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即将跨入21世纪。世纪之交,在回顾与总结的基础上展望未来,以科学研究的态度对我国行政法在新世纪的发展趋势和可能前景作出一些预测,对其可能带来的影响提出因应对策,这具有重要的理论探索与实践指导意义。因此,本文根据依法治国方略和行政法治原则的客观要求,采取综合研究与重点分析相结合、系统性与框架性相结合的方式,从行政法的环境论、一般论、主体论、行为论、程序论、救济论和部门论等七个方面,对中国行政法在21世纪的发展趋势略作探讨,旨在为人们前瞻性地思考和解决与此有关的问题,从而为促进行政法文化革新,推动我国行政法的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在21世纪获得更大的发展提供一点参考。 一、21世纪中国行政法的环境因素之发展及其影响 行政法生存发展于社会环境之中,与社会环境紧密联系和相互影响。要探讨中国行政法在21世纪的发展趋势,首先需要认识其环境因素即经济、政治、社会和思想文化等要素的发展变化趋势及其影响。这里所谓环境因素,不仅包括国内因素,也包括国外因素甚至全球因素这样更大系统的因素。 当今世界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思想文化正在发生重大变革和调整,这是将延续至下个世纪和更长时期的发展变化进程,对法制建设包括行政法制建设将带来持久、广泛和深刻的影响。从世界范围看,已经出现并继续演进且将长期存在和发生影响的重大发展变化包括:信息网络化,经济全球化,新技术革命的广泛深入发展,建立环境保护机制和可持续发展模式的不断努力,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人权问题日益受到各国重视和得到改善并逐步走向共识,(注:中国对促进人权问题给予极大关注,发展相当快。1998年10月5 日我国政府已正式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此乃我国政治生活领域中的一件大事,进一步表明了我国在促进人权方面的真诚意愿和新的进步。)国家、社会和公民的权利(权力)关系和利益关系及其矛盾冲突之平衡协调机制的相应发展,国际冲突频发及其经济因素成分加重趋势和有关协调机制的探索(即建立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的全球努力),全球的民主化潮流的出现和深入发展,政府角色和职能的调整和转变,建立突发灾难(自然灾害、全球重大经济危机、核战争等)防御机制的不断努力,建立传统和新出的重大社会问题(贫困、粮食、毒品、癌症、爱滋病、民族矛盾、宗教冲突、人口老龄化、教育终身化、现代科技对传统伦理的挑战、婚姻家庭观念的新旧冲突和多样化宽容化等)解决机制的各国各界共同努力,政治意识形态矛盾冲突的变形和淡化及矛盾冲突重心逐渐转向经济利益矛盾冲突的进程,文化交流、冲突和协调的范围和力度加强,传统文艺形式的扬弃与新型教化和娱乐形式的出现并存发展等等。这些发展变化对于法制建设包括行政法制建设的影响是广泛和深刻的。 例如,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从古到今大致经历了以劳力投入为主的经济时代,以资本投入为主的经济时代,以技术投入为主的经济时代,现在正走向以知识、技术和信息综合投入为主的知识经济(knowledge economy)时代, 目前技术创新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达到60—80%,技术创新已被公认为20世纪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注:参见刘茂林:《知识产权法的经济分析》,法律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30—33页。)随着新技术革命和经济发展的进程,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越来越多,并出现了许多高新技术开发区和产业带;这些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和区域往往是新的经济增长点、增长带和增长空间,且其相互联系和影响非同以往,知识产权的形成、归属、收益、转让和保护等方面问题和矛盾相对而言也比较集中和突出,这就特别要求依法加强专门保护,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机制(另一个重要机制是司法保护)。 再如,在讨论中国的改革和发展问题时,最近许多国外学者提出中国已进入第二代改革。他们认为:第一代改革是从20年前开始的,其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是鼓励竞争,依靠政策调动人们争取先富起来的积极性;90年代中后期开始的第二代改革难度更大,其主要内容是健全法制,依法保护产权并强调正当竞争,为此需要重新思考政府和国家在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注:参见陈蓬:《斯蒂格利茨谈现代经济学的发展》,《光明日报》1998年8月14日,第6版。)现代市场经济史已充分说明,经济发展完全由政府包办或政府严重缺失都会导致失败,必须重新思考和调整政府与企业、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正如世界银行行长詹姆斯·D·沃尔芬森所指出的:经济发展不仅仅是资金、技术等要素的投入,它还与基本的制度环境(即决定如何使用那些投入的规则和习惯)有关;而有效政府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制定、确认并维护这些规则和习惯;故没有一个有效的政府,则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是不可能的。(注:参见世界银行编写组编者:《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变革世界中的政府》,蔡秋生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8月版, 前言部分第3页。)而所谓有效政府, 现在较新的认识和正在进行的实践就是要使政府行为方式进一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定量研究结果表明目前我国在政府行为方式适应市场化程度的发展方面即政企关系、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方面尚有较大空间),(注:参见周冰、文广:《中国政府行为方式适应市场化程度测度》,载《天津社会科学》1998年第1期。)同时, 应在自由市场的小政府与激进主义(集权主义)的大政府之间建立某种形式的妥协,也就是建立规模适中的政府即中政府,而这些都需要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现代行政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和保障。(注:参见[美]托尼·于特:《第三条道路不是通往天堂之路》,载《参考消息》1998年10月12日,第3版; 拙文:《中政府:我国城市政府组织法制的理性选择》,载《现代法学》1995年第2期。)可见, 在转型发展中的我国,经济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政府角色和职能的调整和转变,对于健全现代市场经济法制包括行政法制,增强政府依法行政和宏观调控的能力,最终实现行政法治目标,显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