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研究根植于对一些共同历史背景与学术传统的理解。作者认为,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是由两股相互作用的力量促成的:一是变革传统社会的压力,二是学术批判和创新的力量。就前者而论,根据学界的一般理解,它指的是这样一种特殊情境:从80年代中期开始,尤其是冷战结束以来,如何超越自由市场和中央计划经济模式这两种长期对峙的现代化路径并实现一个有效的法治政府成为全世界重新关注的焦点。新保守主义和后现代思潮盛行西方世界,自由主义传统的多元化价值取向得以保留,但政府在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公平等方面的能力和绩效再次受到了重视;前苏联和中国等传统计划经济国家在反思现代化教训的伤痛中重新选择了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当变革传统社会的动力不能再诉诸旧式的制度结构和思想资源,而必须仰仗新的知识理念和制度认同的时候,一个运转良好的法治政府的意义凸现出来。这样一个政府能否通过对传统行政法体系的模式转换及其理论基础的重塑而获得有效的制度资源与新的合法性支持便逻辑地演绎为行政法学界一个时代性的课题。这一课题引发了学界重新理解传统行政法现象的需要,其中,关于行政法性质、目的、功能等理论基础的研究及相应地建立一套怎样的行政法模式被提上了学术日程。近年来,在中国和英美国家的行政法学领域,哈佛大学的Richard B.Stewart教授、圣路易斯大学Kenneth F.Warren教授、印第安那大学的Alfred C.Aman教授、伦敦经济学院的Carol Harlow教授与Richard Rawlings教授、曼彻斯特大学的Martin Loughlin教授、牛津大学的Paul Craig 教授和北京大学的罗豪才教授等公法学家,对这一课题作出了深入、建设性的研究,由此触发了对传统行政法学术思想的批判和创新。长期以来关于政府和公民之间权利义务的设计及与此相关的行政效率与个案公正、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制度安排存在的紧张对峙及内在的不对称性,揭示了现代社会的焦虑和传统行政法模式的局限性,戴西(A.V.Dicey )的规范主义模式和狄骥(Léon Duguit)的功能主义模式(其极端情形即为前苏联的管理模式)的影响日渐边缘化。而试图超越和置换这二元性对峙结构的平衡思想和平衡模式如何有助于新的学术传统的确立得以根植于更为广泛的合法性基础呢?众所周知,中国行政法学者对此作出了较为系统的回答,但欧美学界又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呢?过去的研究尚未有足够的关注。学界一般认为,西方行政法的学术传统可划分为以狄骥为代表的欧陆功能主义模式和以戴西为代表的英美规范主义模式,从学术渊源上理解,这种划分大体上是成立的,但未尽契合后来的发展历程,以英美行政法为例,学术传统事实上并不存在一以贯之的理论基础和制度偏好:30年代至70年代的半个世纪里,功能主义模式在英美国家产生过重大的影响;倡导协调以行政权和公民权为基础的社会多元利益的行政法平衡模式作为一种非主流的学术传统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并在最近20年引起了广泛关注;自本世纪60年代以来,以布坎南(James M.Buchanan)为领导的公共选择学派(Public Choice School)重新审视了政府决策的理论基础和官僚政客的行为动机,从而推动了学界对行政法模式的深入思考。本文旨在从比较法的视角作一些初步的研究。 一、欧美行政法学术传统中的平衡思想及其最近的发展 欧美行政法的学术传统主要有两个源头:以戴西(A.V.Dicey )为代表的规范主义模式(the Normativist Style )和以狄骥(L éonDuguit)为代表的功能主义模式(the Functionalist Style)。 (注:最早作出这种划分的行政法学家是 J.Willis 教授, 参见 'ThreeApproaches to Administrative Law:The Judicial,the Conceptual,and the Functional(1935)',I univ of Toronto Law Journal 53.willis 的“judicial ”路径仅指对行政权的司法控制, 属于“Conceptual”范畴,即认为行政法的目标(object)主要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作者认为这可理解为以戴西为中心的一种行政法传统,另一种传统即归属为功能学派(the Functional School)。 这种划分在30年代英美学界已获得广泛的认同,参见Ralph F. Fuchs, 'Conceptsand Policies in Anglo-American Administrative Law Theory(1937)' The Yale Law Journal,Vol.47:538—576.Martin Loughlin后来明确以这两种模式作理想类型进行系统的研究,作者研究公法的两种思想传统是以廿世纪行政法的兴起和占主导地位为前提的,因此学界普遍把其等同行政法学术传统的划分。 相应的模式, Carol Harlow 和Richard Rawlings称为“红灯理论”模式(Red light theories)和“绿灯理论”模式(Green light the ories),近似的模式, 罗豪才教授称之为控权模式和管理模式。)