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党中央开始全面拨乱反正,中国社会跨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改革开放引起了中国社会深刻的巨变。处在这一时期的中国文化事业的发展道路和管理模式也发生了一系列相应的变化。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只有经济、政治、文化协调发展,只有两个文明都搞好,才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日报》1997年9月22日。 )面对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宏观社会历史背景,文化产品如何“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力求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9页。),对于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文化产品的经济效益,是人们在文化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的劳动成果与劳动消耗或“产出”与“投入”、“所得”与“所费”之比,它较多地与个人和局部的利益有关。而文化产品的社会效益,则是指文化产品在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社会全面进步方面所产生的效用或作用,它较多地与全民族精神和社会利益相关。文化产品之所以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原则,力求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是由文化产品自身不同于物质产品的特殊属性决定的。 物质产品的本质具有物质属性,它主要满足人们衣食住行等物质生活的需要,并可以被用来交换别的物质产品。文化产品则不同。一方面,它是精神或思想感情产品;另一方面,它作为物化形态,又必然具有物质属性。物质产品生产的直接目的是按照人的需要改变自然物质的形态,而文化产品生产的直接目的则是创造、贮存和表现精神成果。因此,虽然文化产品以物化形态存在,但它同一般物质产品有着根本性的区别。诚然,任何文化产品对物质载体都有特定的要求,物质载体本身性能对文化产品的效用也有重要影响,但文化产品的效用主要不是取决于其物质载体的自然属性,而是决定于其精神内容或思想感情内容的社会属性;不是取决于它对人们物质需要的满足,而是决定于它对人们精神需要或思想感情需要的满足。文化产品具有物质和思想感情或精神双重属性,思想感情或精神属性才是它的本质属性。这正如物质产品虽然也具有审美娱乐价值等精神或思想感情属性,但物质属性是其本质属性一样。文化产品的内涵有真理与谬误、善与恶、美与丑、进步与反动、健康与腐朽之分,因而大部分文化产品的思想感情或精神属性表现为鲜明的意识形态属性和功能,这是区别于一般物质产品的一个显著标志(注:参见赵子忱:《精神产品的经济分析》,《经济研究》1997年第6期, 第63页,第66页。)。具体而言,文化产品的意识形态属性和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文化产品具有认识、教育、审美、娱乐等特性和功能。好的文化产品能够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自然规律和社会历史发展规律,不断地获得真理,并在真理的指导下去改造世界;能够使人们从中获得知识、技能、生产经验和社会生活经验、思想道德和行为规范;能够使人们愉悦性情,获得娱乐和美的享受。此外,更重要的是,文化产品的内涵能够对经济的发展产生反作用,它可以影响物质产品的文化含量、影响社会经济管理的发展方向、决定劳动者的文化素质、传播经济信息等。 其次,文化产品的内涵是社会遗传的一种形式。这种遗传的社会作用,就是通过文化塑造与特定社会制度相一致的人,从而维护社会的同一性和稳定。这是因为文化产品所蕴含的思想、知识、精神、情趣等,最终会影响消费者的思想观念,从而影响人的行为,作用于社会并形成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某种文化体系处于主导地位的社会中,它将对我们每个人的一生发生巨大的影响。所谓人的社会化过程,就是接受文化的培育和熏陶并习得一定文化价值规范的过程。即使没有受过正规教育,但社会风气和风俗以及家庭等社会文化环境,也往往使人因自小至大的耳濡目染而受到同化。所以文化产品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通过其内涵培养一代一代人对该社会制度和文化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从而维护社会的同一性和稳定。 再次,文化产品的内涵也具有作为社会的观念(或思想)的上层建筑的属性,是对一定社会经济形态以及由经济形态所决定的政治制度的自觉反映,是直接或间接反映社会的经济及政治特点,体现一定社会利益集团的意志和要求,力图保持或改变现存社会制度或社会状况的思想观点的体系。因此,同一种文化产品,对于立场、观点、情趣不同的消费者,会产生不同的效果,不同的文化产品也会产生不同的社会效应。那些脍炙人口的文化精品,对社会历史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相反,那些有害于社会的精神毒品和文化垃圾,对社会所起的消极效应也是不可估量的。 最后,文化产品的内涵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历史的继承性,不会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立即发生变化,仍会顽强地以各种形式存在,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发挥作用。同时,物质产品的效用是有时限的,而好的文化产品的效用是永久性的。好的文化产品的消费仅仅是物质载体的磨损,它的思想感情或精神内容即使反复使用也不会消失,因而能够借助于一定的物质载体得以世代保存和流传。 正因为多数文化产品具有上述意识形态属性和功能,所以它的效益主要应表现在社会效益上。真正的好的文化产品的生产,主要不是看它创造了多少利润,而是要以是否有利于人本身的健康发展为价值标准,这个标准就是通常所说的真善美的标准。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邓小平指出:“思想文化教育卫生部门,都要以社会效益为一切活动的唯一准则,它们所属的企业也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5页。)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把文化产品的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力求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具有特殊的意义。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是凝聚和激励全国各族人民的重要力量,是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它渊源于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史,又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它反映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的基本特征,又对经济和政治的发展起巨大促进作用。”(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日报》1997年9月22日。)这就深刻地阐明了,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文化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功能。同时,在社会主义国家,社会关系的整体利益导向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的内在的必然的要求。而社会关系的整体利益导向,必然意味着当文化产品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主要应以社会效益为准。必须随时随地地把社会效益作为衡量文化艺术生产和文化活动的最高原则,把经济效益作为保证这一最高原则实现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前提下,力求实现文化产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