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宪的背景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建国以来,我国曾颁布过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此外,1949年还颁布过一部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实践证明,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是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好宪法,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88年、1993年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发展,对宪法又作了两次部分修改,使宪法的规定更加完善。那为什么今年还要对宪法再作修改呢?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识: 一是,从1993年以来,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前十五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向更深层次发展,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取得了一些新的突破,积累了一些新的经验。 二是,1997年初邓小平同志逝世,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更加缅怀邓小平同志对改革开放和创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所作出的卓越贡献,更加深刻地认识到邓小平同志对党、对人民、对马克思主义的最大贡献,及留给我们的最珍贵的遗产,就是邓小平理论,只有邓小平理论能够解决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问题。 三是,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总结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经验,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跨世纪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对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指导意义、科学体系和时代精神作了新的阐述,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对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治国的基本方略等这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充分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愿,应当用国家根本大法予以肯定和保障。 十五大召开之后,各方面纷纷要求根据十五大精神对宪法作出修改和完善,以适应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需要。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宪法修改工作被提到了党和国家的议事日程上来。 二、修宪的过程 宪法的修改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要求更加严格。宪法规定,提出宪法修正案只有两种途径: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是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宪法修正案经全国人大会议审议后,需经全国人大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赞成,才能获得通过。 修宪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在实践中,都是首先由中共中央提出修宪建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后,再按法定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在我们国家,坚持党的领导是一条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党的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不论是1954年宪法的制定,还是以后历次宪法的修改,都是在党中央直接领导下进行的。党的十五大以后,中共中央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于去年11月成立了中共中央宪法修改小组,由李鹏同志任组长。宪法修改小组在学习党的十五大报告和近几年来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总结改革开放的新经验,收集、研究各方面对宪法修改提出的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初步意见。初步意见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审定并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原则通过后,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一是于1998年12月5日将初步意见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或党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组和中央委员、侯补中央委员征求意见。二是于12月21日中共中央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由江泽民同志主持,就中共中央提出的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初步意见,征求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三是于12月22日和24日中共中央宪法修改小组召开座谈会,由李鹏同志主持,就宪法修改问题征求法律专家和经济专家意见。中共中央认真研究了各方面的意见,对初步意见又作了修改,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和政治局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1999年1月,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讨论了中共中央的建议,依照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3月9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听取了田纪云副委员长所作的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之后各代表团进行了审议。3月15 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按照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绝对多数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注:共发出表决票2862张,收回表决票2858张,有效票2856张,其中赞成票2811张,反对票21张,弃权票24张。) 可见,宪法的修改过程,其实质就是党领导人民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是将经过实践证明正确、成熟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宪法修改的内容,充分反映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 三、修宪的原则 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必须保持相对稳定,这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国家稳定的重要保证。历史经验证明,宪法不稳,缺乏权威,是造成国家动荡的重要原因。因此,对宪法修改必须十分慎重。当然,保持宪法稳定,并不是宪法是一成不变的,一点也不能动,该修改的则必须及时修改。马克思在谈到拿破仑法典时曾说:“这一法典一旦不再适应社会关系,它就会变成一叠不值钱的废纸。”因此,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当客观实际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实践已经走到宪法前面,不修改宪法就会阻碍社会进步,会致改革开放于违宪境地时,则必须及时修改。否则,宪法也会因为不适应客观实际而失去权威。但宪法修改必须注意坚持三个原则:一是,能不进行宪法修改的尽量不修改,特别是不应经常对宪法进行全面修订。二是,在必须对宪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时,必须坚持非改不可的才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三是,宪法的部分修改只能对具体制度作进一步的完善,对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根本原则的修改,则是必须坚决反对的。因为对这些涉及国家根本的修改,已经不是修改宪法,而是破坏宪法、颠覆国家。前苏联、东欧的演变,就是从修改宪法的根本规定即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等规定开始的,这个教训必须时刻牢记,引以为戒。因此,中共中央关于修宪的建议中明确提出,这次修宪的原则是只对需要修改且条件成熟的问题作修改,可改可不改的问题不作修改。这些不仅是这次宪法修改的基本原则,也是1988年和1993年两次宪法修改的基本原则,也应成为今后宪法修改的基本原则。 四、修宪的内容 1.关于邓小平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