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做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发展进程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载入史册,标志着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不久前闭幕的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庄严的国家根本大法,变为宪法原则。依法治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社会进步和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 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我们讲依法冶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是依照宪法治理国家、建设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权组织主要形式,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它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在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的进程中,如何从理论上正确理解,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处理好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与充分发挥人大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就成为一个在理论上、实践上都需要进一步深入认识和明确的现实问题。 本文试图依据宪法学的有关理论,就党的领导权界定、人大的权力地位、党的领导与国家权力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由此涉及的维护宪法尊严等问题,做一尝试性的探索。 一、党的领导权及其特征的认识 在世界近代史上,政党是顺应民主政治的需要而产生的。最初人们倡导民主的时候,政党并没有在民主政治中得到明确的位置。在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们看来,民主就是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这种权力如何体现呢?卢梭设想,人民在充分自由的基础上达成社会契约,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交给国家,这就是人民主权。然而人们发现这种设想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需要解决一系列实际问题:要集中民众的意愿和要求,要把能够正确表达这种意愿和要求的代表选出来,要组织人们进行投票、对人们的选择意向加以引导等都需要有一个非政府的组织来操持,于是,政党便应运而生。政党成了民主制度中连接人民和政府的桥梁,所以,是代议制民主孕育了政党。(注:参见王长江著:《政党的危机——国外政党运行机制研究》,改革出版社1996年版,第34页。) 众所周知,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总结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的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当代的社会主义实践相结合,逐步形成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开创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历史已经雄辩证明:中国没有其他任何一种政治力量,能够取代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摆脱贫穷落后,走向繁荣、富强。中国各族人民用法律的形式充分肯定了中国共产党的伟大历史功绩和在国家生活中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宪法中向世人宣告:“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时,在《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阶级通常是由政党领导的,政党是阶级利益的集中代表者。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是通过它的先进分子组织——共产党成为执政党来实现的。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权也就成为判断国家政权社会主义性质的重要标志。中国共产党之所以成为国家政权的领导核心,主要是由于党的性质和党自身具有其不同于其他政党和团体的特点所决定的。 但在党领导人民取得革命胜利,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后,如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以民主形式治国安邦也就相应地成为中国共产党人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党是在领导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不断总结国际国内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基础上,寻找到答案并且完善的。 《中国共产党党章》对党的领导做了明确的界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对此,我国的《宪法学》教科书是这样解释的:“所谓党对国家生活的领导,就是指我们国家的经济、政治、教育、社会等一切方面的工作,都要接受党的政治领导。它实质就在于:党要从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指引和掌握国家生活的发展方向,为它规定长远的目标和现阶段的任务,使之沿着党的路线前进。”(注:吴家麟主编:《宪法学》群众出版社。)毛泽东也曾经有过精辟的论述:“所谓领导权,不是要一天到晚当作口号去喊,也不是盛气凌人地要人家服从我们,而是以党的正确政策和自己的模范作用,说服和教育党外人士,使他们建议。”(注:《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75页。) 根据上述解释,我们可以这样去理解党的领导权:首先,党的领导是一种以号召力、说服力、影响力为特征,以人民的自觉拥戴和自觉服膺为实现标志的政治权力;而不同于国家权力是以强制服从为标志的法律权力,这应该是政党领导权与国家权力的根本区别所在。其次,《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我国宪法也规定:“各政党和社会团体都必须以宪法规定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这就说明党的领导权和国家权力是有根本区别的。而且,宪法制定和违宪行为的追究都是由全国人大或其授权的国家机关履行的,而不是共产党直接负责的。最后,作为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具体体现的路线、方针、政策,从本质上说它是国家领导阶级——工人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但它本身并不就是法律。从法学角度,这种统治阶级的意志还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通过国家立法机关的活动这个运作中间环节,才能上升为国家意志——法律,从而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从以上这三个方面就不难理解,党不享有与人大并行的国家权力,人大的法律权力高于一切政党。如同列宁所说:“苏维埃高于一切政党。”(注:《列宁全集》中文第一版第26卷,第2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