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9月6日,朝鲜最高人民会议第十届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朝鲜修改的新宪法。朝鲜这一次修定宪法是在金日成去世4年之后进行的, 意义非同小可。它集中地反映了朝鲜内外政策的一些新的变化。本文就朝鲜这次宪法修订的具体内容以及新修改宪法提出的一些问题做了初步研究,以供读者了解最近朝鲜国情和内外政策参考。 一 朝鲜1948年9月8日发布第一部宪法到1998年9月颁布修定的新宪法,先后共修改了7次宪法。按其宪法的性质,可分两个阶段考察。 1948年9 月朝鲜成立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并且制定了第一部宪法。朝鲜说这是一部“人民民主主义宪法”。 这个宪法经过5 次修改, 1972年颁布了不同于“人民民主宪法”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又经过20年,于1992年首次对“社会主义宪法”进行了修改。在结构上将1972年版宪法11章149条改为7章171条, 增设了第四章国防一章。把原来隶属于中央人民委员会的国防委员会升格为独立机构;删去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一词,规定了“主体思想”为指导思想:把无产阶级专政改为“人民民主主义专政”;分设了国家主席和国防委员会委员长职位;新增设了允许建立宗教建筑和举行宗教仪式等内容;强调了尊法精神和技术革命等。 1998年新修改的宪法是在1992年宪法基础上修定的,是对“社会主义宪法”的第二次修改,也是国家主席金日成逝世后首次的宪法修改。新宪法为7章166条,第6章国家机构一章分为7节。宪法结构上最突出变化是新增加了1482字的序言。新修订的宪法结构包括序言;第1 章政治;第2章经济;第3章文化;第4章国防;第5章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第6章国家机构;第7章国微、国旗、国歌、首都。第6 章国家机构部分将原来的8节81条调整为7节75条。新宪法把原合为一节的“最高人民会议”和“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分为两节,“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改为“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并排在了“国防委员会”一节的后面;删去了“国家主席”和“中央人民委员会”两节,把原属国家主席的7项职责和权限分给了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和内阁; 取消了地方行政经济委员会一节,将其7项职责权限转给了地方人民委员会; 把原合为一节的地方人民会议和地方人民委员会分为各自一节;原第8 节“裁判所和检查所”顺序调整为“检查所和裁判所”。另外在条款和项目方面有增有减。在文字方面做了多处重要修改。如:“革命的政权”改为“革命的国家”;除“工人、农民、劳动知识分子”外增加了“所有劳动人民”;除农村以外的“合作集体”都改为“社会合作集体”;“农机具”改为“农机械”,“劳动者个人所有”改为“个人所有”,“实现农业的工业化”改为“实现农业的工业化、现代化”;“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引入外来势力”中删去了“任何人”等。 二 新修订的宪法在内容方面有不少重要修改。 (一)增设了序言 这次修改的宪法增设了近500字的序言, 主要是颂扬金日成的“丰功伟绩”。序言写到,“宪法是将伟大领袖金日成的主体的建设国家思想和建立国家业绩法律化的金日成宪法”,说这是“我们党和人民坚定不移的信念和意志”。(注:1998年9月7日[朝]《劳动新》社论;) (二)经济方面的内容有引人注目的重要修改 1.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生产资料只能由国家和合作集体所有”,改为“生产资料归国家和社会合作社所有”。删除了“只能由”(第20条)。在农村原来归合作社集体所有的“建筑物”、“役畜”两种生产资料被删去,“农机具”改为“农机械”(第22条2款)。2.把“合作农场场员们经营宅旁地等,居民经营个人副业产出的生产品也归个人所有”,修改补充为“经营宅旁地等经营个人副业产出的生产品和通过其他合法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属个人所有”(第24条3款)。 删掉了“合作农场场员们”,增加了“通过其他合法经营活动”。3.经济管理方面,新增加了一款,即“国家在经济管理上,按照大安工作体系要求,实行独立核算制,正确利用成本、价格、效益性等经济杠杆”(第33条3 款)。4.在对外贸易方面,将原来的“对外贸易由国家或国家监督下进行”,改为“对外贸易由国家或者社会合作社进行”(第6条1款)。5.