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各地文化产业正异军突起,甚至是八仙过海各显其能,文化市场亦初步建立。目前我们所面临的关键问题之一,即为进一步正确认识发展文化产业的必要性,深入研究文化产业在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及作用,促进其健康的发展。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对我国的文化建设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当今世界知识经济的发展趋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及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实现文化发展产业化,使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这对于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具有极为重要意义。 一、关于文化产业的范围与概念 文化,是社会学、 人文学和人类学上使用非常广泛的一个概念。 1952年美国著名人类学家克卢伯在《文化,关于概念的定义和检讨》一书中,统计了从1871年西方文化学产生到1951年的80年间世界各国关于文化的定义,共计有64种,还有的学者统计关于文化的定义现在已超过200种,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文化”作为一道难解之谜, 大概也可称为“哥德巴赫猜想”了。 在我国的文化学研究中,文化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文化包含了人类历史实践中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而狭义的文化,则是指人类社会生活中的意识形态和精神文明方面的内容。在对“文化”概念的界定中,我认为,中国共产党的十二大报告中所阐述的文化定义具有重要意义。“十二大”指出,精神文明是人类改造主观世界的精神成果,它表现为社会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的发展水平,精神文明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文化层面指教育、科学、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卫生体育、图书馆、博物馆等各项文化事业;二是在思想层面指世界观、理想、信念、道德、思想、观念、态度等等。由此看来,这非常明确地界定了“文化”的概念和内涵,毫无疑问,这对于我们界定“文化产业”的概念和范围奠定了较好的基础和前提。 关于文化产业的范围问题,我们必须依据经济文化协调发展的要求,下大力量拓展这个范围,但又不能把文化行业中所有门类不加区别地统统实行产业化。今天的文化行业绝不等同于文化产业,同样过去的文化行业也不宜统统归为事业单位。那么,文化产业应包括哪些范围呢?从世界发展文化产业较早的国家来看,文化产业涉及范围相当广泛。如加拿大是将出版、印刷、通信、广告、摄影、电影、录音、录相、戏剧、音乐、舞蹈、造型艺术、娱乐及其场所、博物馆、图书馆、书店、展览、文化遗产和信息产业等统统包括在文化产业。在澳大利亚,文化产业包括10大项:①文学②图书(含出版、各类图书馆、档案馆)③音乐(含音乐门市)④表演艺术⑤美术(含设计、摄影)⑥电影⑦广播电视⑧艺术教育⑨群众文化⑩健身娱乐(含体育与旅游)。而泰国的文化产业亦大同小异地包括旅游文化(含风味饮食、民俗风情表演和展览)、健身文化、媒体信息文化(多媒体网络、广播、电视、报刊、图书广告)、艺术文化(举办各种专业、业余文化培训,如外语、书画、器乐)等。 参照世界一些国家文化产业发展的先进经验,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及社会全面进步的实际出发,我国文化行业的绝大多数领域均可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事业单位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文化产业。如:信息、出版发行、艺术演出、电影电视、录音录相、博物馆、图书馆、广告设计、娱乐业、体育与群众文化旅游等。然而,教育部门则不宜完全实行产业化运作。因教育产品不是一般的物品,也不是一般的艺术品,而是活生生的人,教育的终极目标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的接班人和劳动者。教育的整个过程都是围绕着培育塑造、提高人的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道德修养和科学文化知识。因而教育的内容、方法和手段都是直接作用于人的思想、心灵,为提高其品格与修养服务。然而,教育亦必须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培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人才,否则教育和国家发展,社会需求相脱离,便丧失了教育的作用和功能。但这并不意味着教育要完全按经济规律去运作。教育的运作,发展仍主要遵循自身的规律,教育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百年大计,应该具有前瞩性和长远性,教育不能只从目前的利益出发,不能只着眼于眼前需要,只看眼前经济效益,否则,一些重要的基础学科将会在建设上被大大消弱。由于教育对社会的影响作用是全方位的,若只求经济效益或过分看重经济效益,像文、史、哲等人文学科会无人光顾,我们提倡文化产业是鼓励教育的产、学、研相结合,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利用自己的科研优势,去兴办高科技文化产业。并以高效的经济效益来支持与发展文化与科技。如“北大方正”,就是北京大学利用自己的人才资源优势,兴办的高科技文化产业,其激光照排已占国内市场80%,并已广泛打入国际市场,取得年产值几十亿人民币的经济效益,不但对国家作出重要贡献,同时对学校自身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支持。 在许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文化产业正在成为冉冉上升的“朝阳产业”,但关于文化产业的概念问题仍缺乏权威性的或获得公认的定义,基本上仍处于各国根据本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自己的认识阶段。美国有的学者认为,文化产业泛指与文化和艺术相关的所有商业公司、社会、私人组织机构、部分政府职能部门或事业部门的集合,是文化艺术在一定社会环境下的经济体现。根据欧美主要经济学派提出并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采纳的定义,文化产业只包括可以由工业化生产并符合四个特征(即系列化、标准化生产过程分工精细化和消费的大众化)的产品(如书籍报刊等印刷品和电子出版物,有声制品、视听制品等)及其相关服务,而不包括舞台演出和造型艺术的生产与服务。韩国政府制订的《文化艺术振兴法》规定,文化产业是指用产业手段制作、公演、展示和销售文化艺术作品及文化艺术用品,并以此为经营手段的事业。简言之,文化产业即类同文化商品生产、分配、消费相关的产业。墨西哥有学者认为,以经营为方式,以盈利为目的、以文化为表现的法人文化企业,这类文化企业的总体则为文化产业。从以上表述我们不难发现,各国对文化产业概念的界定既有认识上的同一性又有差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