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在我国税收教学中一直存在着对某些问题的误解,具体表现在各种税收教材和教师讲授上存在的一些误识。即使许多论著也普遍存在这类错误。这些误识。以讹传讹,人云亦云,不仅对财税专业学生和财税工作者影响很大,而且还影响到财税理论研究。因而,很有必要深入研究,予以廓清,并以期引起财税教育界和学术界的重视。 一、“贡、助、彻”能与“税”划等号吗? 在阐述税收起源和发展问题时,一些税收教材,论著认为“贡、助、彻”就是古代的“税”,这是一种误识。从古文献资料和地下考古发掘史料看,“贡、助、彻”不能与“税”划等号。 首先,从它们在历史上出现的时序看,“贡、助、彻”在前,“税”在后。有关“贡、助、彻”的记载,见于《孟子·滕文公上》:“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藉也。”虽然历代学者对“贡、助、彻”的见解各异,但有一点则是共通的,即这段文字所指的“贡、助、彻”是夏、商、周三代的田赋制度。具体是夏代为“贡”,商代为“助”,周代为“彻”,征收率“皆什一”。而“税”字在史籍上出现较晚,最早见于《管子·大匡》中关于齐国“案田而税”的记载。 其次,从“贡、助、彻”涵义看,“夏后氏五十而贡”,规定一夫(家)种田五十亩,必须将五亩的产物贡纳给贵族。“殷人七十而助”是指殷商时代“井田制”下,田地划分为九块,一夫(家)授田七十亩为私田,另外八家合耕一块七十亩的公田,此公田收入全部上交国家,即孟子所言“助者藉也”。这实质上是一种徭役地租。“周人百亩而彻”的“彻”,究竟如何理解,孟子说了一句“彻者彻也”,后人很难理解,诸家解释各异。但通常认为周代一夫(家)授田百亩,八家同井,耕则通力而作,收则计亩而分,故称为“彻”(注:《孟子·滕文公上》及朱熹注。)。因为是通力共耕,所以孟子说“虽周亦助也”(注:《孟子·滕文公上》及朱熹注。),是说周代实行的也是“助”的形式。但实际上周代的“彻”与商代的“助”已有很大差别,已经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徭役地租,而是按收获物的十分之一进行征收(注:参见编写组:《中国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17页。)。 再次,“贡、助、彻”尚不具有“税”的性质和特征。从以上分析已可看出,“贡、助、彻”分别是夏、商、周各代的田赋制度。“贡”具有鲜明的奴隶制特征,是一种强制性贡纳。“助”是带有徭役地租色彩的缴纳。“彻”是在原“助”法基础上经过改进,与商代的“助”法有很大差别的一种新形式的实物地租。三者都还不具有“税”的性质和特征,再加之夏、商、周三代尚未出现“税”字,所以不能将“贡、助、彻”与“税”划等号。当然,从“税”产生的历史逻辑过程看,“税”萌芽于“贡、助、彻”,是“贡、助、彻”演变发展的高级形式之一(其它还有赋、捐、租等)。但不能以此说“贡、助、彻”就是“税”。 二、“初税亩”是关于“税”的最早记载吗? 许多税收教材或论著一讲到中国最早的“税”,就说是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初税亩”( 注:《左传·宣公十五年》。)。而实际上史籍中最早有关“税”的记载是《管子·大匡》中关于齐国“案田而税”的记载:“齐桓公践位十九年,弛关市之征,五十而取一。赋禄以粟,案田而税。二岁而税一,上年升取三,中年升取二,下年升取一。岁饥不税,岁饥弛而税。”这段史料说明齐国在齐桓公十九年(公元前667年)实行“案田而税”,即按照田亩征税(注: “案”通“按”, 依,按照。参见《辞源》(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88 年版,第842页。)。这个记载向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史实: 齐国的“案田而税”比鲁国的“初税亩”早73年。关于这个问题,笔者曾在有关文章中提及过(注:蒋大鸣:《“税收”概念辨析》,《陕西财经学院学报》1986年第2期。 )。但遗憾的是,十几年过去了,把“初税亩”当作中国最早的“税”这一说法,仍在税收教材和论著中流传。今再作专述,以期引起重视。 我们把中国最早有关“税”的记载上推了73年,其意义不在于上推多少年,关键是使我们的研究和认识更贴近史实,以推进中华民族文明史的学习和研究,教给学生以真史、信史。笔者也希望财经教育界和学术界同仁,在今后教学和研究中,都能尊重这个史实,不再把鲁国的“初税亩”误认为是中国史籍上最早关于“税”的记载,而应认定为齐国的“案田而税”。当然,如果今后有新的史料被发现,证明还有更早关于“税”的记载,那更是件好事,则愈加证明我们中华民族文化之辉煌灿烂,源远流长。 三、列宁给税收概念下过定义吗? 在许多税收教材和论著中,几乎千篇一律引用列宁的一句话,作为列宁对税收概念下的定义,这句话是“所谓赋税,就是国家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东西”(注:《列宁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75页。)。 细读这句话所在的《列宁全集》原文就可发现这句话并不是列宁对税收概念所下的定义。 这句话是列宁于1921年4月9日在俄共(布)莫斯科市和莫斯科省支部书记及支部负责代表会议上,关于粮食税问题所做的一个报告中讲的一句话。列宁在这篇报告中,主要阐述了以粮食税代替“余粮收集制”的重大意义。列宁在整篇报告中只讲了一个粮食税问题,并没有讲到除粮食税外的其他任何一种税,更没有涉及税收理论问题。主要把粮食税与过去实行的“余粮收集制”进行了比较,讲到粮食税与“余粮收集制”的征收形式是相同的,即都是国家向居民无偿地索取。列宁在这篇报告中重点阐述了他的另一个重要思想,即政府不应当将农民的余粮全部无偿征集以供国家、军队使用;应当采用粮食税制,按一定税率征收;缴粮食税后剩余的粮食,国家可以用工业品同农民交换。他赞同以等价交换的方式向农民换取粮食,认为只有这样才有利于鼓励农民多生产粮食。他认为这才是“唯一正确的制度”。显然,列宁在此并无意对税收概念下定义,何况这句话本身也不是一个命题。1986年第二版《列宁全集》(中文版)已将这句话改为“所谓税收,就是国家向居民无偿地索取。”(注:《列宁全集》第41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40 页。)这一改动,使我们愈加坚信这句话不是列宁对税收概念下的定义,只是提到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即使从俄文版《列宁全集》看,这句话也不是一个定义(注:《列宁全集》(俄文版)第43卷,苏联国家政治书籍出版局1963年版,第147页。)。 因而将列宁的这句话当作税收的定义,甚至说这是列宁对税收概念下的“一个完整、确切的定义”,未免有些牵强。当然,如果在教材、论著或教学中引用这句话(注:笔者在此建议财税学界今后应引用1986年版《列宁全集》新译文为宜。),说明列宁对税收的看法,这对于阐述问题和丰富教学内容,会有所帮助,但万不可想当然地说这句话就是列宁对税收概念下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