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论 在西方政治思想的主流中, 国家总是一种剩余的概念(注:Theodore J.Lowi, "The Return to the State: Critiques",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September, 1988),vol.82,No.3 p.891.)。在以社会为中心的主流思想里, 国家被工具化了。从古典自由主义到当代多元主义,国家只是个人寻求合理存在的工具,是个人利益斗争的场所(注:Gabriel A.Almond,"The Return to the state",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September,1988),vol.82,No.3,pp.858—859.),国家自身没有利益。多元主义者甚至不使用国家这一概念,代之以政府和政治系统的概念(注:GabrielA.Almond,"The Return to the state",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September,1988),vol.82,No.3,p.855.),因为他们认为,国家概念的暴力和强制色彩太浓,不符合他们对个人自由的一贯主张。经典马克思主义和新马克思主义肯定了国家意志的存在和国家的相对自主性(注:[希腊]尼科斯·波朗查斯:《政治权力与社会阶级》,第337—345页,叶林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并深刻地将国家意志与统治阶级意志结合起来,正是由于这一点,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也被认为属于社会中心论。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对国家的研究有了新的发展,国家中心论从方法论到主要的观点对社会中心论进行了批判。国家中心论的产生是以国家对社会生活的积极干预不断加强为基础的,正如塞基欧·法布里尼(Sergio Fabbrini )所说:国家问题的重新出现不是因为国家主义者(statist)的努力, 而是因为现实的发展和这些发展所带来的问题(注:Theodore J.Lowi,"The Return to the State:Critiques",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September,1988).vol.82,No.3p.894.)。 国家中心论在理论上的主要贡献在于对在政治学中占主流的社会中心论的批判,他们认为,社会中心论的国家观是一种简约论,将国家屈从于个人和阶级, 使国家工具化而失却其自主性(注: Theodore J.Lowi, "The Return to the State: Critiques",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September,1988).vol.82,No.3 p.887.),自由主义和多元主义的这种简约论直接根植于其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国家中心论认为,国家有其存在的内在逻辑与目的。斯蒂潘(Stepan)运用机能国家主义(organic-statism)方法指出, 在一个能使人的潜能获得充分发展的和谐组合的社会中,政治共同体的规范性价值在于,社会的和谐或共同的利益并不源于自发,而是要求国家权力的强大涉入, 以此重组市民——社会和国家—社会的关系。 (注:Su-Hoon Lee,State-Building in the Contemporary Third World, Westview Press,1988,p.13.) 在经验研究方面, 许多国家中心论学者从国家能力(statecapacity)角度去分析NICs经济上成功的制度原因,这也是本文所采用的分析角度。对于国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学界存在许多争议,而“强国家=发展”的观点是否成立, 有学者也提出了质疑(注: Cal Clark,"The Strong State and Development:a Growing List of Caveats",Journal of Developing Societies (1988),Vol.Ⅳ.)。存在争议与怀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国家能力概念和国家能力强弱的衡量标准上存在模糊性。笔者之所以仍然运用这个充满不确定性的分析角度是因为,首先,国家在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某些国家有目共睹;其次,国家能力研究为比较政治学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角度,正如内特尔(Nettl)所说, 在各个社会中国家的能力与弱点可以通过功能分析加以比较。(注:Gabriel A.Almond,"The Return to the stat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September,1988),vol.82,No.3,p.856.) 本文选择了韩国1961—1977年、墨西哥1940—1976 年和尼日利亚1966—1979年作为个案研究的对象,希望通过对个案的比较与分析,探讨影响国家能力的因素。 二、如何界定与衡量国家能力 如前所述,国家能力作为国家中心论的核心概念,一直未得到确切的界定:斯科克波尔(Skocpol )是在国家利益与政治经济上的统治阶级的利益之间存在的冲突中考察国家能力的(注:Eric A.Nordlinger,On the Autonomy of the Democratic Stat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1,p.22.);乔尔·S·米格达尔(Joel S.Migdal)则认为,国家能力是国家领导人运用国家机器控制社会民众从而做他们想做的事的能力(注:Joel S.Migdal,Strong Societies and Weak State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8,p.
,pp.32—33.); 有学者将国家能力定义为追求和实现具体政策和目标的能力(注: Su - Hoon Lee,State-Building in the Contemporary Third World,Westview Press,1988,p.27.);另有学者认为, 国家能力意指“政府甚至在面对社会反对时仍能够从社会抽取资源、执行其政策并影响社会团体。强国家能够抵制社会压力,改变私人部门的行为,并且改变社会和经济的结构”(注:Glenn R. Fong,"State Strength,Industry Structure,and Industrial Policy", Comparutive Politics (April,1990),Vol.22,N.3,pp.275—276.)。以上这些概念的界定有着各自不同的角度,而且是在不同层次上界定的:有在宏观政治经济结构中界定的,有在政府具体执行的微观结构中界定的。这些分歧因国家能力概念在使用中常与其它概念混淆而更加模糊了国家能力概念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