对外经济合作方面,将“国家奖励我国的机关、企业、团体和其他国家的法人或者个人进行企业合营和合作”,修改补充为“国家奖励我国的机关、企业、团体和其他国家的法人或者个人进行企业合营和合作及在特殊经济地区建立经营各种企业。”增加了“特殊经济地区经营各种企业”。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修改 1.原“依法保护著作权和发明权”,修改补充为“依法保护著作权和发明权、专利权”。增加了“专利权”。2.新增加了一条作为第75条“公民拥有居住和旅行的自由”。3.去掉了原第82条第1 款的全部内容:“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社会生活的基础”。4.去掉了原第86条第3 款的全部内容:“背叛祖国和人民是最大的犯罪,背叛祖国和人民的人依据法律予以严惩。” (四)国家机构及其职能有重大调整 1.删去了原第6章第2节国家主席和第4节中央人民委员会, 废除了国家主席制,将政务院改为内阁,实行国防委员会、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内阁领导体制。取消了地方行政经济委员会,强化了地方人民委员会。2.国防委员会地位提高、权力加强。按最高人民会议选举顺序规定,先选举国防委员会委员长;其次选举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委员长;然后选举国防委员会副职和委员,选举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副职和名誉副职、秘书长和委员; 最后选举内阁总理和副总理。 这同1992年宪法先选国家主席、副主席,后选举国防委员会委员长形成了对照。在宪法结构顺序上,原宪法最高人民会议常设委员会一节在前,国防委员会一节在后;现宪法改为国防委员会一节在前,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一节在后。在国防委员会的性质表述上,由原来的“国防委员会是国家主权的最高军事指导机关”,修改补充为“国防委员会是国家主权的最高军事指导机关,是总体的国防管理机关”。国防委员会委员长的职权扩大。原宪法第113 条规定“国防委员会委员长指挥统帅一切武装”,现修改补充为“国防委员会委员长指挥统帅一切武装、全面指导国防事业”。原宪法规定国防委员会职权为4项,新宪法为5项,新增1项,即“设立或撤消国防部门的中央机关”。3.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的权力得到扩大和加强。宪法结构上原宪法规范常设委员会的条款共5条7款10项;新宪法规范常任委员会的条款增加到11条15款18项,并且明确规定“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是最高人民会议休会期间的最高主权机关”(第106条)。 还赋予常任委员会委员长“代表国家接受外国大使任命书和召回书的权力”(第111条)。 新增设了常任委员会名誉副委员长职位。常任委员会的权力扩大。1992年宪法规定常设会议权限为10项,主要是召集会议,制定、修订、解释和废止法律法规,选举全国议员,组织地方议员选举,发布决定和指示等。新宪法规定常任委员会权限共18项。除了原来的权限外,又将原国家主席的3项权限、 原中央人民委员会的7项权限和原最高人民会议的1项权限赋予了常任委员会。4.内阁的权力也得到相应地扩大和加强。宪法结构上,1992年宪法规范政务院的条款为9条12款9项;新宪法规范内阁的条款为14条19款12项。内阁从性质和法律地位上与原政务院有很大的不同。原“政务院是最高主权机关的行政执行机关。政务院在国家主席和中央人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工作”(原宪法第124条)。 新宪法规定“内阁是最高主权的行政执行机关,是全面的国家管理机关”(新宪法第117条)。 内阁没有像政务院那样的上面指导机关,只对最高人民会议和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负责。原政务院总理不能代表朝鲜政府,新宪法规定“内阁总理代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新宪法120条)。在权限上, 除原政务院的权限外,将原中央人民委员会“为执行国家政策制定对策”的权力赋予了内阁,新增加了一些权力,如依照宪法和法律制定、修定、补充有关管理国家的规定的权力;增设或撤消重要行政机关、企业的权力;为改善国家管理机构制定对策的权力;为确立国家管理秩序增加了监督控制权力等。5.地方人民委员会的权力得到扩大和加强。地方人民委员会的性质由原来的“是地方主权机关”改为“是地方主权机关,该地区地方主权的行政执行机关”(新宪法第139条)。 由于地方行政经济委员会被撤消,原地方行政经济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都转到了地方人民委员会,既负责权力机关的各项工作,也全面主管地方的行政工作和经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