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代中后期韩国高等教育政策变化的特征可概括为大学自主化、多样化的扩大。政府进一步扩大大学自主化、多样化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扩大大学的办学自主权,通过类型各异、形式多样的大学,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多的升大学机会,为社会输送实际需要的人才。这对过去以集中统一、高度控制为主导的韩国大学教育政策是一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变革。 关于韩国的大学教育内容及方法,近期的政策动向可归纳为积极强调教育的自律与责任、倡导教育内容的多样化、引导教育向学习者中心的转换、确立自由与平等相互协调的教育体制、建立教育信息化、尖端化的体制、构筑客观评估与经费支援相结合的框架等。 一、办学自主化政策动向 韩国教育部以教育改革委员会的研究结果为基础,于1994年9月公布了《强化大学教育的国际竞争力方案》,而后又根据1995年5月13日的教育改革总体方案,确定并颁布了《大学教育自主化方案》。这一方案由于大学教育管理从政府主导型过渡到大学自治型而被高度评价为划时代的举措。 办学自主化政策的核心之一是,各大学根据办学宗旨或学科设置特点实施不同的学期制;核心之二是具备教育条件的各大学自主决定学校招生定额。随着分阶段地废除招生定额和大学教育管理的限制性规定,为最终实现大学教育的自主化扫清了障碍。 1.招生定额自主化措施 招生定员自主化意味着教育部将自己一直主管的招生定员调整权和大学设置许可权移交给教育条件符合一定基准的大学。韩国教育部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决定,主要基于以下两种考虑:一是由于1988年以来韩国各大学强烈要求教育部下放招生定员调整权,由大学自主决定招生人数,以便适应国际化、开放化时代的需要;二是因为2000年以后高中毕业生人数呈减少趋势,由大学自主决定招生定员不会产生大学在校人数膨胀等副作用,普遍认为目前到了推行招生定员自主化措施的最佳时期。然而,韩国教育部也有一种顾虑,担心将招生定员调整权无条件地交由各大学,有可能使一些大学无视教育条件,一味扩大招生人数,降低教育质量,其结果不仅会导致大学毕业生的失业人数增多、高中毕业生技术技能的人力资源减少,而且必然引发不可调和的人才供需矛盾。为此,韩国教育部计划从教育条件完备、自律意识强烈的大学开始实施招生定员自主化措施。 韩国教育部决定将全面实施大学招生定员自主化措施的起始年度定于2000年,在1996年以后的5年里只是为实现大学招生定员自主化奠定一个竞争基础。为此,自1996年起将招生定员调整权分阶段地移交给各大学,韩国教育部制订了大学总数中只有10%的大学可以达到的定员自主化基准,同时出台了分三个阶段实现定员自主化的措施: 第一阶段实施一揽子承认制。该承认制规定,韩国各大学在1995年的新学年必须向教育部呈报教师确保率等7项教育条件指标,教育部对此进行评估之后,于是年8月初向各大学通报各系列的定员规模,而各大学在教育部通报的定员规模之内,自主决定学部和学科的设置、废除及招生人数的多少,并报送教育部,而教育部于1995年8月底公布最终统计的大学招生定员。为了准确地反映区域社会的人才需要和及时调整招生定员,大学必须设立由自治团体、教育厅、企业、同学会等半数以上外界人士组成的定员调整委员会,委员会由大学的企业规划主任或教务处长兼任,向教育部呈报定员调整结果时一同附上定员调整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凡是与人才供需紧密相关的医学系列学科、师范系列(包括11所教育大学)及汉城、仁川、京畿道等首都周围的56所私立大学和26所国立及公立大学的招生定员,与各自相关的部门协商决定。对于受到否定、非议等制裁的大学和即使达到教育条件指标中其它基准而教师确保率不足63%的大学,教育部冻结其招生定员。第一阶段的一揽子承认制已于1995年12月底实施完毕。 第二阶段实施教育条件联动制。自1996年起,韩国教育部每年11月底之前通过官方报纸公布教师人均学生数等教育条件的指标。大学在公布的指标范围内自行调整学校定员。大学每年5月底要向教育部报告自行调整定员的结果,教育部认为报告的定员结果无其它问题时,以大学综合评估认定制评选的优秀大学和达到教育条件指标的大学为顺序,授予招生定员自主决定权,对于未能获得这一决定权的大学,根据第一阶段措施由教育部负责调整。在第二阶段里,经“首都圈整备委员会”审议的汉城周围56所大学,为能自主决定招定员,必须与建设部等有关当局达成协议,待《首都圈整备计划法施行令》修订之后方可付诸实施。教育部通过书面或实地调查,发现有未达标而继续扩大招生定员的大学,依照《大学学生定员令》(总统令),实施定员缩减调整、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停止行政及经费支援等严厉制裁。适用于1997学年度的教育条件指标:教师确保率60%以上;教师人均学生数35人以下;校舍(包括设施)确保率75%以上;学生人均图书购置费21000韩元以上;管理经费中实验实习经费占2.5%以上;管理经费中法人转入金占10%以上;学生人均教育费180万韩元以上。其中教师确保率、校舍(包括设施)确保率和学生人均教育费为必须达到的硬性指标,其余指标一律换算成分数,平均分数必须超过指标规定的平均基准。指标每年由教育部长官决定并予以公布,教师确保率等指标每年要达到增长1%以上的最低基准。第二阶段的教育条件联动制于1997年已实施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