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文化管理体制与西方文化管理方式之比较,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考察: (一)关于政府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我国和西方国家在这方面走的是相反的路。西方各国鉴于随着资本主义文化生产力的增长,原有过度自由、分散的生产关系所产生的社会弊病日益突出,不得不建立相应的政府管理机构,逐步加强相对集中、统一的管理;我国则由于随着社会主义文化生产力的增长,原有过分集中、统一的生产关系越来越阻碍着文化的发展,不得不精简政府管理机构并相应转变机关职能,积极实行相对放权搞活的管理。 这是由各自的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所决定的。我们从西方国家现代文化管理体制形成的历史中可以发现,当初各国资产阶级以民主、自由为旗帜,向专制封建王朝夺取政权之后,标榜思想开放,因而在文化上采取了自由放任的政策。后来苏联和社会主义阵营的出现,西方各国鉴于国内外形势发展的需要,开始了对文化管理的重视。这一方面是文化事业的繁荣,特别是商业文化的勃兴,需要加强对文化市场的规范;另一方面是为了对内防止共产主义思想的传播,对外实施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文化渗透。于是,大体上从本世纪50年代初到60年代中期,西方各国先后建立、健全了各种形式的(包括官方的、半官方的、民间的)文化管理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能。而从发展的趋势看,这也是为了制约惟利是图的商业文化的恶性发展,缓和民众对黄色文化泛滥的日益不满。从8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所进行的文化管理体制的调整,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无论资本主义文化生产还是社会主义文化生产,放得太松不行,管得太死也不行,必须有一个与之发展程度和性质相适应的社会管理形式。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人们只有能动地去适应,才能找到一个最佳契合点和最佳实现形式。我们和西方在这方面又相同又不同。当前西方国家存在的问题是,政府管得还不够,而且也不可能彻底管。我们当前所面临的问题则是,政府放权还不够,艺术表演团体和其他文化艺术事业单位仍然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未能解决,这与各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管得还太多有关。当然,绝不是放权越多搞得越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度”。在这方面,我们也有过头的地方,或者说,我们向西方学了不该学的东西。 从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机构和人员的精干程度来说,西方国家在其文化管理体制的形成过程当中,所采取的一些组织形式和用人制度,在避免政府部门的机构膨胀和人浮于事方面,其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相比之下,我国存在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等弊端,其根本原因是管理职能的“大锅饭”和用人制度的“铁饭碗”。最近这次的政府机构精简改革,党中央、国务院下了很大的决心,采取了果断的措施。要达到预期的目标,关键在于真正转变管理职能和改革用人制度。 (二)关于政府管理手段及其机制 在这方面,西方国家有着较多的成功经验。而我们已实行的改革显然是很不够的。例如,文化经济立法,我们虽已着手进行,但基本上还是文化部门积极而其他相关部门处于消极应付状态。而西方的经验表明,只有各个相关部门共同努力,才能有效,也只有全社会动员起来才能行得通。我们多年来扶持高雅艺术和民族艺术的倾斜政策,特别是财政方面的支持,涉及到方方面面,必须由国家立法。如果仅仅是发通知或制定条例,是不管用的。再如,从作为经济手段的政府对文化艺术事业的投资方式看,我们对文化部直属表演艺术团体已经实行的演出场次补贴,确实收到了一定的激励效果,但它毕竟只占国家对文艺院团全部财政拨款中较小的比例,尚不足以使其激励机制发生根本转变。所以,国务院提出“要改革对中直院团现行的拨款制度”,是很有道理的。在这方面,法国的协议拨款、英国的间接拨款、葡萄牙的评审拨款等做法,似可借鉴。在这些国家,不论哪一种拨款方式,都是不包底、不固定、有条件的,包含着明确的利益驱动和竞争机制,促使其实现良性循环。经营得好,自创收入提高,政府拨款和社会赞助相应增加;经营不善,自创收入降低,政府拨款和社会赞助相应减少甚至不给。拨款的形式一般是按项目拨,即对艺术创作项目的质量及其创作团体的信誉进行评估,然后决定是否给或给多少财政资助。明确支持的是艺术创作而不是团体本身,绝不允许挪作他用。而我们实行的是按团体和人头拨款,无论艺术创作和经营状况好坏,年年给艺术团体拨款,大部分资金用于人头费和行政开支,不能充分支持艺术创作,其弊病是显而易见的。 再就是政府管理中契约和监督手段的运用问题。这在西方国家文化管理中随处可见,而且是相当严格的。我们在改革中已经开始运用,如机关公务员的岗位责任制、艺术院团长的任期目标责任书和对娱乐场馆的稽查制度等。在这方面,我们还应该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应真正提高到法制的高度。西方国家在这方面的执法确实是严厉无情的,值得借鉴。 (三)关于文艺团体领导体制和经营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文艺团体在这方面的改革已见成效的主要是两项:一是领导体制实行院团长负责制,明确法人地位,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对院团长的职责规定既扩大了实权又防止了个人专权,促进了领导管理水平的提高。二是用人制度实行考评聘任制,下岗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分流,并相应成立了文化艺术人才中心,为下岗人员提供内部待业保障服务。这对打破“铁饭碗”,取消“大锅饭”,实行人员精简,促进效能提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另外,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也进行了初步的改革,相应成立了文化艺术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对中直院团离退休人员采取适度统筹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中直院团的负担,并为今后离退休人员完全由社会管理打下了基础。应该说,这些改革措施是成功的,体现了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因为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比,我们的改革措施充分考虑到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而在资本主义国家,只考虑老板的利益,一旦解除合同便对雇用人员完全不管。但是,他们与此相适应的就业观念和一些做法,却是值得我们从积极的方面加以借鉴、提倡的。比如,我们直到现在还很少有人想到参加第二职业的业余培训,为必要时改行做准备。但在西方国家,文艺从业人员改行是司空见惯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