教育法进行前期调研和起草。七年之后的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了“依法治教”,“争取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的目标;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提出我国要建立教育法律体系的要求。这对于我国加快教育立法步伐,将教育全面纳入法制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这一年,原国家教委根据这些精神,抓紧制定了包括教育法、教师法在内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总体框架初步方案和起草工作总体规划,并将起草高等教育法列为重点,成立了由原国家教委高等教育司、政策法规司牵头的起草小组。这个起草小组又经过三年的辛勤工作,数易其稿,完成了起草任务。1996年5月,原国家教委党组批准法律草案送审稿, 报送国务院。 此后,国务院法制局又进行了一年的紧张工作,广泛听取意见,协调部门关系,使草案进一步完善。1997年6月,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高等教育法草案,报请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法律草案说明,阐明了高等教育法起草过程中涉及的有关主要问题,表达了政府和全国广大教育工作者依法治理高等教育的迫切愿望。八届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97年6月和12月,1998年4月和8月,对高等教育法进行了四次认真审议,审议次数之多, 在新中国教育法制史上是空前的。审议过程中,两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会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成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多次对法律草案进行仔细修改,并认为草案成熟之后,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高等教育法的审议通过体现了党的正确领导和集体智慧。高等教育法从开始起草到正式审议通过,始终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的关怀。江泽民总书记曾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专门讨论过高等教育法的一些重大问题并作出明确指示。李鹏同志任总理时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了这部法律草案,担任委员长后第一次去外地专题调研的就是高等教育法。李岚清、李铁映、彭佩云等领导同志,教育部(原国家教委)、国务院法制办(原国务院法制局)、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先后几任领导同志也都对高等教育法的起草、审议工作极为重视,并作出了贡献。当然最辛苦的要数起草小组的同志和审议机关的工作人员,因为大量的具体工作是由他们来完成的,是他们多次分赴各地调研,广泛听取地方、中央部委、各高等学校以及教育专家、法律专家的意见,对草稿进行反复修改。法律表决之所以能得到绝大多数委员的赞成,这是同参加法律起草和审议工作同志的辛勤努力分不开的,高等教育法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高等教育法的起草、审议过程,体现了民主精神和科学决策。在高等教育法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大家对一些重大问题的法律规定,诸如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体制、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高等教育的投入保障机制等,都是经过深入讨论和激烈争辩后逐步达成基本共识的;其中有些始终未能达成共识的问题,也是经过反复慎重的研究和思考,多种方案进行比较后,按照多数常委委员的意见定下来的。 高等教育法的起草、审议过程,十分重视总结并吸取国内外高等教育的历史经验教训。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近五十年间,我国的高等教育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有着深刻的教训。我们在立法过程中认真回顾了历史的经验教训,尤其是全面总结了改革开放二十年以来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成功经验,同时也注意研究和吸收了国外高等教育立法的经验,尤其是发达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高等教育立法的经验。尽管如此,高等教育法是否比较完善了,还需要接受实践的检验。高等教育事业正在不断发展,随着人们对客观世界认识的不断深化,高等教育法也会不断得到完善。 二、充分认识高等教育法颁布的重大意义 高等教育法的出台,标志着教育法律体系基本框架的形成,为全面依法治教奠定了良好基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小平同志早在1980年就指出:“我们坚持民主和法制,这是我们党的坚定不移的方针。”依法治教,是我们对教育历史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后得出的一条重要结论。自新中国建立以来至改革开放以前的几十年间,每次政治运动,教育事业总是首当其冲,屡受冲击,教育秩序被破坏,教育发展大起大落。这固然是社会政治大背景等多种因素造成的,但整个国家法制不全,教育基本没有法制,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有了法律的明确规范与规定,才有利于保证每一个教育活动的主体尽可能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法治教,对于积极健康地发展教育事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先后制定了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五部教育法律,这些法律为推动和引导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高等教育法的制定,使得教育法律的调整范围更加周全了,标志着我国以教育法为母法的教育法律体系基本框架的形成。同时,高等教育法又为制定有关高等教育的法规、规章提供了立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