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关系理论中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兴起 近二十年来,英美国际关系理论研究日新月异,流派纷呈。自肯尼斯·华尔兹的《国际政治理论》一书出版后,结构现实主义在国际关系学界大行其道,影响至今不衰。不过,这二十年绝非现实主义“范式”一统天下的时代,其间也出现了诸如“批判国际关系”理论、“后现代主义”等思潮。然而,在所有理论流派中,能够对现实主义“范式”构成挑战的,则非八十年代以来异军突起的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莫属。 新自由制度主义这个名称是在1987年后开始正式使用的,在此之前,有各种各样的名称,如新自由主义、自由制度主义、制度主义等。(注:Robert O.Keohane: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Power,Westview Press,1989,p.2.)另外, 这个名称中的“新”和“制度”本身表明,新自由制度主义与早期的自由主义如主张贸易和平论的“商业自由主义”、提倡民主和平论的“共和自由主义”和将国际一体化与跨国互动联系起来的“社会自由主义”是有别的。 ( 注:David A. Baldwin: Neorealism and Neoliberalism:The Contemporary Debate,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 p. 4; Joseph S.Nye,JR.: Neorealism and Neoliberalism, World Politics,January 1988,pp.245-246.)1983 年克拉斯纳(Stephan D.Krasner )教授以《国际组织》杂志关于“国际机制”的专辑文章为基础编辑的《国际机制》一书以及1984年基欧汉《霸权之后》一书的出版,标志着新自由制度主义学派的诞生;而1986年基欧汉编辑的《新现实主义及其批判》一书,则预示着新自由制度主义开始向传统现实主义范式提出挑战;1988年和1995年,现实主义代表人物格里科(Joseph M.Grieco)和米尔谢默(John J.Mearsheimer)分别撰文《无政府与合作的限度》和《国际制度的错误假设》,(注:参见: Joseph M.Grieco:Anarchy and the Limits of Cooperation: A Realist Critique of the Newest Liberal Institutionalism,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ummer 1988,pp.485-507; John J.Mearsheimer:The False Promise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International Security,Winter 1994/95,pp.5-49.)这两篇文章是现实主义对新自由制度主义的还击,同时也使新自由制度主义处于反省、修正和重整阶段。 二、新自由制度主义的主要观点 1.关于无政府世界的特征以及无政府状态下国家行为的假定 与经典的现实主义范式不同,现实主义者是在“混乱”、“无序”这个意义上理解“无政府世界”的含义的,因此他们把世界看作是悲观的、对抗性的,而新自由制度主义者则在“作为一种秩序”的意义上理解无政府世界的含义,因而他们把世界看作为可协调的、乐观的,就象艾克斯洛德和基欧汉指出的,无政府这个词就是指世界政治中缺少一个共同的中央政府,但并不等于说作为一种秩序的国际社会是不存在的,“说世界政治是无政府的,并不因此就意涵着世界政治是完全缺少组织的”。(注: Robert Axelrod and Robert O.Keohane:AchievingCooperation Under Anarchy: Strategies and Institutions inDavid A.Baldwin,ibid.,pp.85-86.)而且,国际社会的无政府是与国内社会的“有政府”相对而言的,如果“国际社会缺少中央政府”这个假定是正确的话,那么理解无政府的关键就在于“政府”的含义究竟是什么,什么叫“有”政府,什么叫“无”政府。如果“政府”是指“有效治理”的话,那么在国际关系中的许多问题领域,各种各样正式或非正式的规则与制度对问题的管理就起着隐含或强制的作用。从这个角度看,即使国际社会中不存在国内意义上的中央政府,但是就问题解决的程序和规则而言,也并非如现实主义所想象的那么混乱和无序,它实际上由一只“看不见的手”调节着。而如果“对暴力的合法使用”是判断政府的标准的话,那么即使在许多发达国家内部,政府也并不绝对地垄断着暴力,更何况在本无中央政府的国际社会了。(注:关于国际社会无政府现象的分析,最引人注意的是海伦·米尔勒的文章,其中详细探讨了合法性在国际社会里的意义。 参见: Helen Milner:The Assumption of Anarch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A Critique in David A.Baldwin,ibid.,pp.143-169.) 因此,对于世界处于无政府状态这个命题,新自由制度主义与新现实主义都不否认,两者的区别只在于对无政府状态含义的认识上。 在无政府状态的世界中,国家行为的主要动机是什么?基本上,新自由制度主义接受了现实主义关于国家行为是自利自助的假定,有所区别的是,在新自由制度主义者看来,国际社会类似霍布斯眼中的“自然状态”,但又不完全是那种“国国为战”(人人为战)的“自然状态”,因为在这种自然状态中存在着“契约”的因素,这些“契约”就是下文提到的制度。因此,国家不是或不能无所限制地追求自己的利益,自利自助当然是国家行动的主要动力,但这种行动是受到国际制度限制的,是在制度框架下的行动。由此看来,与强调国际体系结构约束国家行动的华尔兹结构现实主义相比,新自由制度主义着重的是制度对国家行动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