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在我国现行立法、执法和法学理论中是一个使用率颇高的概念,但对其理解却很不一致,现行法律规定也极不明确和统一,因而无论对我国的法制实践还是对法学理论研究都带来了极大不便及不利影响。本文试图就此作些探讨,以期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并就此求教于诸位同仁。 一、我国行政裁决的现状 我国行政裁决的现状,可从法制现状和理论现状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一)法制现状 法制亦即法律和制度及其实施。我国行政裁决的法制现状主要表现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但在这些文件中行政裁决的涵义却很不一致,主要有以下几种: 1.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对象是行政管理事项。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在这里,行政裁决实际上就是行政处罚的另一表达,而行政处罚则是一种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居间行为,其对象是民事纠纷。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对拆迁补偿等问题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因而可以协商解决,行政机关不能主动干预;只有当当事人协商不成时,才由行政机关以第三方的身份居间裁决,这并不影响其裁决对象的民事性质。 3.行政裁决是政府解决行政机关之间因行使行政权而发生的行政争议的一种行政行为。如《国务院关于解决企业社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为了减轻和控制企业的社会负担,各地区、 各部门结合企业的整顿工作,在今年内对企业负担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和整顿。……各地对部门之间出现的不一致的看法或纠纷,要报省、市、自治区经委和财政厅(局),经过协商提出解决意见,报人民政府裁决。”行政机关之间的这种意见不一或争议,一般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争议,人民政府对此依法裁决,也就成为解决内部行政争议的一种行为方式。 4.行政裁决是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和处理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行为。如《行政复议条例》第4 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复议机关,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该《条例》第34、36、39条中也使用了类似的“裁决”概念。 5.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解决与行政管理相联系的民事纠纷的一种行政行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11条规定:“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审批机关裁决。”植物新品种的实施及使用费等问题,本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但这种民事关系与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由行政机关为代表)密切相关,因而法规授权作为审批机关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许可决定,体现了国家对这种民事关系的强制干预。因此,审批机关的强制许可决定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行为,但这一行为却是以民事关系为对象并且对民事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乃至引起了新的民事纠纷。我国的《专利法》等法律法规也有类似的规定。 6.裁决是仲裁的一种方式或结果。在现行法律文件中,“裁决”一词在仲裁法律文件中出现率最高。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80条条文中,就有45处使用了“裁决”概念。尽管目前我国的仲裁制度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但“裁决”都是仲裁这种专门解决纠纷的制度中一种主要的和重要的方式。而仲裁的对象则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或类似于民事纠纷的相关纠纷。 此外,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性文件中,还有许多与裁决混杂使用或类似使用的概念,如“处理”、“调解”、“调处”、“解决”、“仲裁”,等等。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裁决”或“行政裁决”是一个十分含混不清而又使用率极高的概念,而众多的相关概念使得这一极为模糊的概念更加模糊。 (二)理论现状 理论现状与法制现状是紧密相连、互为因果的。从一定意义上说,行政裁决的这种法制现状是形成行政裁决的理论现状的主要原因和根据;但从另一角度看,行政裁决的这种法制现状又是与理论上对行政裁决的研究不足或缺陷分不开的。因此,上述对法制现状的行政裁决的几种理解在理论界也都存在,但各自表述不一。 有的学者将其归纳为狭义、广义和最广义的三种。(注:张尚族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第285—28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9月第1版。) 狭义的行政裁决之所以为狭义,是因为其对象仅限于民事纠纷,但又有四种主要理解。一是认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裁决民事纠纷的行为方式(注: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教程》第362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8月第1版。);二是认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对合同以外的与其管理事项有关的民事纠纷的裁决(注:张树义主编《行政法学新论》第174页,时事出版社1991年9月第1版。); 三是认为行政裁决是指国家行政主体根据法律的授权,以第三者的身份依照一定的程序,裁决平等主体之间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经济)纠纷的行为(注:王育君:《论行政裁决的及起诉途径与审理》,《人民司法》1994年第10期;吉雅:《关于不服行政裁决的复议与诉讼问题》,《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1期。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第28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3月第1版。)。四是认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注: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新编本)第249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第1版。)