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98年行政法学研究概况 1998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继续深入拓展。学者们更加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努力发挥行政法学理论的指导、预测、论证功能,为行政法实践提供帮助。本年度出版的行政法学著作主要有: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走向行政法治》(中国方正出版社)、《比较行政程序法》、《各国行政程序法规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姜明安主编《中国行政法治发展进程调查报告》(法律出版社)、胡建淼著《比较行政法——二十国行政法评述》(法律出版社)、刘恒著《行政救济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刘兆兴主编《中德行政法现状:行政行为、行政监督、行政审判》(中德第一次行政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皮纯协、何寿生编著《比较国家赔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胡建淼著《行政法学》(“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胡锦光著《行政处罚研究》(法律出版社)、高家伟著《行政诉讼证据的理论与实践》(工商出版社)、刘善春著《行政诉讼价值论》(法律出版社)等。值得一提的是,杨建顺出版了长达73万字的《日本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一书,这是一部由中国人民的详细介绍日本行政法律制度的力作。另据不完全统计,本年度在报刊、杂志上发表的有关行政法学研究的论文近500篇。 (注: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中行政法学索引。) 本年度比较重要的学术活动有:1998年5 月海峡两岸行政法学者在台湾举行了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学术研讨会。1998年7月27日—28 日在山西太原召开一年一度的行政法学年会,会上主要研讨了有关机构改革与法制建设、行政执法的理论与实践、行政执法程序等问题,并组织了对行政许可法试拟稿的讨论。1998年11月16日—17日在上海召开行政程序法国际研讨会暨东亚行政法研究会第三次年会,有来自中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日本、韩国、美国、荷兰、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等国家和地区的120余位专家学者济济一堂,共同研究行政程序问题, 为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提供借鉴。 本年度没有重大的行政立法活动,仍在作着立法准备工作。行政复议法已提交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可望在1999年获得通过。行政许可法已起草出初稿,目前正处于广泛征求意见阶段,行政收费法的制定步骤已确定,先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收费管理条例,待实施一段时间后再上升为法律。行政强制执行法也已开始着手研究。统一行政程序法由于条件还不成熟,不能在近期制定出来,只能分阶段进行。(注:参见张春生在行政程序法国际研讨会暨东亚行政法研究会第三届年会上提交的论文《中国行政程序法的发展与展望》。)本年度通过的比较重要的部门行政法律有《高等教育法》、《土地管理法》、《消防法》等。 二、1998年行政法学研究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和核心。“只有以依法行政为重心和突破点,人治的现状方可望改变,法治才可望实现。”(注:吴雷、杨解君:《试论依法行政》,《法商研究》1998年第5期。 )有学者撰文探讨了依法行政的内涵,认为依法行政的“法”在本质上必须是体现人民整体意志(公意)的法,而不能是长官意志、个人意志、少数利益集团意志的反映;在形式上应限定在法律、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两种形式上;在法律要素上不仅应包括法律规范,还应包括法律原则以及法律目的和法律精神;在法律渊源上原则上应采成文法主义,以不成文法(判例法制度)作为补充。(注:吴雷、杨解君:《试论依法行政》,《法商研究》1998年第5期。 )有学者详细介绍了德国的依法行政原则,即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并分析其得以存在的宪法基础,强调任何意图参考或引进德国式依法行政原则时,都应多注意其宪法背景的基础作用。(注:于安:《德国的依法行政原则及其宪法基础》,《法学》1998年第11期。)有学者通过论述中国行政法上合法性原则确立的基础,该原则的适用范围以及该原则的基本内容后指出:依法行政与合法行政不是也不应是同一概念,从依法行政过渡到合法行政是法治发展中的一个飞跃,也是人们对政府法治的要求从形式走向实质的标志。(注:胡建淼:《关于中国行政法上的合法性原则的探讨》,《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 (二)关于行政法律关系 这是行政法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体制发生的巨大变革,行政法律关系也有了重大的变化和发展。学者们纷纷撰文对其进行研讨。有学者将行政法律关系界定为是受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权行使而形成或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不只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在性质上是一种法律关系。他们将行政法律关系划分为若干类型,如权力关系与非权力关系、实体关系与程序关系、对内关系与对外关系、单方意志性关系与双方合意性关系、原生的关系与派生的关系、整体的关系与单个的关系等。他们将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总结为: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单方意志性与权利义务不对等性、权力与权利的综合性。主体和内容的不可自由选择性、救济性或监督性等。(注:杨解君、温晋锋:《行政法律关系新论》,《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8年春季号。)有学者就中国社会转型和改革对行政法律关系所带来的变化发展及多样化形式和特征等问题作了探讨。中国当代行政法律关系已不是过去那种单纯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是有了多样化形式,具体包括:第一,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直接管理关系;第二,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宏观调控关系;第三,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服务关系;第四,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合作关系;第五,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指导关系;第六,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赔偿关系;第七,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监督行政关系。从上述归纳来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明显增长,监督法律关系明显强化,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的配置趋向均衡,同时也体现出行政活动的内容日益丰富,方式也日益民主化、公开化和合理化。该学者认为,当代中国法律关系的上述发展变化要求从理论上重新认识并概括行政法律关系的诸项特征。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恒定性与多样化;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对应但不对等性;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力和权利运行的有限性;行政法律关系的及时变动性等。(注:罗豪才、方世荣:《论发展变化中的中国行政法律关系》,《法学评论》1998年第4期。)有人对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问题作了探讨。 他们认为,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法律关系变更的一般观点,即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包括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的变更的看法不准确,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只能是在原权利义务不变的情况下主体或客体发生的变化,若权利义务发生变化实质上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注:袁曙宏、丁丽宏:《略论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法商研究》1998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