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行政管理学会、江苏省政府法制局、江苏省行政学院联合在南京举行了“依法行政”研讨会。会议就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问题和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等重大现实问题进行了广泛而热烈的讨论。现将有关讨论观点综述如下,以餐读者。 关于依法行政的涵义基本原则及其重要意义 (一)依法行政的涵义 有人认为,依法行政或称行政法治是依法治国原则在行政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其基本涵义,旨在于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从事管理活动的要求,而不是对行政相对人活动的要求。 也有人认为,依法行政,概言之,即是根据法的合理性来制约行政的随意性,最终旨在建立秩序化的行政管理制度,使权力运行效益达到最大化,实现公正与自由的社会状态。 还有人认为,依法行政应包括行政立法、执法和监督,它要求在党的领导下把党的方针、政策作为行政执法的指导,把宪法、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行政立法、执法的依据,严格按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实施行政管理,要求把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评价行政行为的主要标准,把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规范、有序、健康作为评价行政行为的根本标准。 另有人指出,我国依法行政的特点主要是通过行政执法来组织经济建设和从事工商、经济、交通、能源等方面的管理。因此,在依法行政中要体现民主的原则。即使行政机关依法对极少数违反行政法规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必要的行政处罚措施,也应建立在说服教育基础之上。 (二)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有人认为,依法行政的首要前提是受法律约束。因为行政机关权力的来源,必须依据国家法律的授予,法律没有授权的行政是不当行政、越权行政乃至违法行政;行政机关的日常事务的运作和处理,必须依法有据;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法令、法规和规章的程序和内容也必须是法律认可的;行政机关的职责和职权是相统一的。 也有人指出,依法行政是一场深刻的观念更新和制度变革。要搞好依法行政工作,必须强化法制意识;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正确把握以下基本原则:一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和发扬人民民主统一起来;二是要坚持在法律的制约下实施行政行为;三是要维护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还有人认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应概括为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和合理裁量原则。 另有人认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是:法无授权不行;法有授权必行;行政行为必须程序化;违法行政必须追究之。 (三)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 会议一致认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行政领域的具体运用,它不仅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所在,更是依法治国的难点所在。 还有人认为,依法行政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必然要求,是保持党和政府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重要前提,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也有人认为,依法行政是国家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是行政机关履行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职责有效的途径;是提高行政效率的必然要求。 另有人从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上去理解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认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在行政各部门的贯彻与落实,是依法治国的重心,是贯彻依法治国的保证。 (四)推进依法行政进程的对策建议 有人认为,我国依法行政的现状与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的要求还有相当差距,因此,必须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为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必须健全制度,加强法制,为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必须深化改革,转变职能,为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建立运行机制;必须培养人才,提高素质,为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提供组织保证。 也有人认为,为了改进和完善依法行政,必须澄清一些看法和改进工作方法:国家公务人员在思想上还要提高对法的认识;要规范行政的内涵与具体的行政行为;政企、政事、政社要分开;要从微观管理过渡到宏观管理或者说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要严格政纪、整肃行风;要建立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更有人认为,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我国当前在“依法行政”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中,需对以下十大关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把握:在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之间,把握好部分与整体、重心与全部的关系;在法律与行政之间,法律控制和支配行政,法律与行政配合;在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关系处理上,应坚持行政服务于民,公民与行政机关是良好的合作伙伴;在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上,行政机关应区别对待,不得借口执行政策而违反法律;在行政公正与行政效率之间,既要保持公正又要讲求效率;在行政人员的守法性与主动性之间,做到守法意识与创造精神相统一;在行政的“依法”方式与“运动”方式之间,二者不能兼容;在行政主体与行政责任的关系上,主体必须有责;在“依法行政”与监督之间,需要有监督机制保障行政的依法。 关于政府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 有人认为,我国通过历次机构改革,始终没有摆脱“减了增”、“增了又减”的恶性循环的“怪圈”,因而提出我国机构改革的目标应该是实现编制管理的法制化,包括组织机构立法和国家机构编制定员。认为要在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领域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转变,关键问题是要加强立法,制定统一的国家编制法,依法管理组织机构和编制定员。为此,涉及到几个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即编制管理立法主体、编制管理执法主体、国家编制立法内容和国家编制立法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