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15 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1条修正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那么,为什么说私有财产不能像社会主义公共财产那样写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六个字呢?本文仅就这个问题谈谈个人论点。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最早被规定在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随后载入1791年法国宪法。后来的许多资产阶级国家在宪法中都有这个规定。它是资产阶级宪法的灵魂和中枢神经,是资产阶级的最基本的人权。资产阶级宪法的各项原则和内容都受这根国家神经的支配,都从这里取得它的生命和价值。 首先,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对封建时代神权和政治特权的否定,是资产阶级民主制的灵魂。作为有产者的资产阶级当家做主,对于无产者阶级实行剥削和统治,就是立足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资产阶级的生命权、自由权、安全权,以及各项政治权利、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的价值和实现程序,都深藏在这个财产权利之中,决定于财产权数值。 其次,它是资本主义的契约自由和过失原则等市场经济体制原则所结合的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肯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过失原则是自由资本主义法制建设的三大基本原则,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基础,就使资本主义制度找到了结合在一起的适宜的经济体制,即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而完善起来,并实现法制化。可见,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基础的法律认可,是资本主义的旗帜,也是资产阶级宪法的旗帜,而且在整个资本主义时代是不可动摇的。 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同生产社会化的矛盾是资本主义社会所无法解决的固有矛盾。随着这一矛盾的日益激化,特别是本世纪三十年代的资本主义总危机,使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走到尽头,极大地威胁到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于是资产阶级不得不启用国家这个政治统治工具实行干预,一改以前公开申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规定,为对私有财产实行有条件的保护。如为了公共利益之所必需,给以补偿,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等可以动用私有财产,以至于有的国家实行国有化,建立了国有经济或公有经济。这不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动摇,而是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新措施。也就是对资本家私有财产的逐个保护,改由以国家为代表的总资本家的通盘保护。使国家由放任资本家自由经营的“有限”政府,转为全面负责的“无限”政府,从而使资本家的私有财产也就更加神圣了。 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宪法规定有不得修改条款,如领土完整和共和政体等内容不得修改。但这只是形式,而其宪法的灵魂,当然包括这些不得修改条款的灵魂,仍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只要国家主权所及的领土空间不变,资产阶级的政权组织健在,资本家的私有财产就不会减损。也就是只要产生并服务于私有财产神圣的国家权力组织和管辖范围不变,私有财产神圣的光环就没有人能够摘掉,就会使私有财产在不那么神圣的规定中而更加神圣。不得修改条款的真正意义是保证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不得修改。资产阶级宪法某些内容的修改和不得修改,都以维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根国家神经的需要是从。只要资本主义存在神圣不可侵犯就是绝对不可动摇的,而不论其在宪法上使用了什么样的词句。 同样,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社会主义宪法的灵魂和中枢神经,作为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宪法的旗帜,也是不可动摇的。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都在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中找到了它的存在基础和价值。 一是,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法律肯定。表示着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中矛盾的主要方面,表示着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性质,及其与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本区别。公有财产是剥夺剥夺者,解放生产力,和在此基础上发展生产力的成果,是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继续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的立足点;公有财产也是消灭剥削阶级,消除两极分化的物质基础,是达到共同富裕目标的终极保障和实现的尺度。社会主义的本质能否得到实现和实现到什么程度,最终都要决定于公有财产的状况。因此,宣布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根本使命。 二是,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的立足点和归宿。它是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任务,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物质基础,没有对公有财产的绝对保护,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公有财产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共产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专政,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公有财产也是坚持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改革开放,保证改革开放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的根本条件。 改变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规定不可,然而在我们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在宪法中加进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使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并存呢?也不可。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在宪法中“双神圣”是不可能的。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可以并存和共同发展,而且时间很长,根据宪法修正案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还是有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