这两种模式的分歧奠基于学界对行政法的性质、范围、功能、制度安排及其理论基础的不同理解。规范主义模式把行政法视作“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其旨在通过一套规则设置保护个人免遭政府侵害,因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优于行政便利或行政效率,在制度安排上重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的机制设置,该模式根植于自由放任(Laissez—faire)的经济理论,普通法传统,经典宪政主义(17、18世纪宪政)的人权保障和有限政府观念及其自由主义、保守主义文化传统,自戴西以来的英美行政法学界曾长期占主导地位。韦德(H.W.R.Wade)、史密斯(de Smith)、戴维斯(K.C.Davis)、盖尔洪(W.Gellhorn)、施瓦茨(B.Schwartz)等大多数学者都可归入这一模式。功能主义模式认为“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它决定着行政机关的组织、 权力和职责, ”(注: Ivor Jennings, The Law and theConstitution,London University Press,1959,p217.詹宁斯完全接受法国狄骥等学者的见解,他说:“现代法国行政法的读者对于何为行政法不会再有疑问了。它是关于行政的法——行政法是确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力和职责的一套规则,”Ibid.p236.)把行政法视作政府有效推行社会政策,实现社会管制或提供公共服务的工具,强调法律对提高行政效率和促进公共利益而具有的管理与便捷功能( Regulatory andfacilitative functions),主张以行政为中心(注:在英美行政法学界, 古德诺( Frank Goodnow)第一个创立了“非以法院为中心的行政法理论”(anon—Court—Centered theory of administrative law)。倡导政治与行政的严格界分,强调行政法平衡多种社会偏好的中立功能。参见F.Goodnow,'the Principles of the Administrative Lawof the United States'.H.Y.:Putnam,1905,pp1—7.pp66—68。)节制司法审查和革新行政程序制度, 其理论基础可以在社会实证主义(Sociological Positivism) 、社会进化论( Evolutionary SocialTheory )和实用主义哲学(Pragmatism)中获得解释。(注: MartinLoughlin:Public Law and Political Theory ,Oxford UniversityPress,1992,p105.)这种模式发韧于欧陆行政法学界, 狄骥 ( LéonDuguit)的“公务论”即为最初的经典表述,在本世纪20、30、40年代的英国与美国,拉斯基(Harold J.Laski ) 、 詹宁斯( W . lvorJennings)、罗布逊(W.A.Robson)、威利斯(Willis)、威尔逊(W.Wilson)等人在批判戴西模式中使功能主义模式导入英美行政法学界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注:罗布逊等人申言“在行政法的所有特征中,以能够恰当地服务于公共利益为条件,最具裨益的莫过于行政法庭有权推进某个特定领域的社会改良政策”,因此“行政法庭能够真正地有助于行政大臣执行其政策。”参见,W. A. Robson , Justice andAdministrative Law(London 1928),P.Xi.次年,戴西的拥护者认为,英国时下的风气表明法治正经历着明显的衰败,行政法专制主义在抬头。参见 Lord Hewart,The New Despotism(London 1929),相类似的情形,美国学者称为行政专制主义时期,认为当时行政法有两种暴政,一是实体法上的( Substantive tyranny ), 一是程序法上的 (Procedual tyranny)。参见Paul R.Verkuil,'The Emerging Concept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1978),Columbia Law Review,Vol.78:284.)关于这两种模式的主导地位问题,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有学者指出,纵观英美整个行政法学术传统,“功能主义模式只是作为一种异端的传统(adissenting tradition)维持了它的生命力, 该模式的价值和方法很难挑战占统治地位的保守的规范主义模式。 ”( 注 :Martin Loughlin:Public Law and Political Theory . OxfordUniversity Press,1992,p181.)Alfred C.Aman教授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自新政以来的美国,或者,可以说自30年代经济危机以来至70年代末的整个西方世界,倚重工具主义的行政法功能主义模式一直占主导地位。 (注:Alfred C.Aman,Administrative Law In AGlobal Era,Ithaca: Cornell Univ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